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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TPP 協議與網路著作權
葉雲卿╱世新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 副教授
2015.12.16

TPP協議經過數年協商,草案正式文字在今年11月公開,其中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部分,相較於1994年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所簽訂智慧財產權協定,對於權利人提供更強之保護。在著作權保護部分,具體規定包括延長保護著作權保護期間至70年、提高ISP業者監控責任、要求簽約國應立法禁止防盜拷設備之使用、以及引進非營利之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刑事責任等。無疑的,TPP著作權相關規定將有利於著作財產權之保護,但是同時也對於著作物之使用人、網路服務提供人,造成一定程度限制與影響。本文將分析TPP協議草案著作權保護相關內容,並初步探討其對於未來網路著作權之影響。

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係環太平洋國家為減低相互國家間之貿易和投資障礙,並促成成員間貿易自由化與相互合作,所協商之自由貿易協定(FTA)。TPP目前已有紐西蘭,澳大利亞,汶萊,加拿大,智利,日本,馬來西亞,墨西哥,秘魯,新加坡,美國和越南等12個國家參與協商。

依據2015年紐西蘭政府公開網站資料[1],TPP成員國的產值達全球生產毛額(GDP)的36%,因此有利成員國間發展更友善國際貿易和投資環境。但更重要的目的,則是為成員國藉由TPP可以提供一個完整貿易平台,使成員國的商品和服務得藉此一合作平台簡化出口障礙,有效吸收國際直接投資之資金,並提供更好投資機會與條件。

TPP主要參與國係結合亞太地區主要經濟體,由於亞太地區是目前全球經濟成長的主要動力,且TPP尚包括2015年世界第一和第三大經濟體,美國與日本;[2]因此,未來TPP協議定案內容,可預期將對於亞太地區之國際貿易產生重大之影響性。

TPP草案中著作權部分爭議

TPP草案文本共有30章,包括商品原產地規則與程序、金融服務、電信、電子商務等議題都涵蓋其中。其中第十八章為智慧財產權保護,有關著作權與相關之權利規定於第18.57條至18.70條。整體而言,TPP草案對於著作權保護較1994年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更為嚴格,不但引進了許多美國著作權保護制度之規定,有些規定甚至比目前美國著作權保護的規定還要嚴格,因此,引起許多自由派人士的關注與撻伐。電子前線基金會(Electrical Frontier Fountation基金會,係捍衛全球公民網路權利的國際非營利性組織)就點出TPP對於提高著作權保護標準所產生若干議題[3]

A. 著作權延長為七十年對於使用人不利

TPP草案將著作權保護期間,由原有作者生存期間加上死後50年,提高為70年,遠遠超出了1994年智慧財產權協定的內容。著作權保護期間拉長,雖然對於著作人有利,但無疑將損害使用者之權利,不利文化之傳遞與散佈。按照智慧財產權協定,原本的著作於作者身故後50年將轉為公共財,因此大眾就可以無限制利用公共領域作品,包括將原著改作為電影等。例如將三國演義拍為電影、電視劇都無須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但是TPP草案提高著作權保護期間,因此,使用人必須延長支付權利金之期間[4]

B. 技術保護措施
TPP草案要求簽約國必須頒布禁止規避數位保護措施(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簡稱TPM)之法律。EFF認為TPP草案將違反TPM規定視為一種單獨著作權侵權行為,則對於行為人並未實際參與著作權之侵權行為,也必須負擔著作權侵權責任。

C. 合理使用必須符合三步測試原則

TPP草案提到合理使用之例外,必須經過三步測試原則之檢視,即合理使用必須必須有限例外,且不影響著作人之正常營利,不妨礙著作通常之利用。EFF認為TPP草案之作法,將使一些過去在網路上被納入合理使用的情況,將因為考慮網路內容產業有獲利的因素,導致被認定為合理使用的空間將大幅縮減。

D. 網路提供者責任

TPP草案將要求簽署國,必須修法引進類似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所建立著作權安全港制度,要求網路提供業者實施著作權侵權作品必須從網路的移除制度。

E. 刑事責任之引進

TPP草案另一項有關著作權保護部分引發諸多批判,即對於非商業目的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課與刑事責任。 EFF認為TPP草案之作法將使用者權利大幅受限制。

除了EFF所提到議題之外,EFF也針對使用人的類型,分析TPP對於一般觀眾、企業、圖書館、博物館、學生、網站擁有人等著作物使用人產生的衝擊。[5]此外,加拿大yahoo網站也提到,將來角色扮演(cosplay)如果未購買授權之服裝,將可能有著作權侵權的疑慮[6];我國亦有文章討論TPP協約對於日本同人誌市場的衝擊。[7]

