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司法院指出,這是2008年智慧財產法院成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實施以來,最大的一次修正。從原來的41個條文,一口氣增加到77個條文,成長將近一倍,複雜度也跟著提升[1]。為了讓關心智財制度的讀者,可以掌握這次修法的重點,北美智權報將從本期推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系列報導》,分別針對本次修法的重點概要、修法後引入的新制度、修法後對於專利侵權訴訟和營業秘密訴訟的影響進行相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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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修正重點
由於本次修法新增的制度非常多,可藉由司法院、行政院於2022年10月向立法院提出的草案總說明中[2],所提出的十大修正重點,來概括這次修正的10大面向:
- 推動司法E化升級
- 舉證便利、促進審理效能
- 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 擴大專家參與審判
- 紛爭解決一次性及避免裁判歧異
- 增訂最高法院設立專庭或專股審理智慧財產案件
- 增訂專利或商標之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最後被刪除)
- 提升營業秘密案件之專利審判及保護
- 解決實務爭議、強化訴訟之紛爭解決機能
- 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規定
因為第7項「增訂專利或商標之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這個修正重點將修訂於其它法案中[3],故可以說有九大修正重點。
新舊條文對照與五大修正重點
雖然有上述九大重點,但這些重點並不是很有系統的集中在某些條文,而是分布的非常分散。筆者試著將新舊條文對照,整理出下面這個表格。
如果只看新增且集中多個條文的部分,可以發現最大幅度的修正有以下五個:
1.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第10至17條)
2.擴大專家參與審判(第19至28條)
3. 紛爭解決一次性、避免裁判歧異(42、43、45、49條)
4. 秘密保持命令之程序規定(第36至40條)與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罪責提高(第72-74條)
5.營業秘密刑事案件一審歸智財法院管轄(54條)
表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舊條文對照與重點
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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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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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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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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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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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
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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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案件審理法為訴訟法之特別法 |
第2條 |
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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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庭、事件之定義 |
第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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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定義(未修正) |
第4條 |
第2條 |
司法E化升級 |
擴大科技設備之使用 |
第5條 |
第3條 |
促進審理效能 |
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全部或一部之內容;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
第6條第2項 |
第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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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審查官之迴避 |
第7條 |
第5條 |
第二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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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 |
第8條 |
第6條 |
促進審理效能 |
民事事件從優先管轄,改為專屬管轄 |
第9條 |
第7條 |
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
部分重要案件強制律師代理 |
第1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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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無資力委任律師,法院選任 |
第1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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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訴訟行為才有效力 |
第1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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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到場發言規定 |
第1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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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之訴訟行為直接對當事人發生效力 |
第1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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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一部份(敗訴方負擔) |
第1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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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律師後,可委任專利師為訴訟代理人 |
第1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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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之訴訟代理人準用 |
第1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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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審理效能 |
複雜案件之審理計畫 |
第1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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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專家參與審判 |
專利案件之選任查證人實施查證 |
第1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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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人之中立性與迴避 |
第2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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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准許查證之裁定 |
第2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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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人之查證方法與效力 |
第2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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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報告 |
第2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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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閱覽查證報告 |
第2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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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人擔任證人之拒絕證言 |
第2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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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人之費用 |
第2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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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案件準用查證制度 |
第2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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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之專家證人制度 |
第2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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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 |
第29條 |
第8條 |
促進審理效能 |
界定申請專利範圍與適度開示心證 |
第3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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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營業秘密案件之專業審判及保護 |
案件涉及營業秘密審判不公開 |
第31條 |
第9條第1項 |
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限制閱覽 |
第32條 |
第9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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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變更限制閱覽之裁定與抗告 |
第3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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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審理效能 |
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提出義務 |
第34條 |
第10條 |
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營業秘密案件,降低被害人舉證證明度,提高被告之舉證責任 |
第35條 |
第10條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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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保持命令 |
第36條 |
第11條 |
提升營業秘密案件之專業審判及保護 |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 |
