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期
2022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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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產自Gruyere的Gruyere乳酪:Interprofession du Gruyere v. U.S. Dairy Exp. Council
許慈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GI)保護不僅牽涉到舊世界(移民來源地)與新世界(新移民地)的利益衝突,往往也面臨著通用化的威脅。來自瑞士及法國的Gruyère乳酪雖已是歐盟的受保護地理標示(PGI),但在美國消費者眼裡,卻可能只是某種乳酪的代稱。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本案[1]爭議源自原告Swiss Interprofession du Gruyère與French Syndicat Interprofessional du Gruyère在2015年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將「GRUYERE」註冊為證明標章,用以證明產自瑞士及法國Gruyère地區的乳酪。惟遭到被告United States Dairy Export Council、Atalanta Corporation與Intercibus Inc.提出異議,指稱該詞彙已成為特定乳酪類別的通用名稱,而與產地無關。商標審理暨上訴委員會(TTAB)最終以美國乳酪收購者及消費者認為「GRUYERE」一詞係通用名稱為由,駁回該申請案;原告因而向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判斷通用性所需審酌的證據

法院指出,通用名稱與商標係屬互斥的概念,因而通用性測試(test for genericness)的關鍵在於:就相關公眾而言,涉訟商標之主要意義是否仍為購買動機(在本案即指特定地理來源)而非僅指稱商品或服務之性質或類別;換言之,相關公眾如何認知乃是首要考量因素。

至於適於審酌的證據種類眾多,包括消費者問卷調查、字典、消費者與競爭對手的用法、包裝及行銷資料、相關產業與媒體的通常稱呼,以及其他足以顯示消費者如何理解的各項證據。儘管消費者問卷調查被認為是證明之首選方法,但這並非意味著若未提交此類證據即無法判斷通用性(例如本案情形),未提交之一方也不因此而蒙受訴訟上之不利益;簡單來說,只要能夠清楚證明消費者將「GRUYERE」視為通用名稱此一事實,法院仍可據此作成簡易判決。

相關記錄及詞彙使用情形均支持Gruyere屬於通用名稱

FDA法規並未以產地作為乳酪產品標貼「GRUYERE」的限制條件

根據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有關GRUYERE的身分標準(standard of identity)描述僅提及風味溫和(部分原因為表面固化劑)、包含許多小孔洞、熟成至少需90天,以及最低乳脂含量為固體重量的45%且最高含水量為重量的39%,並未設有任何產地限制。USPTO商標審查指南(Trademark Examination Guide)進一步指出[2],FDA身分標準內含的乳酪名稱無法作為單一來源指示,而且該詞彙被列入乳酪類別清單正是說明通用性的強有力證據。

儘管原告正確地反駁該指南係不具法律效力的非拘束性規範,但法院認為,政府機關若能以具說服力的論理解釋相關準則,則得適用Skidmore遵從法則(doctrine of Skidmore deference)予以採納,因而,FDA有關GRUYERE的身分標準便成為證明其已成為通用名稱的關鍵證據。更何況,該標準自1977年發布之後,原告也未曾提出質疑或要求修改。

以「GRUYERE」為名銷售的乳酪絕大多數並非來自瑞士
及法國Gruyère地區或本即產自美國境內

在美國,有許多規模不一的乳酪製造商皆以「GRUYERE」販售產品,例如Glanbia、Red Apple Cheese、Burnett Dairy等,而且不少產品也明確標示其產地為威斯康辛州。雖然原告指摘被告並未提供非瑞士及法國Gruyère地區的乳酪市占率為何,但法院認為,被告提交的非瑞士及法國乳酪的進口數據以及在美生產乳酪的具體銷售數據,已足以說明美國消費者更常接觸、購買的絕非產自瑞士及法國Gruyère地區的乳酪。誠如聯邦第一巡迴上訴法院所言[3],如公眾越常見到競爭對手使用特定詞彙,便越不可能認為該詞彙係與特定生產來源有所關聯。

