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 (2020) 11月26日行政院會通過教育部擬具的《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實驗條例》草案,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及送請立法院審議以來,不管是高教界或是產業者,都對立法進度及執行細節表示高度關注。雖然教育部長潘文忠在2020年12月23日於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中接受立委質詢時強調,國家人才培養的重點不限於半導體領域,而是蔡政府所提出的「5+2」產業;更廣泛來說,每個領域都可以設立「研究學院」,但必須跨部會來認定當時對國家重點領域產業的定義。然而,今年2月中各大媒體不約而同報導已鎖定台、成、清、交4大名校將成立半導體學院,由台積電、世界先進、以及聯電等半導體大廠作為業者代表;除了顯示半導體產業會為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打響頭炮外,也代表法案距離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日應不遠矣。雖然立法推動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是美事一樁,但此法案仍有未盡之處,實不宜急就章,匆促上路。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在討論《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不足之處前,應先了解法案的全貌,這部分可參考文末之懶人包。筆者認為法案不足的部分,可分以下幾方面來看。
只以碩博士班為標的 對消弭產學落差沒什麼助益
為什麼大學生畢業找不到工作?為什麼企業嘆找不到合適的人才?歸根究底,就是因為台灣的高等教育存在嚴重的產學落差。立委張廖萬堅在質詢時就指出:「當公佈設立半導體學院的消息後,許多學校都有興趣去爭取,這表示過去產學其實沒有辦法合一,因為學術界培養的人才到了產業界不見得那麼好用。產業變動這麼快,我們培養出來的人才不見得能跟上產業環境的變化。」
然而,如今法案只把標的放在碩博士班,不僅對於消弭產學落差於事無補,對培養國家人才方面也只是杯水車薪。大略估算,大學畢業的學生至少有一半以上會直接步入職場,大概有三分之一到一半的比例會選擇繼續深造 (當然,如果在經濟不景氣,就業困難的時期另當別論),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每年有大量畢業生進入就業市場,企業還是會有無才可用之苦,而大學新鮮人在進入企業後,也必須重新接收企業的教育訓練才堪用。
既然要消弭產學落差為企業培育人才,為何不一開始就開放大學本部設立產業學院,讓有興趣往實務發展的學生早點投入務實的課程,不用浪費了4年時間研讀與實務脫節的理論後,進入企業後還要花時間重新學習。由於大學裡的產業學院所招收的學生人數是有限制的,因此仍會保留很大比例專注於學術研究的學生,不用擔心高教失去了學術鑽研的存在目的。
另一方面,目前國內國立大學共有44所,照教育部本身推算,一個學校只能有一個學院設立二到三個碩博班,總共人數約240個學生左右。照目前計畫是12年內希望可以增加4,800個碩博士,不僅時間漫長且數量稀少,對台灣整體產業來說只是杯水車薪。再者,這些產業學院的學生出來,每個都是碩博士,應屬高階管理階層,但對企業而言,管理階層要的是充沛的實戰經驗,這些即使是產業學院的畢業生也是不足的。反觀企業最缺的是基層或有經驗的研發人員,但對產業學院畢業的碩博士來說,是否有點屈就?如果能開效大學階段設立產業學院,問題不就解決了嗎?
只以國立大學及頂大為標的 公私立大學資源不均問題將惡化
與國立大學相比,私立大學的資源相對匱乏,這已是長期存在的事實。因此在少子化的情況下,私立大學出現招生困難的情況比公立大學嚴重許多,有一些科系甚至必須停招,以致財務緊張,經營困難。原本由產學合作設立產業學院對許多私立大學來說是很好的解套之道,無奈政府不僅將標的鎖定在碩博士層級,更在範疇上限制必須是公立大學,且一直標榜「頂大」,如此一來,產學落差的問題不僅未能全面解決,更是加速致許多私立大學於死地,實是決策上一大缺失。
立委張廖萬堅在質詢時提到,在政府主導成立半導體研究學院這個新聞出來之後,便有一些大學打電話給他,表達他們學校也有參與的意願,有些是中部的大學。但半導體人才過去的培訓都集中在北部,包括臺大、清大和交大,現在南部有成大,大概就是這些「頂大」的學校。因此如果照法案規劃進行下去,還是臺大、成大這些頂大的學校比較有機會,因為他們的校友現在可能都是老板,可是中部大學都沒有這個優勢,因此中部還是沒有機會,強的還是強,有能力的還是有能力。
因此可見,即使符合公立大學的條件,但因不是頂大仍然是感到機會渺茫,對連參賽資格都沒有的私立大學,更是毫無公平正義可言。
當然,政府也有其考量,其中不外乎是政府經費投入及監管問題,關於這兩點筆者看法如下。
政府根本不須出資 自由市場機制比監管來得有效
在法案的規劃中,「研究學院運作資金以合作企業資金為主,並須高於政府資金,教育部也會逐年檢視決算情形,且國立大學不能從原本校務基金提供資金。」也許是由於這一條的限制,而產生出更多更多的限制,例如,規定只有國立大學具申請資格、組織面要包括政府組成之審議會,審議研究學院設立、續辦及計畫變更,並可命其停辦、國立大學設置監督會,審議研究學院財務績效及備查其制度規章,其中政府代表占1/3……等等。
