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6期
2024 年 0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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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動作是否受著作權保護?It's Complicated
— 談美國Hanagami v Epic Games判決
許慈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在美國,舞蹈著作(choreographic work)並非自始即受著作權法保護,而是遲至1976年修法方納入規範。實務上,涉及舞蹈的侵權爭議亦不多見,再加上受保護元素區辨不易,Hanagami v. Epic Games一案裁決結果如何,自然備受各界關注。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Epic Games, Inc.在廣受歡迎的線上遊戲《要塞英雄》(Fortnite)中推出「emote」動態商品,玩家的虛擬化身(avatar)可在慶祝勝利或虛擬音樂祭期間套用表演,例如,玩家可化身為蝙蝠俠來趟火影跑(商品名「Full Tilt」)。然而,emote商品多次遭到質疑抄襲自知名舞蹈動作,包括2 Milly、Alfonso Ribeiro、backpack kid、JaQuel Knight等人都曾指控Epic Games侵權。

本案[1]上訴人Kyle Hanagami亦是指控者之一。Hanagami聲稱Epic Games商店於2020年8月釋出的emote商品「It's Complicated」(價格約5美元,後稱系爭商品),係抄襲自其Youtube影片「CHARLIE PUTH - How Long | Kyle Hanagami Choreography」[2]的編舞(於2021年2月完成著作權註冊,後稱註冊作品)。系爭商品並未使用Hanagami編舞搭配的歌曲「How Long」,另選用無歌詞之原創樂曲。

根據Hanagami委任律師提供之影片[3],在系爭商品[4]的16拍動作中,前4拍動作近似於註冊作品中搭配副歌(chorus)的8個肢體動作。地方法院將該步法(steps)界定為「長度2秒的8個肢體動作組合,搭配4拍音樂,在整個註冊作品中重複10次」(後稱系爭編舞)。

初審敗訴:個別姿勢不受保護

地方法院認為,系爭編舞是由多個單獨姿勢(poses)所組成,著作權法並未保護個別姿勢;再者,整個系爭編舞亦無法成為獨立著作(discrete work),其只是註冊作品長達5分鐘舞蹈動作(dance routine)中的簡短片段(“short” routine)而已,同樣不受著作權保護。

至於註冊作品,則是由5組不同舞者表演96拍長度的編舞(總共480拍),與系爭商品兩相對照,除系爭編舞外(因不受保護而無實質近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問題),實分屬不同類型表演者在不同環境下表演的不同舞姿,並無實質近似之處。

上訴審撤銷並發回更審

受保護元素之分析方法有誤

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指出,透過「外部測試」(extrinsic test)[5]評估實質近似性時,必須區辨出受保護及不受保護元素,並檢視兩造著作之受保護元素是否實質上近似(稱為「篩選」(filtering)方法)。倘若難以區辨是否受保護,則可藉助「選擇與安排」(selection and arrangement)方法[6],判斷兩造著作之元素選擇與安排是否高度相似 — 例如,觀察者若是未刻意尋找,便無法察覺差異點 — 此時,元素只是建構編作品的磚石,猶如文字創作的字詞及短語、或樂曲的個別音符,縱不受保護亦無妨。真正受保護的是,編舞家對元素的選擇與安排。

儘管區辨編舞中的各項元素並非易事,但上訴法院仍認為,地方法院不應將系爭編舞簡化成「多個靜態姿勢之組合」,而忽略了其他表達性元素(expressive elements),例如肢體位置、肢體形態、肢體動作、轉承(transitions)、空間運用、時點、停頓、能量(energy)、輪跳(canon)、主題(motif)、對比、重複等。姿勢並非舞蹈著作唯一相關的元素,姿勢元素本身的動態性,亦無法涵蓋整體編舞的創意性表達(creative expression)。法院應區辨並加以比對的是,藝術元素形成連貫性模式(coherent pattern)、綜合體(synthesis)或設計的特定方式,亦即受保護之選擇與安排。

上訴法院亦認同,無論是四肢、手與手指、頭與肩膀等部位的律動以及節奏,Hanagami在編舞元素的選擇與安排上確實頗具創意。

系爭編舞不只是註冊作品之簡短片段

(1) 實質近似與否在量之判斷上並無明確界線
涉訟著作是否近似於原告著作中之重要部分,必須按個案情形就「質」與「量」判斷而定。縱使近似的比例不大,但在整體著作中占極大重要性,亦可能構成侵權;例如Skidmore v. Zeppelin一案[7],涉訟的僅是齊柏林飛船(Led Zeppelin)名曲「Stairway to Heaven」開場的吉他獨奏,是否近似於原告樂曲「Taurus」的8小節段落而已。

當然,若是近似的份量過於微少,確實也難以構成侵權。以音樂著作為例,目前尚未出現三音符組合(three-note selection)或四音符序列(a four-note sequence)遭認定近似之情形。在本案,Epic Games並未爭執涉及抄襲之著作部分屬於微不足道(de minimis)。

儘管上訴法院係以初審駁回理由(指Epic僅侵害註冊作品之相對微少部分)有誤而撤銷判決,並未就「系爭編舞是否極具重要性」作出裁決,而是發回交由陪審團判斷,但亦表示Hanagami主張不無道理,亦即註冊作品中多次重複表演的系爭編舞,係對應於歌曲的副歌及與歌名(即「How Long」)相同的歌詞(即「How long has this been goin' on?」),為註冊作品中最容易辨認且最獨特的部分,重要性相當於歌曲的副歌

(2) 系爭編舞不只是一組簡單舞蹈動作
上訴法院認為,系爭編舞並非簡單的舞蹈動作,不僅是在線性或空間上具輕微變化的幾個動作,而是一系列複雜、快節奏且涉及全身律動的模式與動作,唯有訓練有素的舞者才能夠完美表演 — 簡言之,簡短不代表簡單(Short does not always equate to simple

即使除去註冊作品的其他編排,單是系爭編舞本身,即已符合《美國著作權局施行細則》(Compendium of U.S.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所定義之舞蹈著作。至於系爭編舞能否再向著作權局申請註冊,與Epic Games之非法挪用(unlawful appropriation)爭議無關,換言之,即使著作權局拒絕系爭編舞單獨註冊,亦不影響Hanagami的權利主張。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上訴法院拒絕就「本案或編舞作品屬於保護範圍寬或窄之著作類型」表示意見。

結語

根據前述比對影片,系爭商品的確為「系爭編舞」(以0.5倍速播放幾乎與系爭商品頭4拍相同)加上「未與註冊作品近似之其他動作」,但不同於系爭編舞與歌曲節拍有所搭配,系爭商品的整套動作明顯與所選用樂曲無對應關係。再加上系爭編舞段落的高識別度與重要性,不難看出Hanagami在本案獲勝機率頗高。

然而,由於兩造已於2024年2月12日達成和解,無法得知發回後地方法院如何認定系爭編舞的價值及侵權問題,只能留待未來類似案件進一步釐清。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許慈真
學歷: 輔仁大學外語學院財經法律翻譯學程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博士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法律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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