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與經濟

商標攻防戰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3.11.04
 
         

繼上期介紹過臺灣菸酒公司的商標的故事之後,這一期後續介紹臺灣菸酒公司在商標方面的攻防策略及戰績,並細述其如何一步一步的將公司內部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建立起來。


【台灣啤酒】與【青島啤酒】的商標拉鋸戰

上期提到【台灣啤酒】在大陸註冊商標遇到不少挑戰,前後歷經10年才順利註冊商標;另一方面,大陸的【青島啤酒】在台灣註冊商標也是經過一輪訴訟官司才達成的。臺灣菸酒公司法務處處長王自來解釋說:「因為【青島】是直轄市,直轄市也是縣級以上的城市,所以基本上【青島啤酒】也是違反大陸的商標法,但因為【青島啤酒】其實是在德國殖民地時代已經設立了,是德國人蓋的廠,到光復之後由國民政府接收,政府接收後,【青島啤酒】還一度成為國營企業。後來在民國38年國民政府撤退到台灣之後,【青島啤酒】就給共產黨接收了,接收之後它還是國營企業,後來才從國營企業轉為民營。因為大陸商標法是在鄧小平之後那個年代才制定的,而【青島啤酒】這個名字則是在大陸制定商標法之前已經存在的事實。在大陸商標法制定之後,並不影響之前的商標品牌,因此,【青島啤酒】此一品牌在大陸是被允許存在的。

後來【青島啤酒】來台灣申請商標時,早期智慧局也是駁回,因為【青島】是地名。後來【青島啤酒】經過一定程序的訴訟,後來到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青島啤酒】是以具有商標法規定的後天識別性,即所謂的第二層意義,所以就核準它註冊了。」王自來指出,大家(學術界)較常拿出來討論的就是【台灣啤酒】與【龍泉啤酒】(青島啤酒)之間的官司訴訟,此訴訟已延續很久。

【龍泉啤酒】就是【青島啤酒】,是【青島啤酒】在台灣設廠之後推出的品牌。【青島啤酒】的製造中心設在屏東,當時在民進黨執政的年代本土意識高漲,故【青島啤酒】(大陸地名)推廣不易,或許在思索這個問題之後,【青島啤酒】希望把啤酒變成本土化,因此改名龍泉啤酒,全名為【台灣龍泉啤酒】。

王自來說,當大陸第一次提出【台灣龍泉啤酒】這個商標申請時,臺灣菸酒公司便提出異議,認為【台灣龍泉啤酒】與【台灣啤酒】是近似的,因為在6個字裡面有4個字是一樣的。在提出異議的那一段時間,【台灣龍泉啤酒】不斷的在廣告中聲稱他們是使用太武山的龍泉好水來釀造啤酒;當時那一段廣告打得如火如荼,而且也吸引到一些消費者。王自來分析說:「因為啤酒的成份有90%是水,如果廠商是用知名的水,而且水質又很好的話,那幾乎就是無往而不利了。所以我們在地方法院提出商標訴訟時就指出:『沒有龍泉好水這個東西,屏東也沒有這個東西,根本沒有什麼太武山的龍泉好水供他們使用;如果有龍泉水的話,那麼任何使用龍泉水釀造的啤酒都可以叫龍泉啤酒,那麼這個名稱就不具識別性,不可以登記為商標。』。為了維持這個商標,對方自己在法院上也承認這只是一個廣告噱頭,等他們說出來之後,我們就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他們廣告不實。當時公平會說如果【台灣龍泉啤酒】再拿這個龍泉好水出來打廣告的話,就會用公平交易法來懲處他們,後來他們再也不敢用這句話來打廣告了,我們認為這樣子它就失去了利基。所以總括而言,當時我們在這個商標的訴訟官司是輸的,因為地方法院認為【台灣啤酒】4個字不能給我們專用,這是一審地方法院法官的見解,但我們沒有提上訴,因為他們使用這個商標已失去了利基,縱使贏得商標註冊,也沒有商業上的價值了。」

後來【青島啤酒】就改了一個名字叫「青啤」。因為【青島啤酒】有可能會刺激部分具有本土意識的消費者,【龍泉啤酒】又失去了廣告的誘因,所以就改名為「青啤」,認為「青啤」是【青島啤酒】的簡稱。這時候臺灣菸酒公司又再次提出異議,他們認為「青啤」的台語就是「生啤酒」的意思,「生啤酒」是商品名稱,而臺灣菸酒公司也有出產生啤酒,所以這樣子會損害到他們的利益。在那一段期間,臺灣菸酒公司一方面提異議,另一方面也註冊了很多相關的商標,像「青啤酒」、「台灣青啤酒」,反正跟青啤酒相關的註冊了很多。在這一段期間雙方就是互相異議,官司弄得很複雜;最後最高法官定讞,認為「青啤」在台灣本土化中就是指生啤酒,於是就把「青啤」的註冊商標給撤銷。

沒有註冊商標的慘痛教訓

臺灣菸酒公司有一款高粱酒的商品瓶身背面有「八仙醉蓬萊」的字樣及圖式 (如圖1)。這一款高粱酒的酒跟酒瓶都是臺灣菸酒公司在生產販售的,他們在販售時的品名就叫【台灣高粱酒】,在進出貨及銷售紀錄上都是以此品名登記。

