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卡拉揚研究所(Karajan Institute)所長Matthias Röder博士帶領團隊,利用貝多芬留下的手稿和大量交響曲資料訓練人工智慧(AI),終於在2021年完成《第「十」號交響曲》作品,於10月9日在波昂首演並且發行完整錄音,一補樂聖當年的遺憾。人們樂於談論也希望知道的是,AI是否真的能和人類一樣創作、甚至成為權利與義務的主體?
2019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首度舉辦「智慧財產與AI對話」論壇,匯聚各領域的專家及相關人士,期望廣泛討論AI在智慧財產權上的發展和影響,並且思索往後的政策規範方針。根據2018年調查,目前已有20多個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運用AI提升行政管理效率,而WIPO本身也開發多款AI工具,包括神經機器翻譯系統「WIPO Translate」,以及由AI支援的圖形檢索工具、國際專利分類(IPC)與維也納分類(VCL)的自動分類工具等,足見AI已是智慧財產權領域的重要管理工具之一。
實際上,AI不僅能夠協助人類處理事務,由AI創作與發明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但問題在於,AI產出結果能否受到法律保護、甚至以AI本身作為權利所有人?日前引發熱議的「DABUS」專利申請案便揭示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儘管歐洲專利局、美國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和英國上訴法院皆拒絕以AI作為發明人,但南非智慧局和澳洲聯邦法院卻予以肯認。
針對這個問題,致力推廣知識共享與交流的Creative Commons組織便在2020年的「智慧財產與AI對話」論壇中提交意見[1] ,嚴正聲明反對以著作權法保護AI產出結果。支持該份聲明的其他組織包括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IFLA)、公共領域協會(Communia Association for the Public Domain)以及電子資訊圖書館(EIFL)。
有鑑於AI發展快速,Creative Commons認為目前尚不到決定以著作權或其他法律規範AI的階段,而是必須廣納各方意見,隨著AI技術進展逐步評估適當的法制架構。Creative Commons主要從以下幾個角度立論、質疑並提出相關建議。
現階段規範仍言之過早:AI範圍不易界定
Creative Commons指出,AI一詞指涉的範圍極為廣泛,可以是簡單至撰寫電子郵件時的自動字詞建議,也可能是針對抽象問題做出連貫性回答的複雜神經網路系統,就算是同樣產生連貫性結果,資料輸入的深度及廣度也會因AI演算法不同而有所差異。
由於目前難以全面且準確地理解AI的複雜程度及其未來運作情形,在導入規範之前,首要工作是界定AI並釐清相關概念,當然也包括公共政策與道德問題的廣泛討論。更具體來說,目前尚不清楚AI產出內容需要人類介入到何種程度,AI程式是否能夠真正獨立且自主地產出內容,以及該如何判斷由數百萬個輸入資料隨機片段 組成的作品有無原創性,因此,在還未釐清AI本身內涵、機器自主性(machine autonomy)和創作過程等重要概念之際,不宜貿然將著作權制度應用在AI產出上。
AI產出不受著作權保護:無法符合門檻要件
AI並非著作人
著作權制度是以人類的創造力作為核心,因此,必須是人類直接參與及貢獻的創作,才值得賦予著作權保護。儘管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和歐盟著作權法皆未定義何謂「著作人」(author),但判例法上肯定唯有人類創作方能受保護,而如法國、德國、西班牙等大陸法系國家,也要求著作必須彰顯著作人的個性 ,AI顯然無法達成此點要求。相對地,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等普通法系國家,雖認為著作權法提供的獎勵是公眾取用創作的交換條件,似乎可能將非人類創作納入保護範圍,但從2018年美國的黑冠獼猴自拍案來看[2] ,恐怕仍是認同僅能保護人類創作。
Creative Commons認為,若是將保護範圍擴大至只受人類間接影響的產出結果,會大幅限制對AI產出的取用機會,並減少未經事先授權而合法使用創作的可能性,最終對公共領域造成威脅,進而導致其萎縮貧乏。
產出欠缺原創性
著作權保護僅限於充分表現出人類創造力的作品(亦即人類創作過程的結果),原創性要件反映出人類思維的創意性選擇 ,即使門檻不高,但仍是必備條件。AI程式不具著作人資格,其產出自然不符合此項要件。
Creative Commons藉由以馬可夫鏈(Markov chain)與人工神經網路(ANN)模型產出珍.奧斯汀風格文句的實例指出,AI程式看似有創造力的選擇,實際上並無法歸功於人類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也並非由人類決定作品的最終形式或表達 。就算人類真的參與AI產出過程(例如AI程式設計師或使用者),也只是純機械性,很難認定表現出著作人的個性或符合創造性。AI程式所包含的隨機元素雖會造成具創造力的錯覺,然而,越是接近人類作品的樣貌,相似程度便越高,反而導致原創性越低。根據此一邏輯,Creative Commons認為從AI學習珍.奧斯汀寫作的實例來看,AI產出並不具原創性。
