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專利法制係規範在《專利法》(Patents Act,2005年修正)及《設計法》(Designs Act,2000年制訂)。《專利法》規定「發明」如何取得專利保護,而「發明」指新的物品或程序,其涉及進步性與能提供產業上的應用。《設計法》所保護者包括形狀、配置、花紋、裝飾、或線條或顏色的組成等等類型的特徵,其以工業的程序或手段來實施在一物件上;其中該物件不論為二維、三維、或二者之合體型態,且該程序或手段包括手作式、機械式、化學類、分離式、或混合性質等;再者該特徵在完成品的物件上可受到目光關注、且僅能以肉眼來鑑賞。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專利」的保護年限為從申請日起20年,但透過《專利合作條約》(PCT)制度申請者為從PCT申請案申請日起算。「設計」的保護年限為從申請日起10年,且保護期間可延長一次5年。
專利之權利要件
專利應符合三個要件。「產業上的應用」指發明能產業上所製造或使用。「進步性」指發明的特徵,其涉及相對於現有知識而言屬技術上的進化、或具有經濟上特殊性、或二者兼具,且該特徵讓發明對熟知此技藝者而言非屬顯而易知者。「新的發明」指任何發明或技術,其於以完整說明書為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前,還未依任何文件中的發表所能預期、或使用於國內或世界上其他地方;例如標的物以經落入公共領域、標的物不是技術現況的一部分。
不予專利之發明
印度專利法有明訂如下之標的是不予專利之發明:
- 無用的發明、或發明所涵蓋的標的屬明顯與自然法則相違背者。
- 發明的主要使用或商業經濟化係屬與公眾秩序或道德所相違背;或發明會對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環境等造成嚴重的傷害。
- 僅是對於科學原理或抽象理論的公式等的發現;對於存在於自然界的任何活體物或非活體物質等的發現。
- 僅是對已知物質的新型態的發現,且該發現無法導致就該物質之已知功效有所增強;僅是對已知物質的任何新性質或新用途之發現;僅是對已知製程、機器或裝置之使用,除非該已知製程會導致新的產品或採用至少一個新的反應物。應注意的是,鹽類、酯類、醚類、同質多形體、代謝物、純化型態、顆粒尺寸、單體、單體混合物、複合物、混合物、與已知物質之其他衍生物等應視為相同物質,除非其在關於功效的性質上有顯著的不同。
- 僅由混合物所得之物質、或製造該物質之程序,且該混合物僅成就該些組成物的性質聚集。
- 僅是對已知裝置的配置、再配置或仿製,但該些裝置的各自功能卻屬互相獨立、且採已知方式運作。
- 農業或園藝之方法。
- 施予人類的任何用藥、手術、治療、預防性診斷、治療或其他療程之程序;任何施予動物的類似療程,以致該些動物能免於疾病、或增加其經濟價值或其產物的經濟價值。
- 植物與動物的整體或任何部分,其並非屬於微生物但包括種子、多樣物與種類;本質上屬植物與動物的生產或繁殖之生物程序。
- 數學或商業方法;本質上屬電腦程式或演算法。
- 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或其他美學創作,至少包括電影作品與電視節目製作。
- 僅是從事心智活動之規劃、或規則、或方法;玩遊戲的方法。
- 資訊的呈現。
- 積體電路之佈局。
- 發明效果上屬傳統知識、或屬傳統且已知組件或數個組件之已知性質的聚集或仿製。
暫時申請案與完成說明書
對於正在實驗中的發明,可申請「暫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其僅須隨附「暫時說明書」(provisional specification)。但必須在暫時申請案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遞交「完成說明書」(complete specification);否則,該暫時申請案會視為放棄。雖專利申請案所附的說明書原本意定為「完成說明書」,但專利機關首長得經申請人於申請日起12個月內請求,將該說明書視為「暫時說明書」,而其申請案以暫時申請案視之。在完成說明書遞交後,於專利核准前,專利機關首長得經申請人請求而取消之前的暫時說明書,並將申請日指定為該完成說明書之遞交日。
當兩個以上的暫時申請案係由相同申請人所申請,且該些申請案所涉及的發明屬於相類似、或一者屬其他者之改良時,若專利機關首長認為該些發明整體而言屬單一發明、且可適當的整合在單一專利中,其得准取以遞交單一份完成說明書來涵蓋該些暫時申請案。
專利審查程序
唯有申請人或其他相關利益者依照所指示的程序與期間內提出請求,專利申請案才會進行審查。如果無請求審查時,該申請案視為申請人已經撤回。
