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介紹法院對於專利權人收購專利之違反性判斷依據,並做為生物科技產業之專利策略之參考。
※本文為「專利收購與反壟斷法之爭議:由單細胞基因定序平台之專利戰談起(一)」之第二部分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Bio-Rad vs 10x訴訟有關反壟斷爭議
法院審理意見
2. 反訴第二項分析:DGAT市場違反《克萊頓法》
10X聲稱RainDance的合併違反了《克萊頓法》,因為它大大減少了技術市場的競爭。10X指出由於Bio-Rad在DGAT市場上的專利壟斷,使其能夠將授權金提高,並拒絕將專利授權給競爭對手,並阻止競爭。針對對於反壟斷損害,10X聲稱由於合併導致必須授權支付更高的權利金價格,或可能被拒絕授權,除非本身可以開發新技術才能繼續留在市場上,因此有面臨被市場排除在外之風險。
法院認為,DGAT與DSCP產品市場不同,10X合理地聲稱Bio-Rad收購RainDance可能大大減少了競爭。因為,法院認為Bio-Rad、BioDance與10X三間公司在DGAT技術市場是競爭者,且在10X Bio-Rad在收購RainDance時,將因為競爭者減少,而有提高技術授權金之能力。由於在技術市場競爭,雖非直接證明有市場力,但如果有可證明有超過65%專利,一般會推論有市場力。另外,法院認為,如果併購結果不發生,Bio-Rad無法承接訴訟,因此在併購後,造成必須應付來自於Bio-Rad訴訟,此一結果構成antitrust損害。因此,法院拒絕了Bio-Rad關於駁回第二項的請求。
3. 反訴第五項指控分析:ddPCR市場違反《克萊頓法》
10X聲稱Bio-Rad對RainDance的收購在ddPCR市場違反了《克萊頓法》,且認為存在反競爭損害,因為10X是該產品市場的消費者並被迫支付超競爭價格。
10X聲稱Bio-Rad目前控制90%以上的ddPCR市場,並且在收購時,RainDance僅不到10%的佔有率。10X指出,現在ddPCR市場上競爭產品越來越少。通過橫向合併將市場佔有率提高到90%以上的公司是典型的透過壟斷行為,對競爭產生負面影響的行為的示例。另外,10X聲稱合併後必須為ddPCR產品,支付具有超競爭力的價格,這對這個市場造成了反壟斷損害。法院認為其主張是合理的,因此,關於拒絕駁回第五項反訴主張。
是否違反《謝爾曼法》法?
所謂違反《謝爾曼法》第2條,必須證明被告在相關市場上擁有壟斷權和故意獲取或維持這種權力。當市場上的主要競爭者獲得涵蓋同一市場相當大佔有率的專利時,其獲得專利可能構成壟斷。而為證明是否企圖壟斷,原告必須證明(1)被告從事掠奪性或反競爭行為,(2)具有特定的壟斷意圖和(3)獲得壟斷權力的危險可能性。當然,壟斷未必是反競爭,違反《謝爾曼法》所需尚需具備掠奪性(predatory)或排他性(exclusionary)行為。
法院認為10X對Bio-Rad違反《謝爾曼法》的許多論述,無法通過上述審查標準。10X辯稱,Bio-Rad對RainDance的收購,是非法壟斷。但是關於它如何受到壟斷的傷害的理論並不明確。例如,Bio-Rad針對10X的整個專利訴訟活動,並不能構成排他性行為,因為它通過Noerr-Pennington immunity原則的檢視。在此依豁免原則下,合併行為可以免除反托拉斯責任。
1.反訴第三項:違反《謝爾曼法》企圖壟斷DGAT產品市場
10X聲稱Bio-Rad以下行動,違反《謝爾曼法》第2條,構成從事反競爭行為:(a)非法收購RainDance和RainDance的專利組合。(b)拒絕以合理的價格授權其專利組合,(c)利用購買之專利,對使用液滴基因技術檢測之對手提起專利訴訟。
10X辯稱,為因應專利訴訟提高公司成本,且因為無法獲得專利授權而阻礙了其創新能力,如果原告專利訴訟成功,對手將被排除在市場之外。10X進一步聲稱Bio-Rad的特定意圖是壟斷,10X提出Bio-Rad執行副總裁兼生命科學集團總裁Annette Tumolo的聲明作為證明,並指出Bio-Rad宣布訴訟的方式,其目的在破壞10X的首次公開募股(IPO)。
法院不同意10X有關特定意圖之主張。首先,法院認為10X並未證明Bio-Rad在與RainDance合併或起訴時,在DSCP市場擁有任何接近壟斷力量,因此該收購不能成為違反第2條規定的非法壟斷行為。其次,只有在現有壟斷者的情況下拒絕向競爭對手授予授權才是反競爭的,而Bio-Rad不是壟斷者。另外,專利訴訟本身不能作為反競爭損害的證明。在Noerr-Pennington immunity之下,Bio-Rad訴訟不是排他性的行為。因此,反訴第三項控訴無法成立。
