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訴訟、和解,智慧財產權的糾紛解決還有哪些方式?和解通常僵持不下、不容易成功,訴訟又曠日費時、花錢花心力… 礙於營業秘密,若企業糾紛期待一個爭端處理的專業性、時效性、及秘密性,那麼仲裁也許是適合的管道。 |
公司或企業之間常因為合作契約問題而產生糾紛,試著想像一個場景,電影場景回憶一兩年前的糾紛,若再回想簽約前,如果合約稍做調整,在糾紛的解決和紛爭的調整上應該會有所不同。
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智慧財產權糾紛事件之解決途徑需視各國具體之立法規範及當事人間之協議而定,但除了訴訟之外,智慧財產權糾紛仍然適用仲裁方式來解決。其他解決方式,例如和解,當事人往往不願意讓步、很難成功,訴訟又曠日費時、相當耗費金錢,法官也不見得完全洞悉當事人之間爭執的標的特性,因此仲裁仍然是處理智財爭端時,廣為接受的方法之一。
其實不管是何種爭議解決方式,兩造當事人最期待的,無非是爭議處理之「專業性」、「秘密性」及「時效性」。在業界最常看到的糾紛,不外乎被授權人違約不付款、被授權人將授權後的合作發明,以獨立發明自行申請專利(偷偷申請合作開發的專利)、離職員工將任職時所知悉之機密,帶往新公司、將機密告之供應商,由供應商負責開發零件,但供應商轉與他人合作…等。仲裁協會與工研院於2013年歲末於竹科舉辦一場「IT產業與仲裁」演講會,與會的張哲倫律師點出以上最常見的業界糾紛,並接著說明可能的解決方式。
有些企業會選擇採取強硬措施,認為原則最重要。但是追求正義和採取強硬手段是要付出代價的,要以強硬態度就必須先弄清楚目標是什麼?是為了擊潰對方?要對方完全退出市場?樹立標竿、在產業界殺雞儆猴?但於此同時,付出的代價就是金錢和時間的成本,高成本和所耗費的時間成本可能不是每家企業都能承擔的。
糾紛調停需要有產業經驗的人來協助
那麼如果糾紛發生時,你的目標只是想要解決問題,希望回歸公司正常作業才是重心,並希望紛爭解決愈快愈好,希望雖需透過第三人紛爭解決機制,但仍在保密狀態下進行糾紛調停、希望有人聽得懂你在講什麼,希望有產業經驗的人協助你完成定紛止爭的程序… 那麼仲裁就相當適合做為智慧財產爭議之訴訟外解決機制,張哲倫律師說明仲裁的可行性及優點分析。首先連律師也看不到仲裁協會裡面的判斷,除了當事人和仲裁人來說,內容都是保密的;再則,法院的法官不見得能完全瞭解 IP 糾紛,專利有關的糾紛如果去法院訴訟,法官和技術審查官大部分沒有產業或工廠經驗,但專利的糾紛常常發生在產線或製造端,所以常遇到這模具改善一些角度,就可以大幅提高良率和產量,但只改變一點點,似乎影響不大,法官可能會認為這樣的專利沒有進步性,連帶影響判決。IP 進入法院訴訟的風險在於蒐證不易,縱有部份證據,但舉證不易,負舉證責任之一方負承受敗訴之風險,技術爭議也不容易說明清楚並證明之。但如果選擇仲裁,就可以選產業的仲裁人。因此適合仲裁的事實類型在於各式契約:授權、技轉、採購契約、各式服務契約(如醫療)等。
智財權的糾紛採用仲裁途徑解決有程序的彈性優點:
- 選法、選人、選經驗
- 工廠、產業及商業經驗的重要性
- 公部門與產業間之距離
- 一個有工廠經驗的裁判者在個案的重要性
- 可藉由仲裁的彈性彌補
- 技術支援的多樣性(專家證人)
- 得瞭解先期技術之預期困難性
- 降低上訴可能性
ADR制度:專業、時效、隱密
張哲倫律師進一步提醒,如果想往仲裁的方向去規劃,就首先要瞭解仲裁程序,誰可以協助你進行仲裁?如何進行?仲裁與訴訟的差異?優缺點何在?公司或單位是否有事前評估、規劃將在有關的交易文件置入仲裁條款?仲裁條款(Arbitration Clause)的特點是當事人就他們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約定提交仲裁解決,至於當事人如何申請仲裁,仲裁人如何選擇、組成,其程序如何進行等等,都可以事前以仲裁條款予以規範,並依合約規定行使。仲裁的解決方法以美國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選擇性爭議解決方法)制度聞名,具有專業性(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人或仲裁人、可選擇仲裁地和仲裁規則)、時效性(由當事人決定進行之程序)、及隱密性等優點,ADR制度的仲裁判斷具有可執行性,可避免損害現有或未來的商業合作關係,費用也較訴訟來得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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