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國內各界開始關注外國影音OTT服務進軍境台灣,所引發的產業衝擊與相關通訊法規、著作權保護、隱私權議題、管轄權的問題。國際間有關影音OTT服務爭議,已經擴及網路技術的專利戰。2016年5月國際媒體報導德國法院判定蘋果公司侵害瑞士Kudelski集團OpenTV影音串流技術專利,隨後2016年8月媒體的消息也指出蘋果與Kudelski公司雙方達成和解並簽署授權契約。
事實上,Kudelski集團早在2012年就已經開始啟動OTT影音技術專利訴訟戰,除了控告蘋果公司以外,許多使用串流技術提供OTT影音服務的公司都是被告,而後陸續和解與協商授權契約。本文將以Apple公司對Kudelski集團專利訴訟案分析相關影音OTT專利技術,提供國內相關產業發展OTT相關技術之參考。
OTT專利技術跨國際專利訴訟早已展開
2015年國內掀起一陣OTT影音技術與法律的研究熱潮,更適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匯流五法的修正版本,一時之間OTT相關研究與訊息受到各界的重視。確實隨著物聯網時代來臨,具有節目選擇自由、收費低廉、內容多樣性的各項優點的OTT線上影音服務受到民眾喜愛,也導致民眾收看電視節的方式有所改變。OTT影音服務對於國內影響,包括產業面、技術面與法規面等等問題,去年度到今年有關OTT相關議題之研討會、論壇不下10場,世新大學這個以媒體起家的學校,在去年年底到今年之間,相關座談與研討會,也有接近10場,加上媒體幾乎每個月都有相關OTT的報導,可窺知國內對於此一議題的關注。OTT線上影音服務除了涉及通訊傳播法政府管制問題,其內容與技術保護與智慧財產權法律高度相關;然而,相較於著作權法在OTT線上服務議題的熱門程度,國內在專利相關議題卻少有研究或探討或被忽視。
Kudelski集團在數位與互動內容傳播領域具有領導地位,並為數位娛樂產業提供匯流媒體與數位安全解決方案。其技術廣泛用於接收控制及著作權管理的各種服務及應用之中,領域橫跨廣播、寬頻和移動通訊網路,主要為數位電視及互動媒體應用領域的內容所有人及服務供應商網路安全解決方案[1] 。Kudelski集團更公開表示有60年創新科技的歷史,持有4500個專利,提供全方位智慧財產權授權方案給客戶,使被授權人可以取得核心技術發展相關智慧裝置[2] 。
Kudelski集團是由Kudelski SA與其子公司構成,而Kudelski SA管控OpenTV, Inc., Nagravision及 Nagra Franc 三間子公司。Kudelski全球有超過3000名員工,遍及美國、歐洲、亞洲與全世界主要市場。Kudelski集團的第一家公司,由Stefan Kudelski在1951年成立,並發展Nagr生產線,推出了可移動式的電影、電視和電台錄影設備。Stefan Kudelski的錄音設備發明,被視為是整個電影業的革命。Kudelski集團在電影與電視領域的技術上佔有重要地位,由於其產品成功銷售,使其集團不斷擴充。
1989年,Kudelski集團推出一個條件式連結付費電視系統,擴大了其技術創新的範圍。緊接的幾十年中,Kudelski集團也將其領域擴展到數位電視領域。雲端時代來臨,數位電視也逐漸成為Kudelski集團的核心業務。Kudelski集團已成為在數位化和互動式內容傳播,及媒體匯流與數位安全解決方案的全球技術領先者。
OpenTV公司成立於1996年,前身為Thomson Sun Interactive有限公司,係由Thomson Multimedia SA與Sun Microsystems, Inc.兩間公司共組的合資企業。1997年,Thomson Sun Interactive有限公司正式更名為OpenTV公司。OpenTV公司在電視機機上盒的技術發展具有很長的歷史,造就DISH網路的成功。這是第一個在美國提供互動電視業務合作的衛星公司。OpenTV公司的機上盒中技術是DISH網路成功發展的關鍵。除了機上盒的技術以外,OpenTV同時也是網路內容的傳輸創新者。
2004到2006年之間,OpenTV公司透過不斷努力,在以網路內容傳遞為主的互動視頻領域有重要發展。OpenTV公司成功地將瀏覽器軟體整合到電視設備,建立第一個互動式購物的DISH網路應用程式,在QVC[3] 網站推出即時雙向互動式的電視購物服務,並提供了技術給CNN。這些都是OpenTV眾多重要的數位電視技術成就之一。
OpenTV公司還研發其他相關技術,例如,個人視頻錄製系統(PVR),視頻點播系統(VOD),電視家庭網絡,尖端的廣告方法和推薦給觀眾的工具。
Apple公司iTunes Store的功能
Apple公司在2003年推出iTunes Store,使用戶可以購買和下載各種內容,包括音樂,音樂視頻,電視節目,有聲讀物,電影和電影租賃和鈴聲。之後iTunes Store也利用串流技術,以提供用戶觀賞電影預告片的功能。用戶還可以從iTunes Store租用電影並在24小時之內收看影片。隨著iTunes Store的功能漸漸與OpenTV公司所發展技術有所重疊,終於在2014年展開專利攻防戰。