其實政府一旦有出資,便一定會涉入決策及管理,有立委就質疑,法案規定企業出資要比政府高,但在組織上政府人數的比例卻又比實質出資的企業高,這不僅結構混亂,且政府官員對產業需求本來就所知不多,至少產業本身對此比較熟稔,因此只要政府政策鬆綁,根本不需要出資及插手決策及經運管理,一切即可迎運而解。
首先,私立大學也可同時參與,只要有企業願意出資,即可以成立產業學院 (當然是以開效至大學階段為前提)。至於資金方面,其實倒不用太煩惱,因為在全領域的情況下,成立的不限於半導體研究學院,所需成本一定不用如此浩大。舉例說,假設今天要成立的是金融科技研究學院,所需要的成本一定比半導體研究學院少很多,金融界不僅出的起,也會樂見其成。
有立委在委員會中質詢:「如果只有單一企業贊助,到底要怎麼去避免學生變成免費勞工、為了企業的特定目的被壓榨的情形?」,潘文忠表示產業研究學院畢業的學生不一定要為出資企業工作。乍看很合理,其實很矛盾。如果都沒有好處,那企業為什麼要出資?就算目前法案規劃中政府出資有一定的比例,但企業還是要出資,而且出資比例不能比政府低,如果什麼好處都沒有,那企業為什麼要出資?是單純的社會責任?
筆者認為,假設今天企業出資籌辦產業研究學院,那規定畢業生必須在合理的薪資制度下服務該出資企業「幾年」是合理的,至於是「幾年」則學校與出資企業可以協議決定。至於規定服務期滿之後,企業是不是能繼續留住人才或是人才是不是能繼續被企業任用,則可回歸到自由市場機制了。
總的來說,以表1立法重點觀之,重中之重是「人事面」、「財務面」及「人才培育面」,只要這三方面可以鬆綁,現在高教許多問題即可迎刃而解。
表1.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立法重點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懶人包
● 目標效益:
(1) 促進大學辦理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的制度創新。
(2) 培育能引領研究創新、國家及社會發展,帶動產業科技與經營模式創新之高階科學技術人才。
(3) 引導企業研發資源結合大學研發能量,擴增國家重點領域博士人才,以高階科學技術研發帶動產業創新發展。
● 立法效益:
(1) 政府端:透過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模式,進行小規模推動,讓大學在可控可防範圍內彈性鬆綁法令,促使高教制度更多創新可能。
(2) 產業端:放寬組織、人事、財務、設備資產及採購等事項,建置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
(3) 學校端:參與產學研發,提高資源投入意願,使研發成果及人才有效為產業帶來競爭力。
● 規劃原則:
(1) 借鏡成功的創新模式,逐步擴大國家重點領域及參與學校;例如:半導體、AI、循環經濟、智慧機械、新農業、金融等,同時逐步擴大參與學校。
(2) 藉由創新模式的經驗,可在將來穩健推動相關大學法規鬆綁。
● 招生:
(1) 1校以1院為原則,其中設置2-3個碩、博士班
(2) 聚焦在國家重點領域的高階科學技術人才
● 教師:
(1) 編制外教師自業界延攬
(2) 可合聘校內其他學院教師
● 資金:
(1) 合作企業資金須高於政府資金
(2) 政府資金來自國發基金
(3) 不使用原有校務基金
● 由頂尖研究大學及高研發能量企業共同組隊申請;國家重點領域、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將由國發會、教育部、經濟部、科技部等組成之審議會決議。
(1) 國立大學:具備國際聲望、產學合作表現、人才培育能量。
(2) 合作企業:國家重點領域之重要性、於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之表現、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需求、投入資金規劃及額度。
● 政府及國立大學共同把關,產官學共同參與
(1) 政府審議會:相關部會組成審議會(9-15人),審議國家重點領域之擇定、國立大學及合作企業條件、研究學院設立、續辦及計畫變更,並可令其停辦。政府代表人數不得少於1/2,其餘委員為專家學者及產業代表。
(2) 國立大學監督會:校務會議授權設置監督會(15-19人)。政府代表占1/3,研究生代表1人,產業代表2人,專任教師代表不得少於1/3,其餘為校外學者專家。
(3) 研究學院管理會:研究學院設置管理會(9-15人)。政府代表及產業代表分別占1/3,其餘為專任教職員。 |
參考資料:
- 立法院公報 第110 卷 第16 期 委員會紀錄
- 行政院 第 3728 次會記錄,民國 10 9年 11 月 26 日
-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懶人包
作者: |
李淑蓮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主編 |
學歷: |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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