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與經濟
專利代理行業要承受多少風險? - 從「中國專利代理責任保險行業統保示範項目」啟動實施談起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3.09.02
         

2013年3月28日,大陸的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向中國境內的專利代理機構發出了《關於辦理專利代理職業責任保險的通知》,宣告「全國專利代理責任保險行業統保示範項目」已正式啟動實施,這也標誌著中國大陸的專利代理行業邁入了一個新的里程碑。從此,中國的專利代理行業便擁有專屬的保險商品和風險轉移的工具,而專利代理職業責任保險也構築了專利代理行業的「防火牆」。此一防御型的保險機制,對大陸專利代理行業的發展,有相當正面的影響。不過,現任台灣專利師公會理事長蔣大中律師表示,他個人認為目前還不是討論台灣專利代理行業投保保險的恰當時機。」

保險費及賠償金額的計算

這次「全國專利代理責任保險行業統保示範項目」能順利啟動,是大陸有關單位落實《專利代理行業發展規劃(2009年—2015年)》中關於探索建立執業保險制度相關要求的成果。《專利代理行業發展規劃(2009年—2015年)》中第五項「專項工作」中的第(七)點為「開展專利代理行業發展基礎性研究」:建立長效機制,加強專利代理行業發展的基礎性研究。開展專利代理行業稅收狀況調查,提出專利代理行業稅收改革的建議方案。研究我國知識產權仲介服務體系相關行業的執業保險制度及有關規定,探索建立專利代理行業執業保險制度。」

圖1.《關於辦理專利代理職業責任保險的通知》

專門職業責任保險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或 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係承保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因過失行為、錯誤或疏漏 (Negligent Acts, Errors and Omissions) 或執業疏失 (Malpractice) 致第三人遭受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由該第三人於保險期間內提出賠償請求,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又稱為『錯誤與疏漏保險』(Errors & Omissions Insurance,簡稱為E&O ) 。在上述共同定義『執行【***】業務時』之括號內填入個別專門職業名稱時,即成為各該專門職業責任保險之個別定義(即承保範圍)。例如於括號內填入【會計師】即成為會計師責任保險之定義,如填入【專利代理人】即成為專利代理人責任保險之定義,餘類推。(註:專業責任保險導論,中央再保險公司董事長楊誠對)

「全國專利代理責任保險行業統保示範項目」乃是按照「市場運作、協會推動、企業自主」的三大原則,由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為專利代理機構的投保提供協調服務。此外,專利代理機構為自願性投保,而中匯國際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則提供保險仲介服務。

「統保」的最大特色就是「統一運作、價格合理」,由於保險作業的運作細則是由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出面代為協調及敲定的,所以能取得比較優惠的保險費率;此外,在協會發出通知的3個月內投保,更可享有總保費95折的優惠。目前,其保險費的計算如下:分別按代理機構之中國專利及外國專利年度預計營業收入乘以保險費率計算,中國本土專利的基準保險費率為千分之一點三,外國專利的基準費率千分之二點五。此外,中國專利業務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人民幣1,000萬元,累計賠償限額最高達人民幣4,000萬元;外國專利業務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人民幣3,000萬元,累計賠償限額最高達人民幣1億元。詳見表1。

表1. 大陸之「專利代理職業責任保險」賠償限額                      單位:人民幣,元
中國專利 外國專利
每次事故最高限額 累計賠償限額 每次事故最高限額 累計賠償限額
50萬 100萬 200萬 500萬
100萬 500萬 400萬 1000萬
300萬 1000萬 800萬 3000萬
500萬 2000萬 1000萬 5000萬
800萬 3000萬 2000萬 8000萬
1000萬 4000萬 3000萬 1億
註:投保人可以任擇其一

表2. 已投保「專利代理職業責任保險」之大陸專利事務所
1 北京紀凱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2 北京凱特來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3 深圳新創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4 成都天嘉專利事務所
5 上海伯瑞傑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6 上海瀚橋專利代理事務所
7 河南鄭州中原專利事務所
截至2013年4月23日為止 (另有多家事務所在建保中)

專利代理從業人員必須承受多少風險?

「專利代理職業責任保險」在大陸算是創舉,但在美國早已行之有年。究竟這種職業責任保險對美國專利代理人來說有多重要?  IP Watchdog的創辦人兼董事長Gene Quinn在他一篇「The Top 10 Things New Patent Practitioners Should Know」(新手專利從業人員不可不知的10件事)的文章中,提到的第3件一定要了解的事就是「國家專利從業人員協會」及「業務過失保險」 (NAPP and Malpractice Insurance)

NAPP 是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atent Practitioners的簡稱,中文譯名為「國家專利從業人員協會」,是由一群專利從業人員 (大多數為專利代理人) 組成的非牟利組織。NAPP為其會員提供很多服務,Gene Quinn認為最讚的服務就是NAPP和Dominion保險公司合作,以合理的價格 (Quinn說至少是他能負擔的價格) 提供了業務過失保險的商品。前幾年Quinn被一家Invention Promotion公司起訴的時候,NAPP所提供的服務就幫了他很大的忙,因為保險公司負擔了昂貴的訴訟費用。要以相對低廉的價格投保業務過失保險必須要加入NAPP成為會員,而加入NAPP必須繳交200美元會費,但Quinn認為光是衝著投保業務過失保險就值得加入NAPP了。

另外,一篇2006年的文章The Risk of Being a Patent Attorney,作者Hawes指出專利代理人要面對及承受的風險比他50年前入行時來得多很多。因為在1950及1960年代的時候,專利法是相對的穩定,修法的需求及次數有限,同樣的,專利申請及訴訟的標準也是相對的單純及穩定,作者說50、60年前不需要面對揭露的義務 (Duty of Disclosure)、復審(Reexamination)、最佳實施例(Best Mode)、逆均等論(Reverse Doctrine of Equivalents)……等等規範。由於時空背景不一樣,所以Hawes認為今天的專利代理人最好能投保業務過失保險,而且,在從業期間千萬不要中斷投保;因為在從事專利代理的過程中,任何一個業務上的閃失,賠償金額都可以讓專利代理機構或其從業人員傾家蕩產。

台灣專利業界是否該跟進?

