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官員Janet Woodcock按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2021年7月9發布的第14036號行政命令,於2021年9月10日致函[1]USPTO代理局長Andrew Hirshfield,申明FDA關切議題,尋求兩局合作機會。
為此,Woodcock提出數項建議,比方在人員培訓部分,FDA可協助提供USPTO該局公開資訊息及數據庫資料教材,方便審查官檢索背景文獻、判斷特定文件能否成為一所請發明的引證案,而針對一藥品是否可取得專利權存續期間延長(patent term extension),兩局也可聯合培訓,幫助FDA及USPTO人員了解兩局各自扮演的角色。
這麼巧,所舉例子又是FDA?據報導指出,Leahy、Tillis兩位議員之所以聯名發函,與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Fed. Cir.)同月1日宣判的Belcher Pharms., LLC v. Hospira, Inc.案有關[4]:Belcher為編號9283197的系爭專利所有權人,德拉瓦州地方法院法官考量Belcher對FDA、USPTO所提聲明,認定其專利申請作為確有不正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致使9283197號專利的專利權無法行使。
一般產品從研發到上市往往歷經許多流程、涉及諸多公私部門窗口,在不同時間由不同單位對不同機關提交的文件,難免因不同目的附具不同資料並載入不同表述。參議員Leahy、Tillis如真是因為Belcher v. Hospira案發函,依Fed. Cir.判決,Belcher未呈報的資料,本就是美國專利制度規定應向USPTO呈報的訊息,實無需USPTO增修規範、要求專利申請人在審查程序揭露額外資訊。
然而,Belcher v. Hospira殷鑑在前,專家建議美國專利申請人:一,指派專人檢視統整專利申請及其他機關(例:FDA)送件資料,同公司的產品研發、技術挖掘、法務申請等團隊務須口徑一致,同一發明假使在美國及其他地區國別申請專利,最好也再確認同家族不同國家的對應案說詞有無矛盾;二,即使申請人、專利律師認為一資訊非依法應呈報USPTO知悉的文件,說到底也只是個別人員的主觀認知,同一資訊交由同業對手、法官判斷,未必得出同樣結論,若有疑慮,保險起見,最好依法向USPTO呈報。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歐巴馬主政時代Patent Troll危害論大行其道,各項修法防弊措施大抵圍繞這個主軸,而拜登政府上台迄今,尚未正式指派新任USPTO局長,可是專利制度已不只一次成為檢討標的。而且美國國會對專利事務的改革充滿熱情,除建議USPTO要求申請人統一在不同機構所為陳述,另又提出多項跨黨派修法提案,比方Leahy、Tillis兩位議員所提Pride in Patent Ownership Act[6],即欲修法要求專利授權、轉手之日起90天內登錄實際所有權人,否則自隔日起到完成登錄之日止,不適用35 U.S.C. 284提高損害賠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