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網站經營者如果依賴外部單位提供內容,則可能因著作權授權契約的執行問題,而產生侵害著作權之風險。本文以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著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稱「本案」)為例,找出網站內容物的著作權侵權風險管理的方式,希冀能降低爭訟之產生。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著作權人(暨著作人)林小姐指控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即「Yahoo!奇摩」)侵害其著作權之重製權和公開傳輸權。林小姐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起訴,並獲得勝訴。Yahoo!奇摩不服而上訴至智財法院。雖仍敗訴,但Yahoo!奇摩將賠償金從200,000元降至108,214元。
本案的爭議源自於林小姐與Yahoo!奇摩間的著作權授權糾紛。林小姐是「阿芬電子報」、「家事妙方」、「專家問答」等語文著作的作者和權利人。林小姐專屬授權該等語文著作的著作權給其經營之生活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稱「生活媒體」),並透過生活媒體與Yahoo!奇摩建立授權關係。
2004年6月8日生活媒體和Yahoo!奇摩簽訂授權合約(稱「合約一」),將「阿芬電子報」刊登於Yahoo!奇摩網站的休閒頻道。合約一的期間為2004年5月1起至2005年4月30日止。雙方在2005年7月7日簽訂「內容授權合約書」(稱「合約二」)將「家事妙方」和「專家問答」刊登在房地產頻道。合約二的期間為2005年8月1起至2006年7月31日止。合約二有規定契約延展的方式。合約二被本案法院認為有延長一年(稱「合約三」)。不過林小姐認為合約二和合約三是互相獨立的合約。合約三的期間為2006年8月1起至2007年7月31日止。
根據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林小姐必須要證明Yahoo!奇摩是故意或過失而侵害其著作權,Yahoo!奇摩才會負擔損害賠償之責任。
爭點一:合約一
合約一的爭議有二項。首先,林小姐主張Yahoo!奇摩在2005年4月19日將「阿芬電子報」100篇刊登在房地產頻道而違反合約一之授權範圍。不過,本案法院認為林小姐未能證明授權內容刊登在房地產頻道的事實,故該主張不成立。
第二,林小姐主張其於2009年1月25日至11月16日期間仍可在Yahoo!奇摩找到「阿芬電子報」的文章。根據合約一,在合約一期滿(2005年4月30日)後,Yahoo!奇摩得將內容物放在資料庫中三個月以供讀者閱讀。三個月期滿後,Yahoo!奇摩應在二個月內將「阿芬電子報」內容物移除。因此,林小姐主張Yahoo!奇摩因違反合約一的規定而侵害其著作權。
對此,本案法院認為林小姐有足夠證據證明合約一到期後「阿芬電子報」內容物仍未依規定從Yahoo!奇摩網站內移除。因而,Yahoo!奇摩的確有侵權行為。至於是否有故意或過失部分,本案法院認為Yahoo!奇摩至少是有過失,因為其未依合約而將「阿芬電子報」內容物從其資料庫中移除,使得該內容物仍在其網站上公開傳輸。
爭點二:合約二
合約二的爭議有三個問題。第一是合約二與合約三是否為不同合約。第二是合約二是否續約至2008年7月31日。第三為在2008年7月31日後Yahoo!奇摩是否故意或過失侵害林小姐的著作權。
就問題一,本案法院根據合約二的續約規定,而認定合約三是合約二的續約。合約二第9條規定,「合約期間屆滿前2個月,雙方得以書面同意繼續延展本合約」。同條又規定「雙方如未以書面展延本合約,但生活媒體公司繼續提供授權內容予被告且亦接受時,視為雙方同意展延本合約,展延期間一年;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任一方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任意終止」。
根據生活媒體和Yahoo!奇摩在合約二到期後的互動,本案法院應是認為合約三是合約二的續約。首先,本案法院引用的證人證詞中顯示生活媒體在合約二到期後(2006年7月31日後)仍持續供應內容物給Yahoo!奇摩,並收受Yahoo!奇摩所給付的報酬。例如,Yahoo!奇摩的證人說:「我們內部是認為兩造間除了第一份紙本合約外,後來都是自動續約,所以我們也持續收被上訴人提供的圖文,也按合約支付報酬」。
就問題二,本案法院認為生活媒體和Yahoo!奇摩的合約二續約至2008年7月31日。生活媒體和Yahoo!奇摩之間在2008年的書函往返顯示雙方合意於2008年7月31日終止契約。在其中一件書函中,生活媒體的律師指出:「雅虎公司於[2008]年6月間突然一反常態,退回本公司寄發系爭著作物之電子信件,尤有甚者,雅虎公司片面聲稱雙方之合約早已終止,更拒絕支付本公司[2008]年6月份及7月份之款項計30,000元」。此顯示生活媒體有寄送內容物給Yahoo!奇摩,並期待收到Yahoo!奇摩的報酬。根據合約二第9條,此即屬於續約的證據。
