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權侵權訴訟中,被告如以首次銷售(First Sale)進行辯護,需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在著作權訴訟中,被告提出「首次銷售」作為辯護理由,初始舉證責任是在原告還是被告?美國聯邦上訴第九巡迴法院認為,舉證責任落在被告身上。Adobe Systems Inc. v. Christenson et al., Case No. 12-17371 (9th Cir., Dec. 30, 2015) (McKeown, J.).
Adobe System(Adobe)基於被告Joshua Christenson的網站未經其授權卻銷售Adobe軟體,而控告被告侵犯著作權。被告提出「首先銷售」抗辯理由,主張對於合法購買或取得作品所有權的一方,可以未經版權人許可「賣出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作品。被告辯稱,他是合法從Adobe的協力經銷商購買Adobe軟體正版拷貝。Adobe則認為,他只是授予使用者軟體使用權,並沒有完全賣斷軟體所有權。
因為被告沒有與Adobe訂定合約,對此,被告請求法庭要求Adobe提出針對「首次銷售」的反證。一審法院作出有利於被告的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認為被告在他的網站上合法購買轉售Adobe軟體的正本是「無可爭議」的,所以換成Adobe公司必須證明被告主張的「首次銷售」權利不存在。但是,Adobe未能及時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因此法院禁止Adobe使用或提出關鍵證據。Adobe因此提出上訴。
上訴法院認為Adobe很容易地確立了侵權的初步證據。Adobe擁有Adobe軟體的有效版權,而被告未經Adobe的授權就銷售軟體的副本。至於被告使用「首次銷售」做辯護,上訴法院指出,類似於一般民事訴訟,在著作權侵權案中做為一個肯定的答辯理由,舉證的責任將落在被告的一方。因此,主張「首次銷售」做為抗辯侵權的一方,有初步責任提出其購買軟體的合法所有權。在軟體侵權案的背景下,提出「首次銷售」的一方有初步責任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讓陪審團辨認侵權人是否取得該著作權軟體的合法所有權。一旦最初的責任被滿足,舉證責任就轉移到著作權人,例如主張購買該軟體僅授予使用許可,而非所有權授予,「首次銷售」原則不適用。根據上訴法院的意見,這種轉嫁責任的結構與著作權法§109公平原則的立法歷程是一致的。
最終,上訴法院同意一審法院,被告提出證據說明其Adobe軟體由協力經銷商提供,證明Adobe軟體的合法購買發票,合乎首先銷售的初始舉證責任。此外,雖然Adobe事後提出它所有的軟體只是授權並非賣斷,但上訴法院發現,一審法院在排除Adobe的許可證據上沒有濫用自由裁量權,這導致Adobe無法滿足證明首先銷售不存在的舉證責任。因此上訴法院肯定了一審法院贊成被告侵權不成立的簡易判決。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呂克行
現職:
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Ryder Lu Mazzeo & Konieczny L.L.C.
(RLM&K)是一所位於美國費城郊區,擁有多位經驗豐富美國專利律師的法律事務所;專精美國知識產權法律,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及商業機密。RLM&K提供客戶全方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專利及商標申請,侵權分析、訴訟官司;並替客戶在全美聯邦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及美國最高法院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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