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5期
202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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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統一專利法院第一個多方初步禁制令出爐:2023年慕尼黑地方分院NanoString Technologies Inc. v. 10x Genomics, Inc.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歐洲統一專利法院(UPC)慕尼黑地方分院於2023年9月19日頒發了第一個歐洲單一專利的多方(inter partes)初步禁令[1]。此一初步禁令決定由專利權人哈佛大學及其專屬被授權人10x Genomic獲得,且無需繳納保證金。根據德國過去的判例,要獲得初步禁制令,必需專利有效的機率高於50%以上,統一專利法院德國地方分院則採取了更有利專利權人的立場,透過這個裁定可以發現,統一專利法院正在發展成為一個對專利權人友好且高效的專利訴訟法庭[2]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歐盟統一專利法院與訴訟程序規則與暫時保全措施

目前歐盟有二種專利。一種稱為「傳統專利」(Classic Patent)或「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歐洲專利局(EPO)只負責檢索和審查,申請人還必須選擇進入歐盟國家取得各國效力。第二種是2023年6月開始實施的「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簡稱UP)。歐洲專利局審查後,可選擇申請取得單一效力,取得在歐盟多數國家的保護,包括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瑞典...等,截至2023年11月16日為止,UP有效國家為17國[3]

歐盟在2013年通過的《歐洲統一專利法院協議》(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簡稱UPCA)中,規定由各會員國代表組成的行政委員會,有權制定訴訟程序規則(Rules of Procedure)。2022年7月8日,行政委員會制定了統一專利法院《訴訟程序規則》。

在訴訟程序上有所謂的「暫時保全程序」,亦即在訴訟剛提起或還沒提起時,就請求法院做出命令,凍結被告的財產或令被告暫停行為。歐盟則稱為「暫時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這類的保全措施,在專利訴訟中最重要的,就是請求法院令被告暫時停止侵權行為,在美國稱為初步禁制令,在台灣稱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在前述《訴訟程序規則》中,第205到213條,規定了暫時措施的相關規定。

原告為了取得專利單一效力而申請延緩核准專利

《訴訟程序規則》第209條(2)規定,授予暫時措施時,除其他要求外,統一專利法院應考慮案件的緊迫性(the urgency of the action)。另外,根據《訴訟程序規則》第211條(4),法院也要考量,專利權人尋求暫時措施時是否有任何不合理拖延。

本案專利權人是哈佛大學及其專屬被授權人10x Genomic,專利名稱為「用於分析物檢測的組合物和方法」。其於2022年4月27日向歐洲專利局申請該專利。但在2023年4月21日時,哈佛大學向歐洲專利局申請延緩作成核准專利之決定[4],因為6月1日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即將上路。哈佛大學在2023年5月9日,請求取得單一效力,5月11日,歐洲專利局正式核准該專利[5]。等到同年6月1日統一專利法院制度上路,哈佛大學和其專屬被授權人立即於6月1日向統一專利法院慕尼黑地方分院申請初步禁制令[6]

被告是NanoString Technologies及其德國和荷蘭子公司。其辯稱,他們的產品在2023年4月就曾經作宣傳,包括在歐洲峰會,以及漢諾威和維爾茨堡的活動。原告若認為被告侵權,最慢應該在4月就已經知道;但卻刻意推遲歐洲專利局的核准,到6月1日才到統一專利法院申請禁制令。

被告認為,原告本來就可先辦理進入指定國而取得各國專利效力,並使用各國程序聲請暫時措施,卻不為之。且原告為了獲得單一專利,刻意拖延歐洲專利局授予專利的程序。被告主張,這二行為構成了不合理的拖延[7]

為了取得單一專利效力而延緩程序並非不合理拖延

然而,本案法官指出,單一專利的執行,和不具有單一效力的歐洲專利的執行(必須在每個國家分別進行),二者並不同樣有效。鑑於單一專利及各國法律制度的差異,本案法官認為,專利權人未積極進入各國專利並到各國法院聲請暫時措施,並不能算是第211條(4)的不合理拖延[8]

在此背景下,慕尼黑地方分院也批評了一些德國法院先前的做法[9]。過去德國部分法院認為,當系爭專利已經受到專利無效之攻擊,必須在異議程序或一審程序中認定專利有效,法院才能核發暫時措施。不過,這個見解已被歐洲法院2022年4月的C-44/21 Phoenix Contact判決[10]所推翻。

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正是因德國法院過去此種更嚴格的做法,使得原告不選擇到國家層級執行專利,決定等待統一專利法院制度正式上路後,才利用統一專利法院申請暫時措施。這個決定,並不構成「尋求暫時措施的不合理拖延」[11]

專利有效性的舉證標準為50%

根據《訴訟程序規則》第211條(2),關於暫時措施請求的決定,應包括考量相關專利是否具有「足夠的確定性」(sufficient degree of certainty)。本案法官認為,如果專利有效的可能性比無效的可能性高,就已經滿足了這種確定性。換句話說,該系爭專利在有效性的攻擊中倖存下來的可能性超過 50%,這就足以讓統一專利法院慕尼黑地方分院批准初步禁令的請求[12]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法官不採用德國之前判例法。德國過去的判例要求,要獲得初步禁制令,需專利有效的機率高於50%以上。因此,統一專利法院德國地方分院採取了更有利於專利權人的立場[13]

不用說明之後打算提起的本案訴訟與事實證據

此外,根據《訴訟程序規則》第 206條(2) (e),「暫時措施申請應包含…對將在法院啟動的訴訟的簡明描述,包括本案訴訟將會仰賴的的事實和證據的說明。」在該條規定後面,提到此要求與《歐洲統一專利法院協議》第62條有關。

因此,一般會認為,要申請初步禁制令,必須先描述之後欲提起何種本案之訴。儘管如此,慕尼黑地方分院表示,欲根據《歐洲統一專利法院協議》第62條申請暫時措施,並不受《訴訟程序規則》第 206條(2) (e)要求的影響。慕尼黑地方分院認為,第 206條(2) (e)之要求,僅限於根據《歐洲統一專利法院協議》第60條請求證據保全和場所檢查命令和第61條請求凍結資產命令時,才需適用。不過這樣的限縮解釋,其他統一專利法院的法官是否同意,還有待觀察[14]

無須繳交保證金

最後回到本案。法官認為,被告侵害原告專利的可能性非常高,而且涉案專利的有效性已得到足夠確定的證明。因此,考慮到原、被告的經濟狀況,法官不認為初步禁制令被撤銷後被告潛在求償會有困難,故裁定原告不需要繳交保證金[15]

結語

自統一專利法院實施以來,之前杜賽道夫分院已經做出第一起單一專利的單方初步禁制令[16],亦即沒有開庭聽取被告抗辯就可核發禁制令,本案則是慕尼黑分院做出的第一個多方初步禁令。這二個裁定都顯示,統一專利法院目前發展為一個對專利權人友好且高效率的訴訟法院[17]

到目前為止,新的統一專利法院制度實施僅幾個月,其初步禁令程序,與許多歐洲國家法院的速度和效率相比,速度快得多、效率高得多。由於UPC涵蓋歐洲大陸最重要的司法管轄區,因此它可能很快就會被視為世界領先的專利訴訟法院[18]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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