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知名品牌New Balance在2015年4月24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敗訴,侵犯他人商標「新百倫」,需賠償9800萬人民幣,此案同時成為了該法院有史以來賠償金額最高的知識產權判例。
有中國學者認為本案的混淆是與一般傳統的混淆不同,屬於「反向混淆」的概念;何謂反向混淆? 根據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編製的智慧財產月刊第182期中,有對商標的反向混淆進行深入之探討,筆者認為本案在概念上類似反向混淆,本案之判決實際上仍是以廣洲中院認定的「惡意使用」為主,筆者引用本案概念並在此僅對反向混淆提出簡單之介紹及見解。
圖1. 早在2008年,便得到中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獲準註冊的「百倫、「新百倫」商標(左);在被控侵權敗訴之後,New Balance官網、天猫、以及京東旗艦店現在已經沒有了「新百倫」的中文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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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何謂商標「混淆誤認之虞」?根據我國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法規如下:「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所代表的意義即是不同商標使用人在使用商標時,即使商標相似但不會使消費者認為是同一商標,但消費者在消費商品時,可能會混淆誤認不同的商標使用人有某種企業關係,如:授權、加盟等等,甚至可能認為二商標使用人之商品或服務來源相同。
本文主題之反向混淆即為一種混淆誤認的型態,(以註冊主義作說明)在後註冊商標使用人比先註冊商標使用人更具規模或更具知名度時,消費者極有可能認為先註冊商標使用人為後註冊商標使用人之子公司或存在授權關係等等,造成了先註冊商標使用人建立的商標,被混淆誤認為更具知名度的後商標使用人的關聯企業。
反向混淆大致具有以下特性:
- 有二商標,二商標之間有時序上的先後,註冊主義國家即以先、後註冊的時點為依據。
- 先、後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會造成消費者混淆。
- 後註冊商標權人規模及知名度等經濟實力大於先註冊商標權人。
- 後商標註冊權人利用其經濟實力進入市場,使消費者改變了對先註冊商標權人的連結,因此,先註冊商標權人在市場上的經營受到影響。
讀者若參考智慧財產月刊第182期內容,即可發現筆者並未將美國及我國採用之「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的限制放入上述特性,因筆者認為在接下來的「物聯網」時代,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的分界將會愈來愈趨模糊,簡單舉例來說:電視 (尼斯分類第9類) 與冰箱 (尼斯分類第11類) 在尼斯分屬不同類別,但未來有人將兩樣商品的功能結合,那商品是歸類為可看網路電視的冰箱還是可冷凍冷藏食品的電視?產品的分界隨著時代不斷模糊,尼斯分類雖也不斷的修改,但各大廠不斷尋求產品/服務上功能的整合,創新的速度,應不是規範修改追的上的,因此,筆者認為反向混淆的特性,不應再以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服務上為限。
回到本案,由上述之特性,本案之New Balance雖為後註冊商標,但New Balance企業在市場上的知名度,遠遠超過本案之原告,原告之「新百倫」商標被消費者誤認為出自New Balance,在這樣的概念下,就如同反向混淆一般,雖然判決以「惡意使用」進行判決,而中國商標法目前也並未明文規範出,構成混淆誤認之虞為要件 (包含反向混淆) ,但筆者認為反向混淆的概念已經藏於本案之中。
中國市場及實力逐漸壯大,國際各大企業都想進入中國市場,這個判決的結果,賠償金額如此高的判例,感覺就像是吹起了號角,告訴國際要來吃中國市場這塊大餅,沒有做足準備,可能會吃盡苦頭,而身為鄰近中國的台灣,在商標搶註案件層出不窮的狀況下,看到國際大廠被中國開鍘後,台灣廠商西進怎能不更小心?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權月刊-第182期
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Bookcases/BookcasesList.aspx?c=11&year=2014
- CCTV央視網- 廣州日報 2015年04月30日-NEW BALANCE輸給“新百倫”被判賠償9800萬元
http://jingji.cntv.cn/2015/04/30/ARTI1430355527809352.shtml
- 新華網浙江頻道- 北京商報2015年04月30日-北京商報記者 邵藍潔 南淄博-NB兩度揮別中文商標 “新百倫”侵權判賠9800萬元
http://www.zj.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5-04/30/c_1115143840.htm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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