在專利申請案依法請求審查後,申請案、說明書與其他相關文件應儘速交付審查委員,以便製作報告書,並於規定期間內提交予專利機關首長。報告書內須陳述之事項包括:(1)申請案、說明書、或其他相關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與其法規之要求;(2)是否對於申請案有拒絕授予專利之任何合法理由;(3)依照專利法第13條的調查結果(於專利核准前,「第13條調查」的範圍涵蓋完成說明書之修正本);(4)其他依法所指定的事項。
所謂「第13條調查」指審查委員檢視在本件申請案完成說明書中,以請求項所界定之發明是否有如下之情事:
- 透過在印度專利申請案之任何說明書中所發表之內容,該發明能被預期;其中該內容之發表係早於本件申請案完成說明書之遞交日。
- 該發明為其他完成說明書之請求項所主張者;其中該其他完成說明書在本件申請案之完成說明書遞交日當日或之後已經公開,而該其他完成說明書附隨於從印度申請之專利申請案,且該印度申請案之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係早於該遞交日。
- 藉由在印度或其他地方所發表於任何文件(不包括在印度專利申請案之任何說明書)上之內容,該發明能被預期;其中該內容係發表於本件申請案完成說明書之遞交日前。
於收到審查委員所完成的報告後,若該報告不利於申請人,或若該報告有要求申請案、說明書或其他文件之修正,以能符合專利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時,專利機關首長於依照相關法規處理該申請案之前,應儘速將拒絕核准專利之理由知會申請人;且如果申請人於法定期限內有請求,專利機關首長應給予該申請人陳情之機會。
如果專利機關首長認為,藉由在印度專利申請案之任何說明書中所發表之內容、或藉由在印度或其他地方所發表於任何文件上之內容(該內容之發表係早於本件申請案之完成說明書之遞交日),該發明能被預期時,其可拒絕該申請案。例外者有二項,且須獲專利機關首長所認同者:(1)申請人舉證其完成說明書中請求項之優先權日並不晚於相關文件的發表日期;(2)申請人修改其完成說明書。
如果專利機關首長認為,所請發明為其他完成說明書之請求項所主張者(該其他完成說明書係公開於本件申請案之完成說明書遞交日當日或之後,並係附屬從印度申請之專利申請案,且其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係早於該遞交日),其得依據法規而指示將該其他完成說明書做為引用文獻,並以公示於公眾之方式寫入本件申請人的完成說明書。例外是在一定期限內有下列情事發生,且獲專利機關首長所肯定者:(1)申請人證明其請求項的優先權日不晚於該其他完成說明書請求項之優先權日;(2)本件完成說明書已經修正。
該寫入引用文獻之規定還適用第二類完成說明書,其條件為:根據第13條調查報告,專利機關首長認為本件專利申請人之完成說明書之任一請求項所主張之發明,其已經在任何其他印度專利申請案之完成說明書(其發表於本件申請案之完成說明書之遞交日以前)中所主張,以及該其他說明書係於本件申請案請求項之優先權日當日或以後才公佈者。但本件申請人可佐證其請求項之優先權日係不晚於該第二類完成說明書請求項之優先權日,並獲得專利機關首長認可時,即不適用寫入規定。
如果申請案、說明書或其他文件於一定時間內未能符合相關要件,該申請案視為放棄。否則若無違反法規事宜時,專利機關首長應儘速授予專利。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
|
作者: |
陳秉訓 |
現任: |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
經歷: |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
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
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
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
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
學歷: |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博士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系 |
|
|
|
Facebook |
|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