262期
2020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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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當人工智慧遇上智慧財產權,遊戲規則應更明確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雖然前不久EPO及USPTO同時駁回以AI作為發明人的專利申請案,認為「自然人」才有資格當發明人;然而,事情並不是這樣就劃上句點。隨著人工智慧 (AI) 技術日新月異發展迅速,一定很難不跟智慧財產權 (IP) 扯上關係,而且IP不是只有專利,還包括商標、營業秘密、以及著作權。因此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 於2018年5月召開了一次會議,討論這些AI應用程式,並促進信息交流和此類應用程式的共享,其中第46單元 (paragraph 46) 列出了在行政管理中,AI智慧財產權政策方面的相關問題。

其後,在WIPO會員國的協助下整理了與人工智慧和智慧財產權有關的主要政府文稿。此外,WIPO認為製定一張清單很重要,這一張清單是由於人工智慧作為一種越來越廣泛使用的通用技術而導致於智慧財產權政策中衍生的問題的列表。

為此,WIPO於2019年9月組織了一次對話,包括WIPO成員國、產業,研究單位及非政府部門的代表均參與了對話。對話結束後,第一步是讓WIPO秘書處制定一份問題清單草案。WIPO於2019年12月13日發布了《問題清單》草案(a draft list of issues),並徵求所有有關方面的意見,共收到了來自政府和非政府部門的250份意見書。到了2020年5月21日,WIPO整合了各方意見,並在網站上發表修訂後的《問題清單》(Revised Issues Paper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主要分為9部分,包括:(1)詞彙表、(2)專利、(3)著作權和相關權、(4)資料、(5)設計、(6)商標、(7)營業秘密、(8)技術差距和能力建設、(9)智慧財產權行政決定的責任;本文選擇了讀者比較關心的部分(專利和商標)來介紹。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詞彙表(Glossary)

在問題清單中使用了許多術語,例如「AI」,「AI生成」,「AI自主生成」和「AI輔助」等。許多意見認為,對這些術語達成一致的定義將很有幫助,能促進有關AI和IP的對話。

  • 定義
    1. 人工智慧 (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 是的一門電腦學科,旨在開發機器和系統,這些機器和系統可以執行被認為需要人類智慧的任務,而人類干預則是很少或是完全不干預。清單中的人工智慧通常等同於「狹窄的人工智慧」(narrow AI),即為執行單個任務而編程的技術和應用程式。機器學習和深度學習是AI的兩個子集 (subset)。儘管AI領域正在迅速發展,但尚不清楚科學何時會發展到更高水平的通用人工智慧,通用人工智慧不再是旨在解決特定問題,而是在廣泛的環境和任務範圍內運作。
    2. 「AI生成」(AI-generated)和「 AI自主生成」(generated autonomously by AI) 是可以交互使用的術語,是指AI在沒有人工干預的情況下生成而產出的意思。在這種情況下,AI可以在操作期間更改其行為以響應意外的信息或事件。這有別於在人工干預和/或指導下產生的「 AI輔助」(AI-assisted)產出。
    3. 「產出」(outputs)是指發明,作品,設計和商標。
    4. 「文學和藝術作品」(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和「作品」(works) 可交互使用,並根據《Article 2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於1979年9月28日修訂)進行定義。
    5. 「存在於有著作權作品中的資料」(Data subsisting in copyright works)是一個術語,旨在區分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單純思想與受保護的思想。資料代表一種表達方式,代表原始文學和藝術作品的數據受著作權保護,也稱為「存在於著作權作品中的資料」。
  • 應該考慮的問題:
    1. 法律是否應界定AI產生的產出與AI輔助產出之間的界限?如果是,應如何界定?應該考慮多少產出的比例?
    2. 商定的詞彙表中還應包含那些其他術語?
    3. 是否有可能以一種技術中立的方式定義術語?因考慮到AI領域和技術仍在迅速發展。

專利權 (Patents)