在另一件書函中,Yahoo!奇摩的律師指出於2008年5月間「因雙方多次聯繫時發生誤解,本公司誤以為生活媒體公司欲提前終止合約,乃移除所有內容並終止雙方合約事宜,惟嗣於接獲上述律師函並再進一步釐清後,始知悉上述誤解,並確認雙方合約係於[同]年7月31日終止」。此信函顯示生活媒體和Yahoo!奇摩雙方無意續約。因此,本案法院指出合約二僅有效至2008年7月31日。
就問題三,一旦雙方終止合約關係,則Yahoo!奇摩必須根據合約將內容物從其資料庫內移除。和合約一同樣的情況,林小姐證明其於2009年1月25日至11月16日期間仍可在Yahoo!奇摩閱讀生活媒體根據合約二和其續約所提供的內容物。因此,本案法院認為是過失侵害林小姐的著作權。
建議一:授權契約制訂
合約二的續約條款是Yahoo!奇摩得以降低賠償金的原因之一。不過該條文的問題在於自動同意展延規定文字未指明「繼續提供授權內容」的期間,是指「到期前二個月內」或「到期後」。本案法院應是採取「到期後」說,但未探究該解釋是否妥當。問題是如果到期後一年以上時,生活媒體又提供內容物而Yahoo!奇摩又接受,則此情況算不算續約?如果是,則終止合約的條文等於無意義。
生活媒體和Yahoo!奇摩在合約二終止後的互動應是讓法院往「到期後」解釋之原因。特別是林小姐承認有合約三的存在,故本案法院認為根據合約二的續約條款,合約三即是續約,而林小姐不能做出違反契約本質的解釋。
著作權侵權風險管理不能依賴法院的「有利」解釋。本文建議該續約條文應有適當的修正。具體條文內容可為:「合約期間屆滿前2個月,雙方得以書面同意繼續延展本合約;本合約到期後X個月內,雙方如未以書面展延本合約,但生活媒體XX公司繼續提供授權內容予被告且亦接受XX公司所支付的報酬時,亦視為雙方同意展延本合約,展延期間一年;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任一方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任意終止」。此設計讓內容物提供者以行動(提供內容物)來表達其續約的意願,而內容物使用者亦以行動(接受內容物並給付報酬)來接受續約。此外,此建議條文有「行動」的期間限制,以讓續約關係更明顯。
建議二:履約管理
本案中,Yahoo!奇摩違反授權合約的風險在於,技術部門人員或網站編輯人員可能不知道著作權授權範圍是僅刊登內容在其休閒頻道,以致在技術上未能限制內容物出現在房地產頻道。因此,本文建議當網站經營者簽訂授權契約後應設計履約管理標示,例如在關於內容物的資料庫中增加授權範圍項目,以讓實際利用內容物的單位能在運用時瞭解使用上的限制。此類似使用手冊的概念,以防止損害風險的發生。
建議三:續約管理
在本案中,續約的方式就是一方提供內容物而另一方為接受。從本案判決內容,無法得知「接受」的意義,但其可能是「使用」或「給付報酬」。Yahoo!奇摩至少有給付報酬,以致於本案法院認為有「接受」的行為。因此,續約管理應以給付報酬給內容物提供者為上策。
建議四:終止合約後之管理
Yahoo!奇摩未能避免損害賠償責任主因是有過失。Yahoo!奇摩曾主張:「系爭著作可能因連結伺服器與資料庫間之JAKE內容管理系統發生錯誤,致在上訴人公司完全移除系爭著作後,因伺服器再次調度,且JAKE系統重複卡住之發行指令,導致若干系爭著作於不明時間再次於網路上流傳,且從未曾發生類似本案之罕見系統錯誤情事」。但本案法院認為Yahoo!奇摩沒有佐證此陳述,因而無法證明其無過失。
內容物移除資料庫屬於軟體技術問題。既然網站公司會有移除內容物之義務,其即應開發相關技術,或定期進行系統測試以確認移除內容物的確實執行。無此動作時,在遇到訴訟糾紛時將提不出「系統錯誤」的事證,反而顯示其管理上的問題而當然有過失的責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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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秉訓 |
現任: |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
經歷: |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
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
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
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
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
學歷: |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博士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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