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中易公司公開的起訴書,我們注意到,中易公司曾主張以下智慧財產權:
(一)「中易字形檔」的著作權
1. 「中易字形檔」的美術作品著作權
中易公司主張,「中易字形檔」是按照「 GB130000.1/GBK 」規定的漢字字型,對每個漢字和字元的筆劃形狀及部件之間形成的字形結構,所賦予的美術創作,從而創作出幾萬個規範、美觀、獨特的漢字和字元。因此,中易字形檔中的每個漢字和字元,都是中易公司獨創的獨立的美術作品,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
2. 「中易字形檔」的電腦軟體著作權
中易公司主張,「中易字形檔」中的每一個漢字和字元,都是由一系列代碼指令完成,這些指令在被字體解釋軟體轉換成可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後,顯示或列印出相應漢字和字元的字形結果,因此,「中易字形檔」是用於漢字顯示和列印的電腦程式,受著作權法和電腦軟體保護條例的保護。
3. 「中易字形檔」的彙編作品著作權
中易公司主張,「中易字形檔」是將自行創作的宋體和黑體相應漢字和字元,集合彙編成兩幅字形檔,彙編兼顧到整幅版面顯示或列印時,字與字的組合效果的和諧和統一,因此,「中易字形檔」既是一個將幾萬個獨創的字形美術作品,分別彙編形成的美術彙編作品,又是一個將幾萬個自行開發的指令代碼,分別彙編形成的資料庫作品,受著作權法及相關國際公約、條約的保護。
(二)「鄭碼輸入法」專利權及著作權
1. 89018851.2 號中國專利權
中國公民鄭易裏和鄭瓏共同發明了《字根編碼輸入法及其設備》並申請了專利,於 1989 年獲得中國專利局授權,專利號為 89018851.2 ,又稱「鄭碼」專利。
1992 年,中易公司經該專利權人授權,有權使用該專利進行研製開發,有權對外簽署該專利的許可轉讓協定並有權獲得收益。
2. 《鄭碼單字和詞語編碼表》的彙編作品著作權
中易公司主張,《鄭碼單字和詞語編碼表》是利用鄭碼專利的編碼原理,對 2 萬餘個漢字進行編碼,後將單字和詞語的碼表合併、排序和調整,是一個基於專利的對漢字和詞語進行獨創編碼,及選擇排序的智力創作,是文字形式的彙編作品,屬於資料庫作品,受著作權法及相關國際公約、條約的保護。
三、在本案中由一審法院所確認的中易公司受到侵犯的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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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目前已部分公開的判決書內容,一審法院僅確認了微軟公司在 8 款作業系統中使用「中易字形檔」的行為侵犯了中易公司對中易字形檔享有的美術作品著作權,即字形檔中每個中文字元所享有的著作權。
至於一審法院為何未支持中易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還不得而知,原因可能在於證據準備問題及法律依據問題,侵犯軟體著作權與專利權的證據準備的難度本身就較大,據說本案在立案後遲遲未能開庭審理,也與證據準備不足有很大關係;而至於對資料庫的保護問題,目前還尚存爭議。
(一)神秘的協議
根據目前已部分公開的判決書內容,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一個協議雙方當事人對於許可範圍存在不同認識的案件」,由此可見,本案的關鍵證據是中易公司與微軟公司,曾經簽署過的一份許可使用協定,但由於本案雙方均對此份協定的具體內容保密,這就使得本案更加懸疑。
那份神秘的協議到底寫了些什麼?根據目前已公開的報導資訊,我們大概可以得到以下一些資訊。
在微軟公司的 Windows 作業系統中文版正式進入中國之初,電子工業部代表中國政府與微軟就Windows中文版的字形檔和輸入法的許可使用問題進行過談判,並於1994年12月8日 簽訂了「Windows 95中文版專案標準專案合作備忘錄」。
隨後,1995年7月,主管部門委託全國資訊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簡稱CITS)在全國範圍內進行評選,並將優秀產品推薦給微軟公司。這些符合相關標準的推薦漢字字型中,就包含有中易公司的宋體和黑體字形檔等。
同年9月20日,微軟公司與電子工業部電腦與資訊化推進司、國家技術監督局標準化司簽訂「Windows 95中文版專案標準專案規範合作協議書」(簡稱政府協定),協定要求Windows 95中文版使用的中文字型,微軟公司應選擇CITS推薦的規範化字型。
隨即在1995年11月10日,中易公司和微軟公司簽訂《字體許可協定》(簡稱1995年字體協定),許可微軟公司將相關字體用於「Windows 95中文版或任何其他微軟產品」。協定簽訂後,微軟依約定分11次向中易公司支付了使用費的上限100萬美元。
