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兩岸日益頻繁的商業往來,很多台商選擇西進中國大陸發展,有時會發生許多意想不到的「插曲」。最常見到的狀況是,在台灣經營多年的商標,想要在大陸當地註冊,卻發現已經被其他人搶註了。不過,由於中國大陸核定馳名商標的認定原則,和台灣的審查標準大不同,這個議題在剛舉辦的「2015海峽兩岸商標論壇」中,引發兩岸當局人員熱烈的討論。 |
歐美地區深具品牌意識,加上消費市場成熟,對於外國人布局商標較具有誘因,每年外國人申請商標案約佔總案量的二至三成,而台灣近三年外國人申請比例商標約佔兩成五(請見下圖一)。中國大陸雖然在2014年受理228.5萬件商標申請案,以21.4%的年成長率居冠,但商標申請仍以本國人為最大宗,外國人的比例僅占不到一成,在五大商標局中,只有南韓的申請結構和中國大陸相似。不過,因兩岸具有同文同種的優勢,台灣廠商歷年來在中國大陸申請商標註冊的件數,反而遠高於在其他各局的申請量。
圖一、兩岸及歐美商標申請案件數結構圖
資料來源:TIPO(註1)
大陸作法:被動保護、按需求認定
所謂「馳名商標」,指的是在大陸廣為公眾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大陸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案件審理一處處長王繼紅在兩岸商標論壇中指出,馳名商標的認定原則是採取被動保護,商評委只能應當事人的請求,就其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並在事實認定的基礎上做出裁定,而且是按需求認定、對馳名商標的認定結果,也只對個案有效。
表一、大陸評審程序中馳名商標的認定原則
原則 |
作法 |
按需求認定 |
商評委在審理評審案件時,依據其他條款即可支持申請人評審請求,就無須對申請人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 |
被動保護 |
商評委只能應當事人的請求,就其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並在事實認定的基礎上做出裁定。 |
個案有效 |
當事人提起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必須在具體的身標評審案件中,形成適當的法律訴求;其次,在具有適當訴求的案件中,對馳名商標的認定結果,只對本案有效。 |
資料來源:2015海峽兩岸商標論壇/王繼紅簡報資料
搶註商標的情況在大陸十分氾濫,台灣智慧財產局商標高級審查官高秀美也趁此交流的機會,向大陸商評委提出我方的作法和建議。由於兩岸往來關係緊密,對岸使用的情況,台灣要知悉很容易,因此台灣智財局在認定商標使用事證時,不以在台灣地區使用為限。高秀美舉例,包括大陸的央視新聞、全聚德烤鴨、格力空調、海爾家電、七匹狼男裝,都是知名度遠播至台灣的知名品牌,因此遇到搶註商標的情形時,智財局即以公眾周知為理由主動認定核駁,避免日後衍生商標爭議。
圖二、台灣主動認定核駁的大陸著名商標案例
圖片來源:各廠商,高秀美提供
高秀美認為,去年大陸商標申請案多達228萬件,在這麼大的申請量下,裡面有多少是惡意搶註?若能從法條制度面上,主動審核馳名商標或具有一定影響力商標,可以減少很多商標註冊量及爭議案件,如此一來不僅節省行政和司法訴訟資源,同時也能保障合法的生意人維持在商業上的穩定性,避免惡性循環。
而台灣又是如何保護著名商標呢?根據商標法第30-1-11條,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表二、台灣著名商標之認定原則
著名商標之認定 |
-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 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之程度
- 商標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
- 商標宣傳之期間、範圍及地域
- 商標是否申請或取得註冊及其註冊、申請註冊之期間、範圍及地域
- 商標成功執行其權利的紀錄,特別指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
- 商標之價值
- 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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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著名商標之證據 |
- 商標使用事證,不以在台灣地區使用為限。但須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得否知悉該商標以為斷。
- 客觀證據顯示,該商標廣泛使用所建立的知名度已到達台灣地區者,仍可認定為著名
- 考量該商標使用的地域範圍是否有密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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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高秀美提供
台灣作法:依周知事實主動認定
高秀美進一步指出,台灣在商標申請案中,會針對著名商標主動做保護,並使用異議審定書、評定書等前案資料作為認定依據,當事人也可以檢舉自己的商標被搶註,智財局會在審查過程中直接核駁,省去後續異議程序的發生,從源頭遏阻搶註情形。甚至於,台灣智財局也會在沒有當事人的舉證下,依「周知的事實」認定(例如直接從網路或維基百科查詢相關的資料),駁回搶註的商標申請案。不過,並非所有商標都會依周知的事實來認定,品牌必須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還要考量到商標識別性的問題。
經濟部訴願委員會則補充解釋,台灣的商標以註冊主義為原則,先使用為例外,馳名商標若在台灣沒有註冊,訴願會主要會從使用事實和使用證據認定,希望當事人能提供「使用上的證據」,例如前案證據、網路資料、報章雜誌報導,不過既然是眾所周知的話,一定找得到資料,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問題。
雖然大陸已在2013年修改商標法,但對於未註冊、不類似的馳名商標,仍未能加以「主動保護」,雖然商標法第30條有駁回申請的相關規定,但實際上並沒有落實,至今台灣廠商若在大陸遇到商標被搶註的問題,還是只能提出異議或無效宣告。高秀美建議,大陸商評委應該針對馳名商標或具有一定影響商標進行主動保護,可將大陸商標法第32條後段規定,從原來的「類似商品」擴大到「不類似商品」,以解決被不正當手段搶註商標的問題。
商標在大陸遭搶註 應怎麼舉證?
高秀美提醒,台商著名商標在大陸地區遭搶註時,除要檢送商標在兩岸及各國廣泛使用的事證外,更要舉證證明搶註人的惡意行為。如果是圖形商標,且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最好能到大陸地區作著作權登記,以便一併主張在先著作權利遭受損害,才能有效保護商標權益。像是台灣知名內衣品牌「曼黛瑪璉」及其M字設計圖,先前在大陸地區也遭到搶註,但搶註商標是用在振動按摩器,所幸曼黛瑪璉已在大陸登記商標的著作權,陸方即以此理由不准陸方廠商搶註商標。
實務上,因大陸幅員廣闊,台灣廠商若被搶註商標,即使能提出商標已在台灣廣泛使用的事證,要被認定在大陸地區是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標,還是有一定的困難度,加上一般台灣廠商對於大陸相關法規並不熟悉,舉證錯誤是最常見的敗訴主因。若遇到此類糾紛,智財局的兩岸商標協處機制可提供法律上的協助,先前台灣知名美容時尚節目「女人我最大」及造船公司「CSBC」,都在大陸遭到商標搶註,而且提出異議後都未成功,最後是透過兩岸商標協處機制才成功搶回商標權。
表三、兩岸搶註商標比較圖
資料來源:TIPO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台商在中國大陸耕耘多年,但近年因生產成本上揚,相關優勢已不復見,導致專利商標註冊的申請趨於保守,2013年申請9,844件,卻較前一年驟減41.4%;美國成為跨國台商積極佈局商標的首選,無論是發明專利或商標註冊申請件數,均逐年穩定成長。
圖三、我國向中國大陸商標註冊申請件數趨勢圖
年份 |
2011 |
2012 |
2013 |
件數 |
7,214 |
16,796 |
9,844 |
年增率 |
-33% |
132.80% |
-41.40% |
資料來源:TIPO
備註
- 資料來源為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網站(最後瀏覽日期:104年2月2日)。中國大陸尚未公布2014年數據。
作者: |
吳碧娥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
學歷: |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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