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期
2018 年 0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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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中國GUI設計專利第一案侵權訴訟及無效判決
葉雪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2016年6月21日,UC瀏覽器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主張北京獵豹移動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獵豹移動公司)侵犯其介面設計專利。隨後,獵豹移動公司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簡稱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7年4月,複審委員會做出31958號決定宣告部分涉案專利無效,這是中國GUI設計專利的第一案無效決定。
本文將分析31958號無效決定中網頁證據之保全、證據的認定以及動畫GUI的比對與判斷,希望能提供給設計業界、專利業界及企業界作為利參考之用。

※本文摘錄自[淺談中國GUI設計專利第一案侵權訴訟及無效判決]

中國第一件的GUI設計專利侵權訴訟

2016年4月,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及奇智軟體(北京)有限公司(簡稱奇虎360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簡稱北知院)提起侵權訴訟,主張北京江民新科技術有限公司(簡稱江民公司)推出的「江民優化管家」(如圖1所示)侵犯奇虎360公司的3件GUI設計專利權。在開庭前,奇虎360公司撤銷CN201430324280.2設計專利[1](如圖2所示)的訴訟,北知院合併審理CN201430329167.3(如圖3所示)和CN201430324280.2 GUI設計專利[2](如圖4所示)的侵權案。奇虎360公司請求法院判令江民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同)。

圖1 江民公司的「江民優化管家介面」

圖2 奇虎360公司撤銷訴訟的CN201430324280.2設計專利

圖3 奇虎360公司的CN201430329167.3設計專利

圖4 奇虎360公司CN201430324280.2 設計專利

江民公司分別於2016年5月26日及8月8日,針對上述3件涉案專利向複審委員會提起無效宣告的請求,這是中國首例GUI設計專利的行政確權案件,2016年10月28日,複審委員會對江民公司提起的無效宣告請求案進行了口頭審理,不過,尚未作出審查決定。

中國第一件GUI設計專利無效的上訴案件

UC優視科技公司(簡稱UC優視公司)是中國的一家移動網際網路軟體技術及應用服務提供商,旗下有UC瀏覽器、九游、UC雲等產品,隸屬於廣州動景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動景公司),動景公司成立於2004年4月,位於廣東深圳,申請了許多手機、電腦及平板電腦的GUI設計專利(如圖5所示)。2014年6月,阿里巴巴集團與UC優視聯合宣布,將UC優視公司整體併入阿里巴巴集團。

圖5 廣州動景公司申請的GUI設計專利

金山網路是中國一家軟體開發的企業,總部位於中國北京,成立於2010年10月,是由金山安全和可牛影像合併而成。於2014年4月改名為獵豹移動公司(Cheetah Mobile),是移動安全和內容提供商,也是Google Play全球非遊戲類應用榜單排名第三的移動應用開發商。

2016年6月21日,UC優視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認為北京獵豹移動公司侵犯其介面設計專利。隨後,獵豹移動公司於同年10月24日,向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7年4月12日,複審委員會作出第31958號決定宣告部分涉案專利權無效。動景公司不服,向北知院提起上訴。2017年8月,北知院受理了動景公司的上訴案件,是首次審理關於GUI設計專利權的無效案件。

複審委員會第31958號的無效審理及決定

2015年9月30日,動景公司(本章節中簡稱專利權人)提出一個名稱為「帶圖形使用者介面的手機」GUI的設計專利申請,申請(專利)號為201530383753.0(簡稱涉案專利),2016年2月24日授權公告。2016年10月24日,獵豹移動公司(本章節中簡稱請求人)以涉案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條第4款及第23條第2款的規定為由,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請求人提出的證據及主張

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同時提交了證據1:(2016)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3440號公證書影本以及公證書所附光碟內容的列印件。另於2016年11月3日,提交意見陳述書時補充了證據2:專利號為201430128675.5的中國設計專利授權公告影本,公告日為2015年5月6日。具體主張如下:

  1. 涉案專利雖在簡要說明中指出GUI為應用軟體的介面,然而該GUI是用於手機瀏覽器應用程式的首頁顯示及從首頁進入資訊頻道的變化,實質上屬於圖文排版,根據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節第一段第(11)項之規定,不應授予設計專利權。
  2. 證據1的公證書公證了UC瀏覽器2015年8月20日的歷史版本,其中公開了涉案專利設計1屬於現有設計,即使認為證據1公開的GUI與涉案專利設計1存在一些細微差別,二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因此,兩者之間沒有明顯區別。
  3. 涉案專利設計2的主視圖與證據1公開的主視圖完全一樣,區別僅在於變化狀態圖上部的變化形式不同,對於GUI的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影響,因此涉案專利設計2與證據1相比沒有明顯區別。
  4. 涉案專利設計1相對於證據1和證據2的結合不具有明顯區別。證據1公開設計1的GUI,證據2公開了手機的外形設計特徵,即使認為證據2公開的手機特徵與設計1的存在一些細微差別,這些細微差別對於手機的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影響。依據設計1的評述理由,涉案專利設計2相對於證據1和慣常設計的組合以及相對於證據1和2的組合不具有明顯區別。

