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任職期間與智慧財產權歸屬—由Mattel Inc. VS MGA Entertainment Inc.案談起
葉雲卿╱世新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 副教授
員工的創意是否是公司財產,別無例外呢?一般企業與員工間的僱傭契約,經常包含智慧財產權歸屬條款。然而,智慧財產權歸屬條款是否足以將所有員工的創意、甚至發明移轉予公司?這一方取決於智慧財產權歸屬條款內容是否明確,一方面則與員工創意與發明是否與其職務相關。美國二間著名流行娃娃間智慧財產權戰爭,Mattel Inc. VS MGA Entertainment Inc.訴訟主要原因即員工契約有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條款欠缺明確所致。本文將以本案討論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對於員工契約中智慧財產權歸屬條款之解釋,以提供企業訂定相關雇用契約之參考。
專利法有關雇傭關係之規定
我國專利法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員工於任職期間的專利權歸屬於僱用人。此與美國規定並不相同。美國只有發明人具有申請權,且除非發明人轉讓其專利權,否則專利權人為發明人;因此,在僱用關係下,美國原則上仍由發明人取得專利權,除非僱用人與發明人雙方訂有契約由僱用人取得,或是發明人係因為解決特定問題而發明之故而受聘(employed to invent)。發明人於受聘期間,利用工作時間與公司資源,所取得之專利,僱用人可取得非專屬授權(shop right)。
Mattel Inc. VS MGA Entertainment Inc案件背景
Mattel Inc. VS MGA Entertainment Inc. 這件著名玩具產業的智慧財產權案,起因於Mattel一位前員工:Carter Bryant將Bratz娃娃的創意交給MGM 娛樂公司,而引發相關專利、營業秘密訴訟。本件訴訟爭議在於員工契約有關智慧財產權歸屬的條款內容欠缺明確,引發員工在任職期間的創意或發明的範圍屬於員工或屬於公司的爭議。
Mattel 公司自1959年生產 Barbie娃娃產品,而後Barbie變成流行娃娃(fashion-dolls)的女王。 在Facebook社群中,Barbie 娃娃有接近2百萬的粉絲。Bratz流行娃娃則由MGA公司所生產,在2001年進入市場,形象係以有趣以及流行活力的概念為主軸,這種形象使Bartz成功打入市場。幾年之後,Bratz娃娃已經可與Barbie勢均力敵,甚至佔有約40%市場。激烈的競爭使Mattel與 MGA 二間加州公司後來於法庭爭執智慧財產權。
Mattel Inc. VS MGA Entertainment Inc案件訴訟爭議
Mattel 這件訴訟案起因於Mattel設計師Carter Bryant對於Mattel娃娃新產品的創意,後來變成MGA的Bratz娃娃。約在1999年,Bryant與Mattel簽屬雇傭契約,2000年他任職於Mattel時,是Barbie髮型與服裝設計師。在Bryant與Mattel的契約中,Bryant同意將其在雇用任何時間內("at any time")研發的發明移轉予公司。契約中並定義發明為「包括但不限於所有專利或能申請專利之發現、改良、處理、發展、設計、研發、電腦程式、配方」,但不包括加州法律不可讓與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