第37條 |
第1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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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保持命令裁定及內容 |
第38條 |
第1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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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 |
第39條 |
第1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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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原秘密保持命令限制之人請求閱覽卷宗 |
第40條 |
第1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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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自為判斷智慧財產權之有效性 |
第41條 |
第16條 |
避免裁判歧異 |
智財權有效性爭議,法院與智慧財產局間之資訊交流制度 |
第4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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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實務爭議 |
專利權人主張更正再抗辯 |
第4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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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裁判歧異 |
法院自為判斷智財有效性,徵詢智財局意見 |
第44條 |
第17條 |
專屬授權之訴訟告知義務 |
第4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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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營業秘密案件之專業審判及保護 |
保全證據 |
第46條 |
第18條 |
保全所得證據資料限制閱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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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上訴專屬智財法院管轄 |
第47條 |
第19條 |
最高法院設立專庭或專股 |
上訴或抗告最高法院 |
第48條 |
第20條 |
設立智財專庭或專股 |
避免裁判歧異 |
智財權有效性判斷歧異之再審限制 |
第4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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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民事事件支付命令 |
第50條 |
第2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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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管轄法院 |
第51條 |
第22條第1項 |
解決實務爭議 |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處理 |
第52條 |
第22條第2項 |
電子E化升級 |
判決電子文件送達 |
第5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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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智慧財產刑事事件程序 |
提升營業秘密案件之專業審判及保護 |
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第一審管轄,改由智財法院管轄 |
第54條 |
第23條 |
卷證涉及營業秘密不公開審判、限制閱覽卷宗 |
第55條 |
第24條 |
聲請法院將卷證資料為去識別化處理 |
第5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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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審理效能 |
營業秘密案件簡易程序裁判之上訴由智財法庭合議庭管轄 |
第5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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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第二審管轄 |
第58條 |
第25條 |
增訂不服地方法院關於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於偵查中所為強制處分裁定,應向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提起抗告。 |
解決實務爭議 |
二審管轄權爭議,最高法院指定 |
第5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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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
第6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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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訴訟前或裁定前事實審法院必要之處分 |
第6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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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設立專庭或專股 |
刑事案件第三審向最高法院為之 |
第62條 |
第26條 |
設立智財專庭或專股 |
解決實務爭議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自為判決 |
第63條 |
第27條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二審管轄 |
第64條 |
第28條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同時裁判 |
第65條 |
第29條 |
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
民事程序之準用 |
第66條 |
第30條 |
準用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訴訟參與規定 |
第四章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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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訴訟程序不適用 |
第67條 |
第30條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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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件之管轄 |
第68條 |
第3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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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
第69條 |
第3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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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撤銷之新證據仍應審酌之(未修改) |
第70條 |
第3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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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之準用 |
第71條 |
第34條 |
第五章 罰則 |
提升營業秘密案件之專業審判及保護 |
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加重至100萬 |
第72條 |
第35條 |
若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300。 |
海外地區犯罪者,亦適用。 |
改採非告訴乃論。 |
處罰行為人之外亦處罰法人 |
第73條 |
第36條 |
擴大專家參與審判 |
查證人之虛偽查證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74條 |
|
查證人洩漏營業秘密之處罰(3年或5年)。 |
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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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施行前之繫屬中案件適用 |
第75條 |
第3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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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細則另定。 |
第76條 |
第38條 |
|
施行日另定。 |
第77條 |
第39條 |
表格來源:司法院,筆者自行整理
對著作權、商標訴訟影響不大
在智財案件審理法整個修正中,對著作權訴訟的影響非常有限。這次修正只有少數條文針對「電腦程式著作權」有特別規定,包括適用律師強制代理、查證人與查證制度、提高被告舉證義務等,其餘條文的修正與著作權訴訟沒有太大的關係。
至於商標訴訟方面,由於商標法的「商標之複審與爭議審議制度」修正,目前進度停擺中,所以這次智財案件審理法的「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也沒有通過。因此,這次修正對於商標訴訟幾乎沒有影響。
對專利訴訟、營業秘密訴訟的衝擊最大
整個智財案件審理法的修正,最重要的問題點,仍然在於專利侵權與無效爭議,以及營業秘密訴訟和秘密保持命令的操作,故對專利訴訟與營業秘密訴訟的影響最大。
例如,強制律師代理、查證人與查證制度、專家證人、技術審查官報告公開、專利權人主張更正後抗辯、法院對專利有效性判斷與智財局如何避免判斷不一致等,都將大幅度地改變未來的專利侵權訴訟的進行,將留待之後文章再詳細討論。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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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2023/1/12,司法院: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完成14年來最大幅度修正— 9大修正重點一次看,營業秘密訴訟保護更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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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0 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印發,院總第474號政府提案第
18024號,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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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增訂專利或商標之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這部分,原是想要配合專利法、商標法的大幅度修正,將專利舉發、商標異議、評定、廢止等,改成複審與爭議審議制度,最終決定在「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增訂「專利或商標之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相關規定,,故這次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時,對應的「增訂專利或商標之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的條文全數刪除。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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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楊智傑 |
現任: |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經歷: |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
學歷: |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
專長: |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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