台灣專利師公會理事長蔣大中律師表示,如果執行業務可以投保保險,以降低風險,並提高對於客戶的保障,當然是很好的事,但另一方面必須考慮保險保費的多寡,畢竟這將增加執行業務的成本。

專利代理職業的責任及風險在每個國家及地區都大同小異,當然台灣的業者及從業人員也不例外,必須面對同樣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台灣是否也需要積極推動「專利代理職業責任保險」呢?

針對此一問題,現任台灣專利師公會理事長蔣大中律師表示,這個問題要從多個面向思考:「如果執行業務可以投保保險,以降低風險,並提高對於客戶的保障,當然是很好的事,但另一方面必須考慮保險保費的多寡,畢竟這將增加執行業務的成本。中國大陸與美國的做法應該都是透過組織的力量,利用人數的優勢,與保險公司洽談一個好的保險費率,以降低專利代理人投保保險的成本。就台灣而言,專利師制度建立方才5年,目前專利師公會的會員人數僅200多人,尚未達成一個相當的經濟規模,現在要與保險公司洽談較低保險費率,有其困難度在;而且專利師的執業風險,因為資料有限,就保險公司而言,評估並不容易,而直接引用其他國家的統計資料,也未必恰當,所以我個人認為目前還不是討論台灣專利代理行業投保保險的恰當時機。」

此外,台灣除了尚未啟動「專利代理職業責任保險」的項目外,也是少數規定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以無限責任制經營的國家;像美國律師事務所 (包括專利律師) 的有限責任組織型態分有限責任合夥 (LLP)、有限責任組織 (LLC)及專門職業公司 (PC)3種;而英國也於2001年開始施行有限責任合夥法。至於專利事務所部分,中國大陸的《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三條規定:「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為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或者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不知道是否有跟國際市場有脫軌之嫌?

對此,蔣大中指出如果要採取有限責任的經營型態,就必須同時搭配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以期保障客戶的權益,因此採取有限責任經營型態的專門職業人員,其經營成本將會有相當程度的提高,這未必是專門職業人員所樂於見到或接受的情形。另外,如前所述,由於目前專利師的人數尚有限,無法與保險公司洽談較低保險費率,因此目前還不是推動台灣專利代理行業有限責任制的恰當時機。

蔣大中同時也指出專門職業人員的有限責任經營型態應該尚未形成潮流,他說:「專門職業人員提供專業服務原本就是以負擔無限責任為原則,以其可以確實保障客戶的權益,只不過後來有些國家逐漸發展出有限責任的經營型態,供專門職業人員選擇,台灣目前僅有會計師法已有有限責任的經營型態,但是實際上被採用的案例並不多,畢竟這還牽涉到客戶的接受度。日本的律師法同樣也提供有限責任的經營型態,但是實際上被採用的案例也不多,由此可見,專門職業人員的有限責任經營型態實際上尚未形成潮流。」

結論:雞生蛋,蛋生雞,先有雞還是先有蛋?

總結下來,筆者導出了幾點結論:

  1. 專利代理職業的責任及風險在每個國家及地區都大同小異,當然台灣的業者及從業人員也不例外,必須面對同樣的風險;
  2. 由於台灣的專利代理業者及從業人員也必須面對業務上的風險,因此也應該能投保「專利代理職業責任保險」,以在發生業務疏失時獲得保障;
  3. 投保「專利代理職業責任保險」會使執業成本上升,業者不一定樂見;
  4. 專利師制度建立才5年,目前專利師公會的會員人數僅200多人,尚未達成一個相當的經濟規模,很難與保險公司采取較低的保險費率;
  5. 由於尚未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因此專利事務所無法採取有限責任的經營型態

以上5點都是環環相扣的,但是究竟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呢?蔣大中提到投保「專利代理職業責任保險」會增加執業成本,但如果我們以大陸的保險費率來算,假設預估一年外國專利之營業額為4億新台幣,保險費也才100萬台幣 (預估營業額之千分之二點五),對很多大型事務所來說,是非常划算的投資,因為如果沒有保險,一個案子賠下來可能會是數百萬甚至是上千萬才能解決;如果事務所的規模比較小,就會如Hawes所說的「傾家蕩產」。然而,雖然對大型事務所而言,保費是必要性的支出,但對小型事務所來說,一年幾十萬、甚至只有十幾萬保費,也是一筆不少的「額外」負擔;如此下來,就會形成惡性循環:因會員人數不多無法爭取較低保險費率(也無法推動) 遇到業務過失小型事務所無力賠償而倒閉 會員人數越來越少 爭取較低保險費率及推動也更為困難。 

換一個角度是否可以思考說,如果積極推動保險制度及有限責任制,是否能吸引更多資金及人才投入專利代理行業,讓產業發展更為活絡?待從業人員人數增加之後,自然可以爭取更優惠的保險費率。此外,對於投保一段時間都沒有發生事故的投保業者,保費是否應相對調降?也就是說對於執業記錄表現良好的專利事務所予以正面實質的鼓勵,降低其執業成本。這些都是應該思考的不同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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