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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上訴法院首次肯定
PTAB對於AIA複審專利無效的判決
呂克行(Kao H. Lu)╱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2015.04.22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專利上訴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簡稱PTAB)根據美國發明法案(AIA)複審美國專利後,可判決專利無效。在Cuozzo Speed Technologies v. Garmin Internationa案中,美國聯邦上訴法院首次肯定了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導航系統專利因明顯(obvious)無效,上訴法院肯定上訴委員會最廣泛的合理結構來解釋專利標準是正確的,並且上訴委員會對專利領證後複審的決定,專利擁有人或複審要求人不具有上訴權。

Cuozzo Speed Technologies (簡稱Cuozzo)公司擁有一個指導導航系統的專利,是一個可顯示汽車當前速度和速度極限的顯示器。Garmin International公司向上訴委員會提出要求協力廠商複審。委員會批准了複審訴狀並,開始進行協力廠商複審。在庭審後,上訴委員會下發了最後決定,判決被質疑的專利專案因明顯而被判無效。上訴委員會同時否決了Cuozzo的動議要求修正。Cuozzo隨後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時,Cuozzo爭辯認為,上訴委員會不合理地進行了協力廠商複審,上訴委員會引用複審申請人未提出現有技術(prior art)作為決定協力廠商複審的依據。聯邦法院給出結論,35 U.S.C. § 314(d)禁止聯邦法院無權審查上訴委員會複審中的決定,包含禁止審查上訴委員會複審最終判決。聯邦法院決定了該條例不僅是用於在最終決定前禁止複審,而取而代之的是聯邦法院無權對無權委員會所有複審的決定。

Cuozzo同時還辯護,上訴委員會在其明顯性的決定中,錯誤地使用了最廣泛合理結構來解釋專利專案。聯邦法院同時給出結論,美國發明法案並未指明,用最廣泛合理來解釋專利專案的標準是否合適。然而法院注意到,條例賦予USPTO表達了制定規則的權力,這正是USPTO可以選擇保護專案結構標準解釋專利專案的規章制度。法院注意到,USPTO在近100年一直在用最廣泛的合理結構標準解釋專利專案,而且對於處在同時期的法院,包括聯邦法院,已經採取了這樣的標準。聯邦法院表示,美國發明法案並不是用來改變保護專案結構標準的。相反的,法院推斷,國會接受用已有規則來實施美國發明法案。不論是哪種情況主導,法院決定USPTO恰當地採取標準,使用了國會在美國發明法案中授予USPTO具有選擇及制定規則的權利。

聯邦法院在Teva一案中複審審核事實的決定,上訴委員會可以引用實質性證據中的外界(external)證據和重新構建的專利項目範圍。 法院判決上訴委員會複審時可以引用外界證據(複審申請人或專利擁有人並未提出的),法院重新審核了保護專案結構,在委員會的決定中並未發現錯誤。

根據AIA314(d),無論上訴委員會是否接受複審,法院沒有權利干涉上訴委員會審查的決定。

 

 
作者: 呂克行
現職: 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Ryder Lu Mazzeo & Konieczny L.L.C.
(RLM&K)是一所位於美國費城郊區,擁有多位經驗豐富美國專利律師的法律事務所;專精美國知識產權法律,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及商業機密。RLM&K提供客戶全方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專利及商標申請,侵權分析、訴訟官司;並替客戶在全美聯邦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及美國最高法院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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