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近年各國專利、商標法制的立法趨勢,都是在因應跨境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後的新興智財權議題,以及強化權利授予後的爭議處理機制,更不用說在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的肆虐下,各國主管機關都必須快速做出政策回應。因此,在亞洲居於技術領先地位的日本,在今年內完成了一系列修法方向,就很值得外界參考。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今年5月中時,日本國會通過了一系列的智慧財產權法律修正,以因應近年來急速變化的產業環境。由於牽涉在內的法律不但涵蓋了全部的工業財產權,如特許(即專利)法、實用新案(即新型專利)法、意匠(即設計專利)法、商標法,連弁理士(即專利代理人)法都在修正範圍內,影響層面極為廣泛。
不論在哪個國家,談到近期產業受到的最大衝擊非新冠肺炎莫屬,不但日常的消費生活被迫消緩,連生產供應體系也被壓抑下來。在智慧財產權領域中,則是因為了控制肺炎疫情的隔離措施,對既有的法律程序,例如專利權舉發、規費繳納、國際申請等造成了意外的阻礙,例如本刊前文(疫情下EPO口頭審理該如何進行,引發歐洲專利界高度熱議)報導過的歐洲專利局(EPO)口頭審理爭議就是個典型的例子。
重點1:口頭審理可遠距進行
因此,這次修法的第一個重點,就是因應新冠肺炎等大規模傳染病的法規修正。首先,對於過去需要「兩造」當事人親自出席的日本特許廳(JPO)口頭審理程序,不論是特許、意匠、商標或者實用新案的權利爭議,通通都能改以線上會議的方式進行。換句話說,請求人與被請求人可以透過遠距方式進行詢問和答辯,不再需要親自到達審判庭(圖1)。
圖1:修法之後,JPO主持的口頭審理程序可改以線上方式進行
資料來源:https://www.meti.go.jp/press/2020/03/20210302003/20210302003-2.pdf
除此之外,這次修法也放寬了特許、商標規費的繳納方法,像是允許以信用卡方式繳交以減少接觸的風險;意匠、商標進行國際申請的手續也加以簡化;而當事人若因為疫情擴大等因素未能按時繳納規費,這次修法也允許免除相對應期間內的加成規費。
重點2:海外直接輸入仿冒品也納入侵權範圍
除了應對疫情,這次修法的另一個重點是電子商務。由於跨國網購的活動日益興盛,導致各類仿冒商品也日益猖獗。過去常見的仿冒行為態樣,多半是在境內有明確的生產或者販賣廠商,權利人和行政機關能夠明確地鎖定打擊對象,但在現今的網路世界裡,人們可以在全球規模的購物網站上,買入來自任何一個國家的商品,再透過快遞或郵政直接送到買家手上,根本防不勝防(圖2)。
圖2:個人使用為目的的商品輸入,在修法後也可能成立商標或者意匠侵權(紅色部分為修法後新增侵權態樣)
資料來源:https://www.meti.go.jp/press/2020/03/20210302003/20210302003-2.pdf
所以,這次也特別在商標法和意匠法當中,強化了對於海外仿冒品的輸入規範,將前述以個人使用為目的的輸入行為,也納入認定侵權的範圍中。此外,因應數位技術和授權的型態都日益複雜,這次也放寬的特許權更正的限制,允許權利人即使未取得被授權人的同意,仍然可以申請特許更正。
重點3:強化弁理士角色,鞏固特許權制度基礎
最後,這次修法也把現行的特許權制度列為再強化的基礎,除了因應審查支出增加而調整了特許、商標等的規費體系外,最受矚目的修法,就是在特許權侵權訴訟中,引入英美法系的第三者意見制度(amicus curiae,又稱法庭之友)。日後,對於事實複雜、社會影響層面廣大的訴訟案件,法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資料之外,再向外界徵求對於案件的意見,以圓滿、充分地做出公平裁判。
值得注意的是,在意見徵求的對象上,也擴及了專責特許代理業務的弁理士,也間接肯認了日本弁理士的專業地位。事實上,在鞏固特許權制度的目的下,弁理士在這次修法裡也承擔了不小的責任,除了是未來法庭徵求第三者意見的對象外,也考慮開放以弁理士的名義執行農林水產等初級產業的植物新品種、地理標示等業務,並且也開放了一人法人制度,增加弁理士的經營彈性。
資料來源:
- 特許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令和3年5月21日法律第42号),特許庁,2021/05/21(最後瀏覽日:2021/09/27)
作者: |
蔣士棋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
學歷: |
政治大學企管系 |
經歷: |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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