2.反訴第四項:違反《謝爾曼法》案壟斷或企圖壟斷技術市場
10X聲稱Bio-Rad已經壟斷或試圖壟斷DGAT市場,違反了《謝爾曼法》第2條。首先主張,Bio-Rad收購Rain-Dance構成壟斷,或維持壟斷權力或企圖壟斷;其次主張,Bio-Rad對其RainDance專利的實施也構成壟斷或維持或企圖壟斷。
首先,10X無法根據Bio-Rad所提出專利訴訟作為壟斷或壟斷企圖機制的理論。其次,10X未指Bio-Rad現在或在Rain-Dance收購時,是DGAT市場的實際壟斷者。事實上,參照當事人之間的訴訟記錄和10X自己的聲明,Bio-Rad在市場上擁有壟斷地位的主張並無法成立。10X先自稱是下游DSCP子市場的「領先創新者」,並在該子市場擁有多項專利。此外,雙方都成功地對對方實施了專利,表明競爭是良性的。在這種情況下,10X的指控不足以合理地指控Bio_Rad具有壟斷支配地位。10X也未能說明它認為Bio-Rad目前控制或在收購RainDance時的DGAT市場的百分比。總之,由於不合理地辯稱Bio-Rad是DGAT市場的壟斷者,因此駁回第四項的請求。
3.反訴第六項:壟斷ddPCR市場違反《謝爾曼法》
10X聲稱Bio-Rad透過非法收購RainDance壟斷了ddPCR市場。更進一步聲稱,其被迫為ddPCR設備和消耗品支付超競爭價格,且不得不為專利訴訟進行辯護,並且導致其創新能力受到阻礙,從而在市場上遭受了反競爭損害。10X聲稱Bio-Rad在收購時擁有90%的市場佔有率,並通過收購RainDance進一步增加其市場佔有率,法院認為相關事證,表明主要競爭對手通過合併進一步鞏固其壟斷地位它在市場上的佔有率,足以指控違反《謝爾曼法》。因此,此項主張可以成立。
小結
本案法院對於10X有關Bio-Rad與BioDance是否是非法併購,法院主要審酌在併購與訴訟當時是否具有市場力。10X的反訴主張在ddPCR市場被採納,係因10X證明BioRad在該市場就有90市佔率。而在DSCP市場,無論是在訴訟時還是在RainDance收購時,10X都沒有明確說明Bio-Rad的市場佔有率,因此,法院無法評估市場佔有率,以確定Bio-Rad現在或在併購時是否在DSCP市場上施加了非法的市場力量。雖然10X認為合併將可使Bio-Rad取得大量專利,但法院不認可Bio-Rad公司聚集大量的專利組合,利用大量專利進行專利訴訟是非法。因為通過併購獲得的專利在沒有市場力量的情況下並不是反競爭的行為,而專利本身未必賦予下游產品市場力量。
2021年雙方透過和解,使Bio-Rad針對過去和未來10x Genomics的產品收取授權金,且對於在單細胞檢測平台市場獲得廣泛的經營自由,並對其微孔單細胞的智慧財產權保持獨占性。根據和解條款,Bio-Rad和10x Genomics雙方均已承認各自持有專利有效,並已相互授予彼此非獨家、全球性、有權利金的授權,以開發與單細胞分析相關的產品和服務。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
葉雲卿 |
現任: |
世新大學 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
學歷: |
美國舊金山金門大學 法律博士(SJD)
美國華盛頓大學 法律碩士(LLM)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環境工程所 工程碩士 |
經歷: |
台灣科技大學專利所 助理教授
美國舊金山 Suzan See Law Office法務
美國矽谷 Vivian Lu Law Office法務
台灣建業律師聯合事務所律師
台灣環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
產學合作計畫: |
美國訴訟管理產學合作計畫 |
代表著作: |
營業秘密刑事責任
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建置
專利意見書在訴訟上之運用 |
證照: |
律師、台灣專利代理人、環境工程技師、仲裁人、ISO14000管理師 |
|
|
|
Facebook |
|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