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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受理了Samsung與Apple的專利訴訟
黃少瑜/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2016.04.20

蘋果與三星的專利大戰從2011年開打,一開始蘋果提告三星侵犯iPhone多項專利,之後三星也展開反擊,進而使蘋果與三星的訴訟在全球遍地開花,然而在2012年美國法官就裁定三星敗訴,需向蘋果賠償10.5億美元,之後經過長期的訴訟及重審賠償金額,直至去年2015年5月,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iPhone的四角圓弧造型並不能被視為商標,裁定三星的賠償金額降至5.48億美元,雖然三星賠償了蘋果5.48 億美元,但這個訴訟並未結束,三星仍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受理三星上訴

三星上訴提出了兩點理由,最高法院則是接受了三星上訴理由的第二點,原文如下:

The questions presented are:
1. Where a design patent includes unprotected non-ornamental features, should a district court be required to limit that patent to its protected ornamental scope?
2. Where a design patent is applied to only a component of a product, should an award of infringer’s profits be limited to those profits attributable to the component?

第一點理由,對於設計產品中的功能性特徵是否限縮了設計專利保護的範圍,在聯邦巡迴上訴法院Richardson v. Stanley Works, Inc的判決裡已有結果,設計專利保護是排除功能性設計。而第二點理由則是關於設計專利損害賠償的計算。

設計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計算

美國專利法第289條[1]是一個僅適用於設計專利計算損害賠償的特別規定,由於專利權人難以負舉證責任,該規定特別使專利權人可以取得侵權人整體利益賠償,也就是產品的全部利潤,然而,這是一條自1887年修法至今的古老的條文。

就本案而言,對於一台手機,外觀的侵權是否造成手機整體利潤的賠償是一個大家關注的重點,又或者這個整體利益(total profit) 除了被解釋為整體產品的總利潤,是否可另外解釋為僅包含產品外殼的總利潤。

據悉,美國最高法院已有逾120年未審理設計專利案件,這次受理三星的上訴理由審理關於侵權損害賠償問題,毅然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

 

備註:

 

 
作者: 黃少瑜
現任: 北美智權教育訓練處 設計專利工程師暨研究員
經歷: 瀚宇彩晶法務處智權部 高級工程師
瀚斯寶麗法務處智權部 高級工程師
大同大學 工業設計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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