Kudelski集團對Apple公司之訴訟
在Kudelski集團對Apple公司提出專利訴訟之前,2013年就曾控告過OTT影音大廠Netflix[4] ,並在2014年1月間OpenTV 公司早已經與Cisco終結專利訴訟,雙方並簽署授權契約。因此,Apple公司對於Kudelski集團專利早有研究。依據媒體的資料,Apple公司對於OpenTV主張蘋果侵權的專利族群曾經作過評估與調查。Apple公司認為OpenTV所持有關串流技術的專利族群的強度與品質,如同Kudelski在媒體技術具有領先地位,相當優良。因此媒體推測[5] ,這也是當OpenTV在德國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時,Apple公司並未提出專利無效之抗辯的可能原因。[6] 2014年OpenTV除了在德國控告Apple公司以捍衛其歐洲市場外,同時也在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提出專利訴訟[7] 。2015年4月,Kudelski集團與Google、Netflix[8] 、迪士尼公司簽署專利授權契約。因此,當2016年5月Apple公司在德國與Open TV專利訴訟失利後,德國法院判定Apple公司侵害瑞士Kudelski集團的OpenTV影音串流技術專利,2016年8月Apple公司與Kudelski公司簽署授權契約。
OpenTV在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提出專利訴訟,涉及五件專利均有OTT平台服務有關,包括美國專利號6148081、6233736、7055169、7644429、77257405。
1. 美國專利號6148081
美國專利號6148081專利名為「Security model for interactive television applications(互動電視應用之安全模式)」,081專利範圍並不限於蘋果iOS和Mac OSX系統之適用,也包括適用iTunes軟體與Windows操作系統,其功能在促進iTunes電影租借的下載服務。
2. 美國專利號6233736
美國專利號6233736其名稱為「Media online service access system and method(媒體線上服務進入系統及方法)」,這件專利共有12項專利範圍(包含5項獨立項),專利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於蘋果的iTunes商店,功能在提供資訊服務,使能在iOS或Mac OS X的產品,或執行iTunes軟體或在Windows產品同時觀看或收聽視頻或音頻節目。
3. 美國專利7055169
美國專利7055169,其名稱為「Supporting common interactive television functionality through presentation engine syntax(支持常見互動電視功能通過演示引擎的語法)」,這件專利共有23項專利範圍(包含4項獨立項)。本件專利範圍包括但不限於蘋果的iTunes商店,其功能在促進在iOS或Mac OSX的互動式電視系統,進行內容的傳遞的一部分服務產品。
4. 美國專利7644429
429專利名為「Broadcast and reception, and conditional access system therefor(廣播、接收,以及條件接收系統)」,其主要功能依據使用者訊息條件式直接進入付費觀看以及寬頻電視節目。
5. 美國專利號為7725740
740專利之名稱為Generating a root key for decryption of a transmission key allowing secure communications(生成一根密鑰以解密傳輸鑰藉以確保通訊安全)。
以上081與429號專利,請求項無法滿足以抽象概念作為標的的要求,於2016年1月由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宣告無效。[9]
Kudelski集團在數位電視產業專利布局相當完整,除了以上專利以外,在2013年控告思科公司有6件專利:US6,307,481、US6,501,386、US6,661,347、US6,703,939、US6,864,796、US7,095,331[10] 。2013年控告Netflix侵害其串流技術七件專利,包括US7,490,346、US6,233,736、US7,055,169、US7,949,722、US6,018,768、US8,107,786、US7,409,437[11] 。數據顯示Kudelski公司在數位電視產業具有很強的核心專利技術。
