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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關鍵專利授權金之計算 :何謂合理?- Part I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4.04.02

有關標準專利的議題,北美智權報前期文章已有介紹(標準專利取得禁制令之限制 - 分析Google 標準專利與FTC的裁定),本期要介紹的重點是標準專利的授權金要如何計算,才能符合「合理」的條件;下期將會分析台灣廠商面對標準專利之困境及提出相關建議。

日前道法法律事務所、FINNEGAN律師事務所及台北科技大學共同舉辦了一場「產業標準與標準專利之互動 - 談台灣產業面對之未來標準挑戰」研討會,會中FINNEGAN合夥律師馬宗聖分別介紹了近期幾個標準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的案子,這些案子都是與通訊標準802.11及H.264有關的,讀者可以從中一窺SEP授權金的計算方式,待日後遇上類似的情況時,可以作為談判的參考。其中2件案例分別介紹如下:

Microsoft V. Motorola

Motorola控訴Microsoft侵害他的802.11及H.264的標準專利。Motorola向Microsoft求償的金額為:針對其全部802.11及H.264標準專利組合的RAND(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授權金,Microsoft每賣出一台終端產品,就要付售價2.25%的授權金。如果依據Motorola的計算方式,那以Microsoft的銷售量來估算,一年便要付Motorola 40億美元的授權金。 但後來法院判決的結果為:針對Motorola的802.11 SEP組合,Microsoft每一台Xbox產品須付Motorola 3.471美分,而其他產品則是每一件須付 0.8美分;至於針對Motorola的H.264 SEP組合,則是Microsoft的全部產品系列每一台須付Motorola 0.555美分,估算下來Microsoft一年只需付Motorola 180萬美元的授權金,與Motorola要求的40億美元相差約20倍(詳見表1)。究竟為什麼會有如此大的差異呢?

表1. Motorola請求的授權金與法院的判決比對
授權金計算/技術標準 802.11 SEP H.264 SEP 總授權金估算
Motorola請求 終端產品售價的2.25% 終端產品售價的2.25% 每年40億美元
法院定義的RAND範疇 Microsoft的每一台Xbox產品須付0.8~19.5美分 每一台Xbox及Windows產品須付0.555 ~ 16.389美分  
法院裁決的RAND範疇 每一台Xbox產品須付3.471美分;而其他產品則是每一件須付0.8美分 所有產品每一台須付0.555 美分 每年180萬美元
Source: FINNEGAN,製表:李淑蓮

判決原則:這件案子由Robart法官負責審理,法官首先定義RAND授權金的比例及範疇。基於RAND範疇,陪審團隨後決定Motorola對授權金的要求是否有違反其RAND承諾。Motorola擁有無線區域網路(wireless LAN) 802.11及視訊編碼H.264的標準關鍵的專利,而且承諾依據RAND條款來將這些專利授權予有需要的廠商。Motorola認定Microsoft在其Xbox、Windows及其他產品中有採用這些專利技術而向其收取授權金,但Microsoft卻指控Motorola違反RAND承諾,企圖就這些標準專利收取不合理(unreasonable)的授權金。

法院首先依據以下原則,定義了RAND授權金的比例及範疇:

  • 促進標準的廣泛被採用;
  • 避免「搶劫行為」- 當專利被採納為SEP後,因談判(討價還價)的條件更為有利(當其技術為必須的專利時,廠商要避開便要付出比較高的成本代價),而收取高額授權金;
  • 避免「權利金被堆高」- 當一個產品耍付授權金給多個SEP專利權利人時,一旦加總起來,授權金金額便會高得不合理。
  • 一個SEP能取得多少授權金端視該專利技術在一個SEP中的獨立程度 - 不能只因為它是一個SEP就可以讓專利權人從中獲得巨額權利金。

此外,法官還用了Georgia –Pacific factors的損害賠償考量因素,來進行授權人與被授權人之間的假設性溝通,主要考量包括:

  • 該SEP對標準的重要性
  • 對被授權人的產品而言,標準與SEP有多重要。

法院計算H.264標準的RAND範疇方式:採用了H.264專利池規則來配置權利金之後,法院判定Motorola的SEP應為每一件產品0.185美分,經過3倍加乘後,即等如每使用在一件終端產品上之授權金為0.555美分;另一方面,專利池的創立人希望將授權金上限定為每一件產品1.5美分,因此在3倍加乘後便得出16.389美分,故Motorola的H.264 SEP組合的RAND範疇為0.555 ~ 16.389美分。

最後,法院的判決是最低的授權金額,即所有產品每一台須付0.555 美分授權金,顯示法院認為Motorola的802.11專利對標準而言不是十分重要。

法院計算802.11標準的RAND範疇方式:有一份分析報告將Motorola的802.11 SEP訂出0.1%的授權金比例,即對每一件Microsoft的產品可以收取20美分至40美分的授權金,但法院認為Motorola的802.11 SEP的價值不高,因此授權金被高估了35倍,法院最後裁定為每一件Microsoft的產品授權金為0.8美分至1.6美分。

依據法院計算出的RAND範疇,陪審團最後裁定Motorola違反對IEEE及ITU的約制承諾(分別針對802.11 SSO及H.264 SSO),因此必須賠償Microsoft律師費、訴訟費及其發貨中心的搬遷費用(從德國遷到荷蘭),合共約1,500萬美元。

In re Innovatio IP Ventures 

Innovatio指控數家消費性企業(咖啡廳、旅館)其提供客戶上網的服務對他的專利造成侵權。其後,網路設備製造商控告Innovatio,提出非侵權的確認之訴。雙方同意由法庭先定義專利的RAND範疇。Innovatio的案子綜合了在Microsoft案子中使用的方法,分3步驟進行:

  • 考量Innovatio的專利組合對標準的重要性;
  • 考量Innovatio的專利組合對被控侵權的產品之重要性;
  • 檢視類似專利的授權

與Microsoft的案件不同的是,法院允許被授權人質疑其中一個特定的專利是否為必須的專利,然後由法院裁定這些專利是否必須的。最後法院裁定所有Innovatio的專利都具有中到高度的重要性,此一裁定結果與Microsoft的案子有很大的不同。因此,Innovatio拒絕以專利池的授權金比例作為計算標準,因為專利池中有不少是不太重要的專利,授權金比例會因此被拉低。

法院因此以平均一顆晶片的價格及平均一顆晶片的利潤為基準,開始計算RAND範疇。然後,法院將一顆晶片的平均利潤乘以Innovatio的SEP (19個)數目與相關SEP (300個) 數目的比例。這300個SEP在3,000個標準SEP中,重要性是前10%的,而法院裁定前10%為計算基準顯示Innovatio的專利對標準相當重要。

接下來,法院假設晶片的價格會隨著時間過去而下降,因此將平均利潤率訂為12.1%,而得出每顆晶片之利潤為1.8美元。法院再依據一份文獻的報導,指出重要性前10%的專利在電子技術的專利中占了84%的價值,因此將1.8美元的利潤乘以84%,而得出每一顆晶片利潤為1.51美元的結論,再將1.51美元乘以19/300 (Innovatio的SEP在所有前10%SEP中的比例)後,法院裁定innovatio的SEP的RAND為每一顆晶片9.56美分,比Motorola的RAND高出許多,而法院也指出Innovatio的SEP比Motorola的SEP重要許多。在這個案子中,Cisco共付給Innovatio 270萬美元的授權金 (850萬件終端設備,每件授權金為3.2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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