「GRUYERE」在通常用法及產業慣例上未必指稱特定產地的乳酪

至於「GRUYERE」在公眾生活中的使用情形,法院則是審酌下列證據後,認定「GRUYERE」雖與瑞士有所關聯(與法國的關聯性較低),但普遍上已不再將該詞理解為表示Gruyère地區生產的乳酪。

字典釋義
根據原告引述的線上字典(包括Encyclopedia Britannica、The Free Dictionary與Random House Kernman Webster's College Dictionary),Gruyère確實係指與特定產地相關的乳酪,但反觀被告援引的字典解釋(包括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English Oxford Living Dictionaries與Merriam-webster.com),則未明確提及產地,僅泛稱為由牛奶製成、具堅果風味、淡黃色、帶有小孔、質地堅硬的乳酪。

產業刊物、貿易資料、新聞報導及網站
從被告提交的此類公開資訊可知,「GRUYERE」已經用於稱呼威斯康辛州產的乳酪,有時也用於指稱瑞士及法國以外產地的乳酪,原告並未對此提出有力的反證。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即曾表示[4],判斷特定詞彙是否為通用名稱時,常見的媒體及產業用法將是極具說服力的證據。

專業競賽
而在被告舉證中,另一項極具殺傷力的事例則是專業乳酪競賽的分類方式:無論是在美國或其他國家,GRUYERE類別的參賽資格並未限定瑞士及法國,以威斯康辛州舉辦的世界冠軍乳酪競賽(World Championship Cheese Competition)為例,在1995至2018年間,該類別的參賽產品便涵蓋瑞士、法國、美國、澳洲、南非、丹麥等產地。原告雖以「世界乳酪大獎(World Cheese Awards)的GRUYERE類別參賽產品均是源自瑞士」為由予以反駁,但被告認為,在證明美國消費者認知方面,歐洲舉辦的世界乳酪大獎的關聯性遠不及於美國舉辦的世界冠軍乳酪比賽。

原告並未成功控制「GRUYERE」一詞的使用情形

儘管TTAB僅以通用性為由作成有利被告之裁決,並未檢視原告是否就「GRUYERE」一詞採取合法控制措施,但就相關事實觀察,原告對於該詞彙的管控確實失之鬆散。除未曾對前述FDA身分標準提出反對意見外,尚無證據顯示原告於2012年之前曾管控競爭對手如何使用「GRUYERE」。又如2013年,原告始要求美國乳酪知名大廠Emmi Roth USA, Inc.不得於自有品牌上使用「GRUYERE」,儘管獲得其同意,但此一限制卻不及於收購其乳酪產品的美國客戶,因而這些客戶仍可自由標貼「GRUYERE」;根據銷售數據,自2014至2020年,該類收購產品的數量均超過Emmi Roth的自有品牌銷量,甚至在2018年,單是標貼「GRUYERE」的收購產品便超過Emmi Roth自有品牌的數量。

綜上各項證據,法院認為即使「GRUYERE」曾經專指來自瑞士及法國的乳酪,但隨著大量非該產地的乳酪均以「GRUYERE」為名進口、生產及銷售,此一通用化(genericide)過程已然侵蝕「GRUYERE」的專屬意義,導致其如今僅能用以識別商品或服務類別而無法指示來源,自然喪失作為證明標章之資格。

結語

2022年1月,本案原告已向聯邦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勝負結果是否扭轉,有待原告提交更多有利的事證。不過,縱使「GRUYERE」在美國成為通用名稱,基於屬地原則,仍不影響其在歐盟及其他國家的既有保護或保護可能性;誠如日本Sony的隨身聽品牌Walkman,雖曾於2002年遭奧地利最高法院認定為通用名稱而使Sony無權獨占該詞彙(證據之一同樣是因為字典定義!),但在Sony革新標識、積極教育消費者並管控市場使用情形後,仍是成功地保住不少國家的商標權。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許慈真
學歷: 輔仁大學外語學院財經法律翻譯學程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博士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法律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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