專利權人的陳述意見

專利權人針對上述無效宣告請求提交了意見陳述書,並說明:(1)涉案專利中的外觀設計是在產品顯示裝置上以圖形方式顯示的與人機交互和呈現產品功能有關的介面,屬於專利法保護的客體。(2)證據1的取證日期是2016年,不能構成涉案專利的現有設計。(3)證據2顯示的GUI圖像使用者介面與涉案專利完全不相關。

證據之認定

證據1為(2016)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3440號公證書(包括光碟),合議組在雙方見證下演示光碟內容,專利權人對於公證書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據2是中國外觀設計專利文獻(如圖6所示),專利權人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經過核實合議組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圖6 CN 201430128675.5的設計專利授權公告

證據1之證據保全

證據1表明請求人申請證據保全,公證書記載的保全行為共包括8個步驟:(1)恢復出廠設置等,表明清潔手機環境,對應光碟列印件第1頁至第22頁。(2)進入百度網,輸入「北京時間」表明校準手機時間,對應光碟列印件第23頁、24頁和26頁。(3)輸入網址「wap.uc.cn」進入UC官網,在顯示有「歷史版本下載」的頁面點擊「歷史版本下載」,進入顯示有「AndroidU3內核版10.6.2.626」和「2015-08-20」的頁面,點擊下載並安裝。對應光碟列印件第25頁以及第27頁至第41頁。(4)點擊「打開」運行「UC瀏覽器」,在首頁面進行向上滑動操作,然後退出「UC瀏覽器」,對應光碟列印件第42頁至第55頁。(5)和(6)是檢索、下載、安裝螢幕錄影檔,對應光碟列印件第56頁至第80頁。(7)執行「SCR螢幕錄影」得到「SCR_20160726_101443」的視頻檔。(8)表明在(3)手機儲存路徑中的UC瀏覽器安裝檔是「UCBrowser_V10.6.2.626_android_pf145_(Build150820110852).apk」。

證據1公開日之爭點

雙方當事人的爭點在於「2015-0 8-20」是否為「AndroidU3內核版10.6.2.626」的公開日。請求人表示光碟列印件中第34頁下面帶有「2015-08-20」的版本,主張「2015-08-20」是公開日。然而,專利權人不認可「2015-08-20」是公開時間,認為該時間是軟體完成日期,公證書的公證日期在申請日之後,即使相應網頁被公開了,「UC優視2016版權所有」表明是2016年公開的,公開日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後。

合議組說明:首先,根據公證書的記載,作為公司官網上公佈的歷史版本,若沒有特別標註,應該按照公眾的認知做常識性理解,即各個歷史版本是公眾可以下載的正式版本,版本下方標註的日期應當是各歷史版本的發佈日期,而非軟體完成日期。因此,請求人主張使用的「AndroidU3內核版10.6.2.626」版本的發佈日期「2015-08-20」也就是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日。

合議組認為:專利權人的解釋與事實不符。請求人主張使用的證據1的截圖(如圖7所示),即光碟列印件第45至49頁和第52頁,可以作為現有設計,來評價涉案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

圖7 證據1之附圖

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

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設計。其中,設計1及設計2中所有主視圖及介面變化狀態圖內的灰色區域為刪除(不主張)的介面內容。

涉案專利授權公告中公開「帶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手機」的外觀設計,含有兩項相似設計,未請求保護色彩。設計1的視圖和設計2的視圖共29張。設計1為基本設計,有六面視圖(如圖8所示),簡要說明記載省略設計2的後視圖、俯視圖、仰視圖、左視圖、右視圖。簡要說明記載介面用途如下:設計1主視圖所顯示的介面為:應用軟體的主介面;使用者向上滑動螢幕時,顯示介面切換動畫效果,進入應用軟體的頻道介面,該動畫效果先後顯示設計1介面變化狀態圖1-5。以涉案專利附圖為準,結合其簡要說明,可得知涉案專利設計1和設計2均要求保護動態介面。

圖8 涉案專利設計1的GUI與手機的六面視圖

依據說明中介面切換時的動作順序,設計1中GUI動畫的切換包括,(1)使用者向上滑動螢幕,(2)主介面下部的資訊內容上移,(3)主介面上部的站名、天氣等介面元素隨之被覆蓋,(4)頻道清單由頂部推入介面,(5)頻道清單和下部的資訊內容合併,(6)在主介面下部的資訊內容上移的過程中,底部的工具列圖示做收縮動畫折疊成一枚主頁圖示。