2000年,國家頒佈了新的規範標準,中易公司據此開發完成了2001年「中易字形檔」,與1995年「中易字形檔」相比,不僅增加了新的漢字,而且對字形重新進行了設計。2001年9月5日 ,微軟公司于中易公司簽訂《字體開發和許可協定》(簡稱2001年字體協定),約定中易公司為微軟公司設計和開發基於新標準的宋體、黑體、楷體和仿宋等字體,並許可微軟公司使用。許可費用為13萬美元。
(二)關鍵的「或」字
正是1995年字體協定中的「或任何其他微軟產品」中的「或」字,為雙方的分歧埋下了定時炸彈。
中易公司認為,1995年字體協定僅適用于Windows 95中文版作業系統及其配套產品,不應適用於後續其他作業系統及其配套產品。2001年字體協定的簽訂,也支援這種理解。
而微軟公司對該協議的理解是, 1995 年字體協定的許可範圍不僅限於Windows 95中文版,而且也包括了之後的任何版本的作業系統及其他任何微軟產品。
微軟公司稱,軟體需要更新換代是眾所周知的,微軟公司不可能將字形檔協定限制在單一版本上。微軟公司已經支付了相應協議中約定的費用。2001年微軟公司再次與中易公司簽訂字體許可協定,是因為國家標準進行了改進。
微軟公司還認為,即使在Windows 98等作業系統上使用「中易字形檔」超出協定許可範圍,但中易公司卻在其後將近10年時間裏繼續與微軟公司合作,沒有提出任何異議,相反卻進一步與微軟公司簽訂2001年字體協定。微軟公司稱這一事實讓人難以理解。
不過,微軟公司的這些理由顯然未能說服一審法院。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具有特殊性,即合同所涉標的的許可使用需要國家審批,因此需要考慮政府協定的有關內容。而從政府協定和1995年字體協定的邏輯關係看,後者是在前者框架下簽訂的。而政府協定的簽訂目的是為解決Windows 95中文版的中文字形檔規範和審批問題,合同內容與相關條款均明確以Windows 95中文版為前提。
對於1995年字體協定中的「Windows 95中文版或任何其他微軟產品」的表述,一審法院則認為,雖然協議中所用的連接詞是「或(or)」,但中易公司所主張的「任何其他微軟產品」是指當時與Windows 95中文版同時並存的微軟公司其他應用軟體(例如Word等Office軟體)比較合理。如果當時的許可範圍是任何微軟產品,就沒有必要特意強調Windows 95中文版,而應直接明確「任何微軟產品」。
至此,一審法院對「或」字做出了有利於中易公司的解釋,正是基於此,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綜合各種因素,本院認為被告在被訴8個版本作業系統安裝、使用」中易字形檔「的行為以及銷售上述作業系統的行為,超出了許可範圍,屬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複製、發行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一審法院僅認定微軟公司侵犯了中易公司對「中易字形檔」的美術作品著作權,並未認定對「鄭碼輸入法」的智慧財產權構成侵權,由於中易公司在本案中尚未提出具體的賠償數額請求,因此,微軟公司實際上在本案中僅需要承擔750元的訴訟費。而又由於本案所涉及到的8個版本的作業系統早已經在市場上停售,因此,本案的判決結果顯然不會對微軟公司的市場銷售造成實質衝擊。
但另一方面,一些業界人士也指出,對於在中國一向高舉保護智慧財產權大旗(甚至是大棒)的微軟公司而言,如今的侵權判決,對其宣傳正版化的努力無疑是一個重大打擊。因此,微軟公司有關方面也表示準備針對一審判決結果提出上訴。
實際上,與本案幾乎同時進行的還有另一件重大的智慧財產權訴訟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北大方正訴美國電子遊戲業巨頭-暴雪公司在其著名的《魔獸世界》電子遊戲軟體中,未經授權使用了北大方正享有著作權的字形檔,並索賠超過一億元人民幣。
為什麼又是字形檔?有業界人士分析,這與西方人對中國文化,尤其是漢字文化缺乏深入瞭解有關。輸入法和字形檔,這兩個產品都與中國的漢字有關。作為文化的重要載體,語言文字是一種文化與其他文化相區別的重要特徵,尤其對於漢字而言,其承載了數千年的中華文明,內涵豐富,博大精深,這顯然與西方國家有所不同。
在使用拉丁字元的國家,輸入法和字體都相對簡單,以英語為例,其僅有26個字母,再加上大小寫、各種符號、標點,最多也就上百個字型而已,字體的數量也不多。但中文顯然要複雜得多,漢字的字型、結構和字體的組合更是千變萬化,此外,漢字的字體還涉及到源遠流長的中華書法文化。因此,無論是中文輸入法還是字體字形檔,其設計週期、設計複雜度都遠大於使用拉丁字元的西文。
如果外國公司對中國傳統文化缺乏深入的瞭解,便有可能在這方面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上產生疏漏或失誤,導致與本土企業發生智慧財產權糾紛。相信隨著上述兩件案件的審理,將會在涉及本土文化方面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上引起大家更多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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