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是聯邦制國家,每州都有各自的憲法、議會與州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但政府仍然背負著推動科學研究和創新的責任。在瑞士《聯邦憲法》第64條就明定「聯邦政府應推動科學研究與創新。」,且制訂《研究與創新促進法》(Research and Innovation Promotion Act,簡稱RIPA),適用對象包括高等教育機構,以及使用政府資金從事創新研發研究機構。《研究與創新促進法》的設置目的,是要確保用於研究與創新的政府資金能夠有效的被運用,並且監測各研究機構間的合作情況,必要時得以介入協調。
而在2013年,歷經瑞士政府組織改造後,新成立聯邦經濟教育與研究部(Federal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ffairs, Education and Research,EAER),有關瑞士科技領域的主管機關,大多都調整為聯邦經濟、教育及研究部職掌。
而經濟、教育及研究部轄下的「教育、研究與創新事務秘書局」(State Secretariat for Education, Research and Innovation,簡稱SERI),是當今瑞士聯邦政府管理科研與創新主要部門,掌管統合國家各單位科研活動,並分配教育、研究與創新資源;提供資金給「國家科學基金會」,供其補助基礎的科學研究,並設有科技政策諮議單位「科學技術委員會」(Swis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cil,簡稱SSTC)。
瑞士科技研發補助兩大山頭
瑞士透過兩大單位補助科技研發的相關費用,分別是「瑞士國家科學基金會」(Swiss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簡稱SNSF)以及「科技創新委員會」(Commission for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簡稱CTI),以下分別介紹。
瑞士國家科學基金會(Swiss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SNSF)
「國家科學基金會」成立於1952年,是瑞士最重要的科研補助機構之一,負責促進基礎科學的學術研究,每年約支持8,500名科學家,提供資金補助鼓勵從事基礎科研工作。為確保研究獨立,國家科學基金會性質上屬於私人機構,雖然資金來自於教育、研究與創新事務秘書局,但在職掌事項範圍內,國家科學基金會仍擁有高度的自主權。
圖一、瑞士國家科學基金會組織架構
圖片來源:資策會科法所,「2015創新‧智慧‧趨勢研討會」王怡婷簡報
科技創新委員會(Commission for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CTI)
另一方面,隸屬於經濟、教育及研究部的「科技創新委員會」,則補助有助於瑞士經濟發展應用的科技與產業技術研發,核心任務是將「科學導入市場」(science to market),主要業務包括:補助具有市場潛力的科技研發活動、輔導高科技創業,以及協助學界與產業界間的知識與技術移轉。科技創新委員會採取「委員制」,由瑞士聯邦委員會選任65位兼任性質的專業委員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