設計2中GUI動畫的切換包括,(1)使用者向下滑動螢幕,(2)主介面上部的搜索框、天氣等介面元素隨之逐漸消失,(3)介面上部顯示刷新圖示,(4)頻道清單逐漸由頂部推入介面,(5)使用者離開螢幕後,下部的資訊內容上移,頻道清單和下部的資訊內容合併。

涉案專利是否違反專利法第2條第4款之規定

合議組認為:根據前面的分析,可以確定涉案專利設計1和設計2分別要求保護的是使用者在使用某一應用軟體時,向上滑動螢幕和使用者向下滑動螢幕時的介面切換動畫效果,呈現在由介面變化狀態圖1至5幾個關鍵幀介面構成的整體動態介面設計方案。因此,涉案專利是與手機功能相關的GUI設計,不是純粹的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

涉案專利是否違反專利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

證據2公開了帶GUI的手機,其產品種類與涉案專利的相同。其中公開的手機外觀與涉案專利手機外觀相同,雙方當事人對此無異議,且雙方當事人認可涉案專利的設計要點在於GUI,其中的GUI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的影響。

關於涉案專利設計1

將涉案專利設計1的主介面內容(如圖9所示)和證據1的主介面內容相比,二者主介面的不同點主要在於:(1)上部的表達不同,涉案專利用矩形的灰色區域表示介面內容,而證據1顯示了具體的介面內容;(2)下部的表達不同,涉案專利用矩形的灰色區域表示資訊內容,而證據1顯示了具體的資訊文字和圖片。

合議組認為:GUI上部和下部的不同屬於抽象和具體的不同呈現,具體文字和圖片的大小、數量可以根據即時上傳和傳播的資訊內容進行改變,上述不同點對於主介面而言屬於局部細微差異。又從介面變化狀態圖1至5可以看出,根據介面切換時的動作順序,證據1的動畫切換效果與涉案專利設計1的動畫切換效果相同。在口頭審理中專利權人同意請求人的觀點,認為二者不具有明顯區別。

圖9 涉案專利設計1的GUI變化狀態圖

關於涉案專利設計2

涉案專利設計2的主介面和設計1相同,然而,設計2的動畫效果為:使用者向下滑動過程中,先後顯示設計2介面變化狀態圖1、設計2介面變化狀態圖2;使用者離開介面螢幕後,先後顯示設計2介面變化狀態圖3、設計2介面變化狀態圖4、設計2介面變化狀態圖5;在使用者向下滑動過程中,主介面上部的搜索框、天氣等介面元素隨之逐漸消失,介面上部顯示刷新圖示,頻道清單逐漸由頂部推入介面,使用者離開介面螢幕後,下部的資訊內容上移,與頻道清單合併後形成層覆蓋的效果進入頻道介面。

合議組認為,儘管上滑和下滑是兩種常用的操作方式,但與具體的動態介面的動畫變化過程和效果沒有必然聯繫。動態介面的創新在於從首介面到尾介面的整個動態變化過程這些呈現變化趨勢的視圖即關鍵幀視圖表達了動態介面的設計思路、變化過程等,作為一個整體設計方案不可分割。因此,涉案專利設計2的介面與證據1的介面相比時,應對比整體的變化過程

圖10 涉案專利設計2的GUI變化狀態圖

合議組說明:儘管二者主介面的不同點屬於細微差異,二者主介面內容上沒有明顯區別,但動態介面的動態變化過程相對於主介面的設計而言對於消費者的體驗能產生更重要的影響,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屬於應當考慮的重要內容。在GUI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的影響的情況下,涉案專利設計2相對於證據2和證據1的結合具有明顯區別。

複審委員會的決定

複審委員會在綜合考慮了手機外觀、主介面內容、動畫效果等因素後,認為涉案專利設計1相對於證據2和證據1的結合不具有明顯區別,而設計2相對於證據2和證據1的結合區別明顯,宣告涉案專利的設計1無效,維持設計2有效。

結語

這幾年,無論是在專利的無效程序或是舉發程序中,當事人使用網路證據作為證據材料的案件日益增加,如何認定網路證據的真實性和公開日期,不僅是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之一,也增加了審查和判斷的難度。因此,在無效程序或舉發程序中,如果當事人要使用網路證據,尤其是與專利權人相關的網路資料,一定要以公證或證據保全程序或其他佐證來證明網路證據的真實性,否則,可能在審查時該網路證據中的相關資料已被刪除了[3]

在專利審查指南中對於GUI設計專利之比對與判斷的相關規定甚少[4]。從審理結果來看,如果GUI設計專利中的產品是一般消費者所熟知的慣常設計,在動態GUI設計與現有設計之比對判斷中,GUI的介面切換模式、變化過程及動畫效果所產生的整體視覺效果更為重要,應當屬於動態GUI設計專利侵權比對及判斷要考慮的重要內容。由以上的分析可得知,複審委員對於動態GUI設計的比對和判斷的原則與法院是一致的。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現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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