根據RPX網站上所提供資料,自2012年到2016間OpenTV一共開展了9件專利訴訟,涉及超過10個以上被告,2016年繼續控告大型媒體企業與行動裝置廠商,包括時代華納、Hulu與Verizon通訊[12] 。
小結
Kudelski集團網站的公開訊息聲稱他們具有4500個與數位電視、及通訊安全相關專利,並提供客戶各種專利組合,以符合產品所需的技術,因此已經明白表示該公司以授權獲利的商業模式。由OPENTV訴訟歷程來看,Kudelski集團其展開專利訴訟的主要目的,目的主要在取得授權金。在其與Netflix專利訴訟的訴狀中,OPEN TV主張起訴的原因,係因為訴訟前曾多次與Netflix聯繫,並告訴該公司產品侵權的事實,並希望能討論專利授權,但是一直未獲得Netflix公司的正面回應。後來,即便雙方取得聯繫後,也未獲得Netflix授權的正面回應,因而提出訴訟。由目前RPX網站分析Kudelski集團的訴訟案件,仍主要集中在媒體技術與電子商務交易,對於發展數位平台、數位行動裝置、及提供電子商務的平台廠商構成相當的威脅,相關廠商應清查相關專利,以免誤觸專利地雷。
備註
https://www.nagra.com/
The Kudelski Group and Verizon enter into patent cross license agreement and resolve all pending patent litigation, https://dtv.nagra.com/...
http://www.qvc.com/ 。美國QVC公司成立於1986年,是全球最大的電視與網路的百貨零售商,曾數次獲得美國商務/電子零售業界最佳成就與顧客服務獎。QVC的百貨零售業務覆蓋美國、德國、英國及日本市場。QVC通過電視與網路購物服務直達美國8,000萬戶以上家庭,公司年銷售額達40億美元。QVC平均每天從中國採購價值150多萬美元的貨物。2002年QVC在中國的採購總額達6億美元(1萬餘個集裝箱)。採購的產品包括家用電器、工藝品、服裝、家用紡織品及珠寶等。
http://www.broadbandtvnews.com/...
Extensive Report: Open TV Sues Apple over Content Streaming as part of an Interactive Television System & More, http://www.patentlyapple.com/...html
See Bundespatentgericht (Fed.Pat. Ct.) BPatG 5Ni51/14 (EP) (filed Dec. 11, 2014)
OpenTV, Inc. et al v. Apple, Inc., 3:14-CV-1622 (N.D. Cal.).
https://www.nagra.com/...
OpenTV, Inc. et al v. Apple Inc., No. 5:15-cv-02008 (N.D. Cal. Jan. 28, 2016) (Davila, E.)
http://cdnet.stpi.narl.org.tw/.../pclass_13_A056.htm
http://cdnet.stpi.narl.org.tw/.../pclass_13_A029.htm
https://search.rpxcorp.com/...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雲卿
現任:
世新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副教授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學歷:
美國舊金山金門大學 法律博士(SJD)
美國華盛頓大學 法律碩士(LLM)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環境工程所 工程碩士
經歷:
台灣科技大學專利所 助理教授
美國舊金山 Suzan See Law Office法務
美國矽谷 Vivian Lu Law Office法務
台灣建業律師聯合事務所律師
台灣環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產學合作計畫:
美國訴訟管理產學合作計畫
代表著作:
營業秘密刑事責任
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建置
專利意見書在訴訟上之運用
證照:
律師、台灣專利代理人、環境工程技師、仲裁人、ISO14000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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