TPP草案與網路著作權相關規定

TPP草案有關著作權與相關之權利規定共13條,其中有關著作財產權態樣,TPP事實上只規定三條:18.58條重製權(Right of Reproduction)、18.59條公開傳達權[8](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與18.60散佈權(Right of Distribution)。散佈權涉及著作有形利用之權利,與網路使用並無關係,而與網路使用有關之著作財產權態樣,為重製權與公開傳達權。

另外,TPP草案與網路著作權相關部分,尚有著作權保護期間、著作權侵權責任與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責任

A. 重製與公開傳達權

TPP草案第18.58條重製權,強調作者、錄音製作人、表演人有權受權或限制以任何方式重製作品、表演與錄音,並強調重製也包括電子型態之重製。

TPP草案第18.59條公開傳達權[9]與1996年通過「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 WPT」)第8條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內容完全相同[10]。草案第18.59公開傳達權規定:「於不損害《伯恩公約》第11條第(1)款第(ii)目、第11條之二第(1)款第(i)和(ii)目、第11條之三第(1)款第(ii)目、第14條第(1)款第(ii)目和第14條之二第(1)款之規定的情況下,簽屬國應該提供作者文享有專屬權,得授權或禁止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達,包括將其作品對公眾提供(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使公眾中的成員按其所選的地點或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

TPP草案並未定義何謂公開傳達權,然而根據WCT草案說明[11],提到WCT考慮網際網路發展,因此受保護之著作除了重製以外,更可以非傳統之方法取得因此透過「公開傳達權」加強對著作之保護。我國學者認為[12],「公開傳達權」具有擴充伯恩公約傳播觀念範圍,使其不僅及於所有類別之著作,而且及於各種傳播方式,包含無線、有線,二是將公開傳播之觀念擴張及於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13]

至於公開傳達權定義,提到公開傳達範圍,包括「公眾提供其作品權利」。何謂向公眾提供其作品權利?過去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曾解釋,向公眾提供作品之權力,包括透過網路隨選(on-demand)以及互動式(interactive)的傳達。

B. 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之延長

TPP草案第18.63條將著作權保護期間由作者生存期間加上死後50年,提高到70年,也就是未來著作權保護期間將與美國同步為70年。因此,包括重製權、散佈權與公開傳達權都延長為70年。有關延長保護期間對於網路使用人之影響已如上述。

C. 網路服務提供人責任

TPP草案提高網路服務提供人責任,因此網路服務提供人,為避免著作權侵權責任,無疑將可能在未確定是否有著作權侵權之前,就已經快速關閉侵權網站、以及移除侵權內容。快速移除網路的作法,可能侵害網路使用人的表意自由之權利。

D. 著作權刑事責任

在網站內販賣受著作權保護卡通角色或電影人物的「手工」品,且手工藝品大量以受保護卡通角色或電影人物作為題材,未來可能觸及著作權刑事責任。在TPP草案架構下,在網站上提供手工品,該手工品與受保護之著作物構成實質近似,如果網站有一定數額的消費者,且消費者是TPP成員國之公民,則提供人可能觸犯著作權刑事責任。在TPP架構下,縱然在網站上提供手工品,係以提供服務而非無營利之目的,因為網路消費群已經達經濟規模,仍可能構成著作權刑事責任。

結論

著作權人之權利與著作使用人的權利,前者係為保障文化創新,後者則為確保知識傳遞,兩者彼消我長,處於一種競爭狀態。TPP草案在著作財產權內容,並無創設新的財產權態樣,因此,將來有關著作財產權內容部分,形式上仍以伯恩公約、智慧財產權協定、WPT與WPPT協定範圍為主;然而TPP草案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合理使用限制、侵權人責任等採更嚴格標準,因此對於實質上造成著作權人權利範圍一定程度的擴張,也造成網路使用者的權利也因此受到一定程度限制。因此,未來TPP通過後,網路使用對於著作權保護所產生法律爭議亦有待觀察。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雲卿
現任: 世新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副教授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學歷: 美國舊金山金門大學 法律博士(SJD)
美國華盛頓大學 法律碩士(LLM)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環境工程所 工程碩士
經歷: 台灣科技大學專利所 助理教授
美國舊金山 Suzan See Law Office法務
美國矽谷 Vivian Lu Law Office法務
台灣建業律師聯合事務所律師
台灣環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產學合作計畫: 美國訴訟管理產學合作計畫
代表著作: 營業秘密刑事責任
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建置
專利意見書在訴訟上之運用
證照: 律師、台灣專利代理人、環境工程技師、仲裁人、ISO14000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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