議題1:發明權和所有權 (Inventorship and Ownership)
在大多數情況下,AI是協助發明人進行發明過程或構成發明特徵的工具。在這方面,人工智慧輔助的發明可能與其他電腦實現的發明沒有實質的不同。但是,現在的趨勢很明顯:人工智慧在發明過程中的作用正在增加,並且在某些情況下,申請人已將人工智慧應用指定為專利申請中的發明人。

就人工智慧產生的發明,有以下8大問題:

  1. 人工智慧產生的發明是否完全需要專利保護或類似的獎勵制度?
  2. 法律是否應要求將某人指定為發明人,或者法律應允許將AI申請指定為發明人?
  3. 如果要求指定人類為發明人,那麼AI產生的發明應屬於公共領域,還是法律應制定指定人類發明人的方式?是否應將發明人的決定留給私人安排(例如公司政策)?
  4. 如果允許AI申請為發明人,應將AI申請視為唯一的發明人,還是應要求與人類共同發明?
  5. 發明權的議題也延伸出了一個問題,即誰應被記錄為涉及AI申請的專利權所有人。是否需要引入特定的法律規定來管理AI產生的發明的所有權,或者所有權應遵循發明人的所有權以及有關發明人所有權和所有權的任何相關私人安排(例如公司政策)?
  6. 如果將AI產生的發明排除在專利保護範圍之外,那麼對於這些發明有哪些替代保護機制可以採用?對AI發明缺乏專利保護,是否會導致營業秘密的使用增加?以及資訊流通和技術進步的減少?如果是這樣,政策應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7. 如果AI產生的發明不能從專利保護中受益,那是否會掩蓋AI的參與?是否應該建立防止這種行為的機制?如何發現這種行為?每一項發明都應該有一份研發日誌,該日誌是否可以保護發明工作並透明地識別每個參與者的行為?為了防止規避規則,每個涉及AI應用程式的發明都應聲明涉及AI應用程式的內容嗎?
  8. 發明權和所有權問題對像是侵權、責任和爭端解決之類的相關問題有什麼影響?

議題2:可授予專利的主題和可專利性指南 (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 and Patentability Guidelines)
只要不被排除在可專利性範圍之外,就可以在所有技術領域中為發明提供專利保護(TRIPS第27條)。可專利性的例外在區域和國家層級定義,以及軟體的可專利性並未全球統一。例如,《歐洲專利公約》(EPC)第52條規定,電腦程式本身不應視為可授予專利的發明。眾所周知,EPC之下的發明應具有技術特徵,所謂的電腦實現的發明將受益於專利保護,而電腦程式本身則不會。在美國,卻沒有將軟體從可授予專利的主題中排除。因此,同一軟體或電腦程式相關的發明可能在一個地區中被視為可授予專利的主題,而在其他地區的則不在可授予專利的主題範圍之內。

針對可授予專利的主題,.對於由人工智慧產生或由人工智慧輔助的發明有以下的問題:

  1. 法律是否應將AI生成的發明排除在專利資格範圍之外?
  2. 是否應以對應其他電腦實現的發明之相同方式來對待由AI生成和AI輔助的發明?或者,是否應為AI輔助發明引入具體規定,尤其是為了專利法的統一?
  3. 是否需要對AI產生的和AI輔助的發明的專利審查指南進行修訂?
  4. 是否應將AI應用程式或演算法視為電腦程式或軟體,以及它們是否代表可專利主題的問題,應由國家立法解決?
  5. 如果將AI應用程式或演算法排除在可專利性範圍之外,會否將AI應用程式或演算法作為機密保存並加劇所謂的黑匣子問題(black box problem)?是否應該考慮統一的方法?

議題3:創造性或非顯而易見性 (Inventive Step or Non-Obviousness)
可授予專利的條件是,發明要有創造性或非顯而易見性。用於評估非顯而易見性的標準是本發明對本發明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是否顯而易見。如此一來,延伸出以下問題:

  1. 在AI輔助或AI產生的發明的背景下,是否有必要保留與人類的發明行為基本相關的創造性或非顯而易見性的傳統要求?技術應該是從AI應用程式中發明出來的產品或過程的技術領域?
  2. 在AI產生的發明的情況下,應保持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標準,還是應考慮用「經過指定領域的特定資料訓練過的AI應用程式」代替本領域技術人員?
  3. 具有AI應用程式來代替本領域技術人員將對現有技術基礎產生什麼影響?
  4. AI生成的內容是否可以作為現有技術?

