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ww.ohwonews.com
編按:本篇文章作者李俊慧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文章中所討論內容為大陸《公司法》及股權架構之相關規定。
「6:4」。
這樣的初始股權結構會是創業公司的發展「死結」嗎?
日前,由兩位前媒體人聯合創業的自媒體專案「首席娛樂官」,因兩位創始股東對吸納融資和創始股權稀釋等問題未達成一致,在微信上展開了多輪的「撕咬」,立即引發業界關注,科技圈、投資者以及媒體圈無不跌破眼鏡。
那麼,雙方之間的爭議或衝突為何無法達成一致?除去個性、利益之外,究其根源,確實跟兩人聯合創業創立公司設置的股權結構有關。
關鍵數字:「2/3」以上、和「1/2」以上
該公司創始股東有兩人,大股東持股60%,二股東持股40%。這樣的創始股權結構,在雙方不產生爭議或衝突時,是沒有太大的問題,表面上看,大股東持股比例高,很多事情大股東應該就可以拍板確定。
但是,當涉及到「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股權轉讓融資」等事項時,這樣的股權結構很可能因兩個股東意見不一致,導致無法順利推進。
根據大陸《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而當創始股東僅兩人、股權結構為6:4時,只要有一人反對,就無法符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條件,這樣的話,涉及上述事項的決策或決議就無法順利施行。
此外,在涉及引入投資人,稀釋創始股東股權時,誰先套現減磅,也會成為一個現實問題。根據大陸《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在創始股東僅兩人時,如果有股東要對外轉讓股權融資套現,一旦另一股東反對,則股權對外轉讓就會有「障礙」。
當然,對於股權對外轉讓,大陸《公司法》還有其他規定,「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創業教訓:出局的賈伯斯和掌舵的賈躍亭
「找對人,做對事」是創業公司成功的必要因素之一。「找對人」,既包括找對合適的合夥人,也包括找到合適的員工。其中,對於創業夥伴是應該納入合作人還是員工範疇考量,是創業者必須反覆斟酌的事情。
創業夥伴成為合夥人,有助於調動大家的積極性,全身心投入到創業項目中,但是,一旦合夥人在發展方向及理念上產生偏差,就容易產生矛盾,持續的內耗也可能把創業公司拖垮。
此外,創業初期,資金相對緊張,很多創業團隊選擇「股權 薪資」的方式招募合作夥伴或員工,從某種意義來說,這也是降低創業成本、實現風險共擔的好方式。但是,創業者必須確保對創業公司或專案的主導權,否則,不是在創業過程中,被合夥人牽絆,就是在融資後,可能被投資者踢出局。
應該說,早期股權過於分散的教訓是深刻的。比如現在如日中天的蘋果,其創始人史蒂夫.賈伯斯,在蘋果公司發展過程中,也曾被踢出局。
1985年,蘋果董事會對於賈伯斯越權指揮變得忍無可忍。4月10日,時任蘋果CEO約翰.斯卡利向董事會提出免去賈伯斯在Mac部門的總經理職務,否則他就辭職。董事們分別找兩人進行調解,最終的結果是董事們都站在了斯卡利一邊,他們同意斯卡利的建議。最後在9月17日,賈伯斯正式從蘋果離職。
造成賈伯斯被迫出局的原因方面,除去當時公司對賈伯斯的運營、產品及管理方面的有比較大爭議外,在根源上,還是其他董事、股東在董事會和股東會佔據更大權重的話語權,使得賈伯斯當時無法扭轉不利局勢。
而在公司控制權方面,樂視CEO賈躍亭應該是做的比較好的。細心地人會發現,樂視很多公司的股東裡除了賈躍亭,還有賈躍民、賈躍芳等。拋開業務不談,僅從股權架構上來看,這種設置對樂視創始人賈躍亭就是相對比較安全的。
一方面,在股東人數上,僅賈躍亭相關的就有3人以上,早期的持股比例應該會更集中。這樣的好處在於,即使在未上市前,因為賈氏兄妹的股東地位及股權存在,有助於賈躍亭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
即使在樂視上市之後,新設其他關聯公司時,賈躍亭也通過設置多個合夥法人,再以合夥法人投資企業等方式,在確保新專案對引進高管予以持股權激勵外,同時,也確保自身對整個專案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確保項目不至於偏離創始人選定的方向。
股權架構:比例重要,章程及協議更重要
那麼,創業者在起步階段到底該如何設置股權結構呢?
簡單說,持股比例越高越好。但是,最安全的應該是第一大股東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比例要高於60%。這樣不論對於增資、減資還是融資,都可以確保創始人主導節奏和進度。
而在股東人數設置上也要有所考量。對於第一大股東的有利的一些決議或決策,通常需要剩餘股東過半數同意,因此,在股東人數設置上,創始人也需要確保早期股東人數中,除自己外,還需要確保剩餘股東中,與自己相關的人數及比例要大於一半。當然,這些建議,其實是給創始股東或創業者不想花太多時間或精力去構建公司的管理制度。
其實,如果創業者或創始人寄希望確保對公司的控制權,也不想因為持股過於集中傷害創業合夥人的積極性,在確保稍微多於6:4的前提下,或自己持股不低於40%的前提下,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對公司管理權、融資時股權退出方式及順序做好安排就好。
回頭本文開通的提到的創業糾紛,一方面確實是股權結構有問題,但更重要的是,可能在股東協議、公司章程方面,兩位股東未做細緻規定,比如對於首輪融資時,先稀釋誰的股份?或兩位創始人按照什麼比例共同稀釋?
而這些如今令創始人頭疼的內容,完全可以在股東協定、公司章程中加以確定。事實上,這是各類投資者們最擅長的內容。不論是天使輪融資,還是其他輪次的融資,每個進來的投資者,都會對後續有新進來投資者時,如何退出加以規定。
他山之石:阿里如何利用協議控制虎嗅
如果是純粹財務性質的投資,一般都希望優先退出,如果是控制性質的,一般都要求其他股東先退出,同時,確保自己的優先購買權。
比如,擬掛牌新三板的虎嗅,占股僅15%的第三大股東上海雲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由浙江阿里巴巴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於2014年2月11日設立,2014年10月10日,該公司股東由浙江阿里巴巴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變更為浙江螞蟻小微金融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為了確保自己的股東權益,在股東協議中設置了「增資及優先認購權條款」、「股權轉讓限制條款」、「優先購買權條款」、「共同出售權條款」和「股東退出條款」等多項條款。
其中,「增資及優先認購權條款」、「股權轉讓限制條款」、「優先購買權條款」等條款是為了確保後續引入其他投資者,確保上海雲鑫對虎嗅的控制力,它有權優先購買新增資本或受讓其他股東的股權。而「共同出售權條款」和「股東退出條款」則是為了確保上海雲鑫想要退出時,能夠全身而退。
簡單說,持股15%的上海雲鑫,雖然持股比例遠未達到40%甚至60%,但其通過股東協議就給自己設定了各種退出路徑和保護機制。
從這個維度來看,早期創業公司股權結構或股權比例設置固然重要,但是,對於如何利用好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等實現分權或有效控制,則顯得更加重要。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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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俊慧 |
現任: |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
簡介: |
作者李俊慧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大陸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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