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蓄意侵權認定標準改變:2016年美國最高法院Halo Electronics v. Pulse Electronics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副教授
2016.07.13
當專利侵害為蓄意侵害時,可提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對於何謂「蓄意侵權」(willful infringement),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2007年的In re Seagate案,做出一個嚴格且僵硬的認定,必須證明被告對於是否會構成侵權,客觀上輕率疏忽,或是主觀上明知或可得而知,且舉證程度需達清楚且具說服力之標準。但只要訴訟中被告提出看似可信的抗辯,就不會構成客觀上輕率疏忽,導致原告不容易拿到三倍賠償金。2016年6月,聯邦最高法院針對Halo Electronics v. Pulse Electronics案,做出推翻Seagate案之見解,認為應還給地區法院裁量權,認定在何種蓄意不當行為下,可判賠三倍懲罰性賠償金,舉證程度也同時放寬。
此外,根據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之判決,對於地區法院所做的懲罰性賠償金的判決,細分為三塊,分別採取不同的審查標準。首先,就Seagate案第一步驟的客觀上輕率疏忽,上訴法院採取「重新審理」(reviewed de novo)。其次,就主觀上是否知情,上訴法院採「實質證據標準」(substantial evidence)。最後,就最終是否要提高損害賠償金,上訴法院則採取是否「濫用裁量權」(abuse of discretion)之審查[9]。
Halo Electronics告Pulse Electronics案
2016年最高法院所判決的Halo Electronics v. Pulse Electronics案,源自於兩個上訴案件,一組是Halo Electronics告Pulse Electronics,另一組是Stryker告Zimmer。Halo公司和Pulse公司都是提供電子零件的公司,Halo主張Pulse侵害其某項專利。2002年時,Halo公司寄給Pulse公司二封信,願意授權相關專利。但是Pulse公司的工程師認為Halo公司的專利無效,因此,Pulse公司不理會該信,而繼續銷售侵權產品。
地區法院特別指出,Zimmer公司幾乎是指示研發團隊模仿Stryker公司的產品,以快速的爭搶傷口沖洗器的市場。該案上訴後,聯邦上訴法院支持一審判決的認定,但是卻撤銷三倍懲罰性賠償金的部分。聯邦上訴法院採取「重新審理」(de novo review),認為Zimmer公司在一審時有提出「合理的抗辯」(reasonable defenses),因而不該判賠懲罰性賠償金[11]。
針對專利權人所負的舉證責任,是否一定要達到清楚且具說服力(clear and convincing)之程度?最高法院也認為不必。同樣地,最高法院再次比較2014年涉及第285條律師費用賠償的Octane Fitness 案。原本上訴法院也要求在判賠律師費用時,必須採取清楚且具說服力之舉證,但最高法院認為從第285條中,看不出來需要求提高舉證責任標準,而推翻上訴法院的標準。同樣地,一般的專利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只要達到「證據優勢程度」(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即可。由於第284條條文沒有規定明確的舉證責任,故也不需要提高舉證責任。國會若想提高舉證責任,會寫在專利法中,既然第284條沒有明文要求提高舉證責任,採取一般專利侵權案件中所要求的證據優勢責任即可[17]。
上訴法院對地區法院的判決採取「濫用裁量權」審查
最後,當地區法院判決提高賠償金時,上訴法院對地區法院之判決該採取什麼審查標準?Seagate案將此問題細分為三部分而採取不同的審查標準。在2014年最高法院處理第285條律師費的問題時,除了判決Octane Fitness 案外,同時判決了Highmark Inc. v. Allcare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 Inc.案[18],同樣也處理了上訴法院對地區法院判賠律師費用之審查標準問題。既然最高法院在Octane Fitness 案中,強調律師費用賠償是地區法院的裁量權,而一般對於裁量權的審查,就是採用是否「濫用裁量權」之標準。
但最高法院認為,國會既然沒有保留了第284條的文字,表示再次肯定其乃賦予地區法院裁量權。而且,蓄意的概念早就存在於專利法中,國會制訂第298條,並不代表認可Seagate案對蓄意侵權採取的僵硬標準。最高法院指出,之所以第298條會要限制對蓄意侵權的認定,主要是針對修正聯邦巡迴上訴法院1983年Underwater Devices Inc. v. Morrison–Knudsen Co.案[20]的判決意見(該案要求行為人在從事可能侵權的行為前,都有義務先取得律師的法律意見)。
最高法院2016年6月針對Halo Electronics v. Pulse Electronics案,做出推翻Seagate案之見解,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蓄意侵權三倍懲罰性賠償金的標準。總結來說,行為人不能在事後於訴訟中提出看似合理的抗辯,就認為其不構成蓄意。是否為蓄意侵權,主要是在為侵害行為時的認知。其次,.舉證責任標準降低。第三,上訴法院尊重地區法院裁量權的行使。由於以上三點,可以預期,未來在美國構成蓄意侵權的可能性將提高。
備註
35 U.S.C. 284 (“Upon finding for the claimant the court shall award the claimant damages adequate to compensate for the
In re Seagate Technology, LLC, 497 F.3d 1360 (2007).
Id. at 1368.
Id., at 1371.
Id.
Id. at 1371
Id. at 1371.
Id.
See Bard Peripheral Vascular, Inc. v. W.L. Gore & Assoc., Inc., 682 F.3d 1003, 1005, 1008 (C.A.Fed.2012); Spectralytics, Inc. v. Cordis Corp., 649 F.3d 1336, 1347 (C.A.Fed.2011).
Halo Electronics, Inc. v. Pulse Electronics, Inc., 769 F.3d 1371 (Fed Cir.,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