另一個欠缺原創性的例子是深偽技術(Deep Fake)。就衍生著作而言,必須增添新的原創元素(亦即足夠的人為參與),才可能跨過原創性要件門檻。實際上,深偽技術更常牽涉的是人格、形象與隱私權問題,以及誹謗疑慮,這已然成為各國目前努力遏制的犯罪手法。
著作權制度是否合適存有疑義
以保護期間計算為例
Creative Commons認為,現階段同樣不清楚著作權制度是否適合規範AI、或是否為理想的規範機制。從新聞出版者權(press publisher right)和廣播權(broadcast right)等鄰接權(related right)的發展情形觀察,著作權顯然力有未逮,這也正是企圖將著作權適用在AI產出所面臨的窘境,若是未經大規模公共政策辯論便強行適用,不但危險,同時可能損及著作權的制度初衷。
舉例來說,若按照著作權制度計算保護期間,自著作人死亡開始計算將變成自AI程式或產出流程「死亡」時起算,不僅令人困惑也相當怪異;再者,如果從AI產出之製作日期起算,與製作所投注的投資相比,保護期間恐怕過長。
立法獎勵未必需要創設新權利
Creative Commons相當不樂見為不受著作權保護的AI產出創設新權利或特別權利(sui generis)[3] ,其認為透過隱私權、營業秘密、資訊安全、禁止歧視、不正競爭、消費者保護、公共衛生等現有機制,便足表彰與獎勵人類參與AI開發所帶來的創新以及解決相關問題。如此見解不僅顯示出AI產出涉及的層面甚廣,未必適合以著作權法規範,也再次強調Creative Commons維護公共領域與共享理念的決心。
以保守立場適用著作權法規範
不過,退一步言,倘若WIPO及其成員決定適用著作權法或將AI納入特別權利保護,Creative Commons強烈建議WIPO保守地處理規範問題,謹守著作權之基本原理,制定高保護門檻,在公共利益、使用者權利、保護範圍──包括專有權利與收取報酬權利(remunerative right)──等各方面保持平衡,並且考慮縮短保護期間(可比照廣播權的立法建議,但必須是開發商回收投資所需的合理期間)。
有效維持保護例外及限制規定
Creative Commons指出,維護人類創作尊嚴與鼓勵AI創新密不可分,除以合乎道德的方式使用創意內容外,維持合理使用等有效的例外及限制機制至關重要:自由取用有助於消除內容障礙,才能為AI的訓練素材庫提供多元性內容,使AI運用可自由且無偏差地表達,進而減少AI系統開發中可能產生的偏誤 (bias)。
Creative Commons對於使用CC授權的內容訓練AI,態度相當寬容,表示毋須另外取得著作人同意,僅需遵守授權條款即可。同時,Creative Commons也認為其他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亦應依據現有的例外及限制規定,允許在AI訓練過程中重複使用,不因用途而有法律適用上的差異。至於文本與資料探勘(text & data mining),Creative Commons則認為並非消費性使用(consumptive use)且為支持創新的重要方法,應非屬於著作權規範範疇,或者適用例外及限制規定而不構成侵權。
簡單來說,Creative Commons秉持「著作權保護僅能及於直接 涉及人類創造力的產出」之原則,另一方面,主張必須確保AI所使用的作品享可適用例外及限制規定(甚至更為擴大範圍),以消弭AI偏誤問題。基於如此立場,Creative Commons自然反對導入數位權利管理或技術保護措施來禁止使用資料。
結語
Creative Commons針對AI產出的著作權保護問題,立論核心始終圍繞在維護公共領域,其著重新興科技之公益面向的做法,其實與WIPO開發「WIPO Translate」工具有著異曲同工之妙。不過,AI產出最終究竟是如Creative Commons所願歸入公共領域,或是納入著作權及相關法制保護,目前態勢確實並不明朗;除了「排除」與「保護」這兩者絕對的選項外,或許也能從Matthias Röder博士所言——AI雖無法取代人類,但可作為藝術家的創新表達手法——去思考將AI視為工具 的可能性。
備註:
Creative Commons, WIPO Consultat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2020/02/14.
Creative Commons隨後也發表了三篇文章,請參閱https://creativecommons.org/tag/artificial-intelligence/ 。
Naruto v. Slater , No. 16-15469 (9th Cir. 2018).
特別權利是指非屬於著作權、專利、商標、營業秘密等傳統領域之保護制度,例如資料庫(database),適用的規範原則往往是汲取自前述領域混合而成。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許慈真
學歷:
輔仁大學外語學院財經法律翻譯學程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博士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法律翻譯
Facebook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to view the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