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卸任的USPTO前局長Andrei Iancu於卸任前幾天發表了研究報告:《商標及專利在中國:非市場因素對申請趨勢及智權制度的影響》 (Trademarks and Patents in China: The Impact of Non-Market Factors on Filing Trends and IP Systems),不同領域、不同立場的專家,對同一份報告可能各有看法。如何從一眾數據擷取有意義的訊號、拼湊出正確的現象及趨勢,如USPTO報告的結語所說,應加入多層面的考量,不宜驟下結論。而這樣的研究結果,剛上場的拜登團隊及繼任USPTO局長會如何看待?
除了專利事務,Iancu卸任前應邀出席美國商會發表談話[3]時提及,《2020商標現代化法》(Trademark Modernisation Act of 2020;TMA)已於2020年12月27日完成立法,為美國商標法規數十年來最大修法,USPTO預料很快會推出配套修法、導入新程序,方便第三方對已註冊的問題商標案件發動攻擊[4]。Iancu演說中並表示,USPTO必須繼續與境外國家接觸,維繫智權事務的雙邊及多邊合作。Iancu對此未進一步細說,不過一週前USPTO才剛發表中國商標及專利申請趨勢的研究報告,力證近年中國商標及專利申請件數暴增,主要推手可能包括非市場因素,尤其是大陸各級政府的資助補貼及官方授意,利用這類數據解讀中國品牌創造、技術創新趨勢時,應細加斟酌;另方面,中國申請人商標及專利浮濫申請現象,不僅使多國註冊登錄系統充斥虛假商標、劣質專利,也無謂消耗各局審查量能,影響正常申請人及權利人權益。
自2019年8月3日起,非美國人在美國申請商標、辦理展延,都需委任美國律師,而美國律師執行代理業務時,需提示在州律師公會的會籍資料,並確認為正常執業狀態且職業行為良好。其實USPTO已先於2月15日公告修法草案徵集公眾意見,提案公布不久,即有中國或其他地區的業者發函徵人,想找願意有償配合的美國律師合作,USPTO認為這些信函似乎是為了迴避前述修法所做準備,還特別發函提醒美國律師務須遵守37 CFR Part 11規定:美國律師提交商標申請案及相關文件前,應確認申請文件內容,並親自簽字,違反相關規定的借牌行為,可能使涉案美國律師受到USPTO及執業州的律師公會懲戒,所提申請案則可能面臨撤銷申請或中止程序等後果。[6]
USPTO報告並引用Pôle Léonard de Vinci副教授Dan Prud'homme及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韜略共同署名的研究報告“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 for Innovation: Risks to Business and National Development”,指出中國31個省市皆有專利資助計畫,網路並可找到2018年中國各省市共195種專利資助政策彙整帖[11]。近年中國申請人的PCT案申請量明顯攀升,屢屢成為各項報告摘錄重點,但和商標案前述狀況相仿,USPTO認為政府資助補貼應是關鍵,這些申請數據不見得都能計入中國技術創新能量,因為政府資助總額高於專利取得成本,估計有相當比例的申請,其實是為取得官方資助的套利行為。
USPTO creates a resource page for the Trademark Modernization Act,請見https://content.govdelivery.com/accounts/USPTO/bulletins/2bab694。根據USPTO新網頁說明,新法導入兩種註冊登記後的單方(Ex Parte)程序:1.若商標登記後3至10年從未在登記的一部或全部商品服務類別投入商業使用,第三方可請求USPTO利用移除程序(Expungement/Removal)剔除該商標登記相關商品服務類別;2.商標註冊登記之日起5年內,若第三方發現商標所有權人其實未在特定日前投入商業使用(比方原以申請前已投入商業使用為由提出商標申請,但所提申請日前商業使用證據造假),第三方可請求USPTO利用再審查(Reexamination)程序剔除該商標登記的一部或全部相關商品服務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