圖1. 瓶身有「八仙醉蓬萊」字樣及圖式的台灣高粱酒

後來發現有人在大陸註冊這款圖式的商標,猜測可能是有人了這瓶酒之後,因為喜歡瓶身背後「八仙醉蓬萊」這個圖式,便複製後,在大陸申請註冊為商標。由於當時兩岸來往不密切,資訊不太流通,因此被他順利拿到了商標。後來臺灣菸酒公司發現了,便想去撤銷他的商標,但因為該商標註冊申請登記在先,如果要撤銷他的註冊,只有證明台灣菸酒擁有該圖形的著作權一途,但臺灣菸酒公司卻無法提出該著作的時間在該名台商登記註冊商標之前的證明,所有能找到的證據都是晚於該商標的申請日期,因此無法成功撤銷。(編者按:因為以前菸酒是專賣制度,所以根本沒有註冊,只會登記資料,而當時所有的資料也只有登記「台灣高粱酒」而已,並沒有「八仙醉蓬萊」的標語)。因此現在這款「台灣高粱酒」如果要去大陸販售,只有把背面「八仙醉蓬萊」的圖式拿掉。

用版權來打擊盜用商標行為

除了台灣高粱酒,紅標米酒在大陸也有一段很精彩的戰績。

紅標米酒玻璃裝一瓶新台幣25元,如果銷售至大陸要加上運費,那一瓶能賣多少錢呢?大陸消費者會不會接受這個產品?評估下來,臺灣菸酒公司覺得這個商品在大陸行銷的機會不高, 所以沒有大量在大陸販售,起初也沒有在當地註冊商標。但當時有一名台商在大陸販賣這個紅標米酒的商品,用的是非常類似的商標 (如圖2),而且這名台商還在當地開記者會,公開販售。因為該名台商販售紅標米酒的新聞上報了,被臺灣菸酒公司的長官發現,就指示要依法處理。由於紅標米酒在大陸並沒有註冊商標,於是就先去註冊著作權(大陸稱為版權)。由於當時臺灣菸酒公司連原創、草圖什麼都有,直接拿去大陸版權局登記,大陸版權局就核准了;在核准下來之後,他們就以違反版權法取締該名台商,而大陸公安也配合他們去查處。該名台商在被取締後就要求跟臺灣菸酒公司和解,並保證以後不再犯。在同一時間,臺灣菸酒公司就去大陸登記了【紅標米酒】的商標。

圖2. 紅標米酒的商標


智慧財產權制度之建立與TIPS認證

從一開始用商品包裝來申請商標,到現在擁用上千註冊商標,臺灣菸酒公司的智慧財產權制度是一點一滴建立起來的,他們是約於2000年之後才開始針對商標進行設計的。王自來說,「因為那時候有派人去受訓,去讀商標法,注意到商標的重要性,另外當時委聘的律師也會給建議。知道商標除了可以用包裝來註冊外,還可以用文字,也有分彩色的、黑白的…等等商標法的基本概念。約從2000年起,我們便開始在包裝設計之前先把產品品名命名出來,然後拿品名去登記。現在更進一步的就是在命名的時候會設計出來好幾個品名,然後拿去檢索,看看那些品名比較容易登記的,那些是不易登記的。不易登記的會再送回去給命名委員會,請命名委員會再作評估。」

早在2000年時,臺灣菸酒公司因要改制成公司,漸漸發現要應付許多商業法律的問題,公司的訴訟也開始增加,需要付支付的訴訟費用也提高了。當時長官覺得長期下去要仰賴律師也不是辦法,於是就決定必須在公司內部有律師級的人員,來處理法律訴訟的作業;即使要委託律師,也有比較對等的對口單位,所以把原來隸屬於行政處下的法制課擴編為1級單位。擴編之後就要人員重新配置,於是王自來建議將法務處分為3個課,第1個就是法規事務課:沿襲原有公家單位法務人員的工作(即審查契約及依法行政的作業);第2個就是智慧財產課:處理所有商標、專利相關的事務,包括申請及維權等等,全都在這個課處理;第3個就是爭議處理課,負責訴訟的階段,其工作職掌跟律師事務所是一樣的。

在2010年法務處擴編後,臺灣菸酒公司找了幾家頗具規模的商標事務所,協助委外檢索商標前案的工作。王自來說:「國外檢索前案重點放在大陸地區,因為目前在大陸的佈局較為迫切;至於其他的地方也是有做簡單的檢索,請事務所如果有發現類似或近似於公司的商標務必要通知我們採取維權行動。」

至於參加TIPS (台灣智慧財產管理制度,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System)則是因應公司轉型設立生技事業部的結果。因為當時籌備生技事業部的長官在籌備期間看到很多訴訟問題,大多是偏重在專利部分,他就很擔心這方面的問題,因此便到資策會去接受定期的訓練。當長官接受了TIPS的訓練後,就覺得公司有推動TIPS的必要 ,便就推薦王自來去受訓。王自來說:「在推動TIPS期間,造成了公司員工對智慧財產權的認知和重視,大家在無形中就會遵守這樣的規範,按照步驟來執行,效果是很正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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