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過年期間, Tafas/GSK v. Dudas et al 這件攸關美國延續案及請求項修法能否實施的訴訟案,於 2008 年 2 月 8 日召開第二次的辯論庭。原告葛蘭素史克藥廠( GSK )及 Triantafyllos Tafas 博士、被告美國專利暨商標局( USPTO )事前皆請求庭上作成簡易判決( Summary Judgment ),但審判長 James C. Cacheris 法官表示許多文件仍有待過目及考慮,因此暫無進一步裁決。
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當日排出該院最大的法庭,由於本案備受各方矚目, USPTO 現任及卸任官員、法學教授、專利律師及代理人、財經媒體記者等等,近百人到庭旁聽,現場座無虛席。約莫兩個小時的言詞交鋒,三方代表在庭上輪流闡釋各自主張,承審法官亦積極提問。
GSK 委任律師主張 USPTO 此次修法已屬實質法律要件修法,逾越其權限,而且修法條文不當回溯適用舊有案件,並侵害申請人案件公開前應享有的營業祕密權。 Tafas 委任律師所說大致與 GSK 雷同,指出此次修法意謂 USPTO 自認有權詮釋法規條文,而非單純的執法單位,明顯有違 USPTO 過去一貫的政策,此外 In re Bogese 案( 303 F.3d 1362 (Fed. Cir. 2002) )是濫請延續案的極端特殊案例,新法其實違反 Bogese 案的訓示,且審查支持文件( ESD )的提交要件含糊不清,理應無效。
USPTO 代表律師則力陳:專利申請案仍非專利,不屬財產權,申請人選擇以申請專利方式揭露其商業祕密, USPTO 願意依法善盡保密之責;此次修法未動實質要件,如《聯邦民事訴訟規則》(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之類,也都回溯適用既有案件;依據 35 USC 2(b) 所載, USPTO 此次修法並未超出國會授予的職權; 35 USC 101 、 102 、 103 、 112 條文規範可專利性的實質要件,與本案無關; 35 USC 120 本來就不鼓勵延後提出請求項,也未強制要求 USPTO 受理無限多個延續案; 35 USC 132 只規定申請人可「請求」( Request )延續審查,代表 USPTO 得依職權裁量是否核准申請人所提的延續審查請求( RCE )。
根據事後的相關報導,法界人士認為 USPTO 此次準備較前次開庭時充足,提出的論點也較具說服力,不過由承審法官當天所提問題研判,原告似乎暫居上風。實際上,原告律師團的確信心滿滿, GSK 代表律師接受媒體訪問時並表示,預料法官將在二至四週內作成判決。
有論者以為,原被告都未提出妥協版本,最後將是贏者全拿的局面,新法不是原樣施行就是全部擱置;但也有人認為,新法可能不至於全面遭到封殺,例如,請求項的 5/25 規定有機會在不溯及舊案的前提下過關。據推測,不論 Cacheris 法官最後的判決為何,輸了官司的一方極有可能再上訴到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CAFC ),換言之,此次修法會否實施?結果可能無法在短期內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