議題4:揭露 (Disclosure)
專利制度的基本目標是公開技術,以便隨著時間的流逝,可以擴大公共領域的範圍,並提供和獲取人類技術的系統記錄。專利法要求對發明的充分揭露足以使相關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再現本發明。至此,延伸出以下問題:

  1. 當前的公開規則如何適用於AI產生的和AI輔助的發明,並且足以滿足基本的法條依據?
  2. 對於公開要求,人工智慧輔助或人工智慧產生的發明存在哪些問題?
  3. 在機器學習的情況下,結果可能會根據輸入的資料而發生變化,並且演算法會調整與神經元連接相關的權重,以調和實際結果和預測結果的差異,那麼公開演算法是否符合充揭露原則?
  4. 與微生物的存放類似,用於人工智慧應用或培訓資料的存放系統是否有需要?
  5. 為了揭露目的,應如何處理用於訓練演算法的資料?專利申請中是否應該揭露或描述用於訓練演算法的資料?
  6. 是否應要求揭露用於選擇資訊和訓練演算法的專業知識?

議題5:專利制度的一般政策注意事項 (General Policy Considerations for Patent System)
專利制度的基本目標是鼓勵人力和財力的投資,並冒險發明可能對社會福祉作出積極貢獻的發明,專利制度更是創新政策的基本組成部分。但AI產生的發明的出現是否要重新評估專利激勵與此類發明的相關性?延伸問題有2:

  1. 人工智慧產生的發明是否應從專利保護中受益?如果是這樣,將AI產生的發明納入當前的法律體係就足夠了嗎?還是應該考慮引入針對此類發明的專有智慧財產權制度,以便調整AI的創新激勵措施?
  2. 考慮這些問題是否為時過早,因為AI對科學和技術的影響仍在迅速發展,並且在此階段對這種影響或對那些政策措施(如果有)的了解不足,此一時機是否合適?

商標(Trademarks)

由於商標不具有作者或發明人的等同物 (申請商標註冊不需填寫發明人),所以AI不會以與專利,外觀設計和著作權制度相同的方式影響商標制度。但是,也有某些商標法領域可能會受到AI的影響。

商標旨在區分商品和服務的來源,並防止消費者產生混淆。因此,當前的商標法是基於人類感知和追憶的概念,用於確定商標是否可註冊以及是否被侵權。例如,如果申請人的商標與他人就相似商品或緊密相關的服務而註冊或申請的商標實質上相同或在欺騙性的近似,則商標註冊申請可能會被拒絕。

為了確認侵權,商標所有人通常需要證明服務商品的來源存在混淆。人工智慧和電子商務平台的出現正在改變購買商品和服務的過程的性質。關於AI與在線環境中的商標交互方式的討論正在進行。例如,人工智慧助手,搜索引擎,客戶服務機器人和在線市場在塑造消費者決策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消費者通過AI與在線客服進行互動的方式可能會導致僅向消費者展示數量有限的品牌,或者導致消費者選擇產品的方式發生其他變化。

就商標而言,有關可註冊性,侵權性以及不正當競爭的問題也隨之浮現。當中延伸出有關商標審查和起訴中使用AI的問題如下:

  1. 人工智慧如何影響商標法?
  2. 關於AI的商標所有權是否引起任何關注?
  3. 是否需要重新考慮商標的功能,法律和慣例,以提高在市場行銷中使用AI的程度以及在物聯網應用程式中消費者使用AI的擴散?
  4. 消費者在有意或無意間使用AI進行產品選擇時會影響品牌知名度嗎?商標法的原則,例如獨特性,回憶性,混淆的可能性或普通消費者的需求是否會由於AI的使用增加而發展?
  5. 誰最終對AI的行為負起責任,特別是在推薦中包含侵權產品時?
  6. 使用AI是否會引起不正當競爭問題? IP系統需要解決這個問題嗎?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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