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營業秘密竊取行為包括:(1)競爭公司於聘僱被害公司的員工時指示或暗示後者竊取;(2)欲創業的員工於離職時重製原公司的營業用資訊。但實務上還有其他類型,例如臥底型產業間諜類的侵害營業秘密行為,即本文所介紹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本案的被告原有經營事業,但卻應徵至被害公司擔任技術人員以便竊取資訊。藉由本件實際案例,提醒中小企業應於招聘時注意產業間諜問題,以免重要的經營資訊有遭竊取之風險。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本案背景
本案受害公司稱3Q公司,而系爭營業秘密涉及太陽能熱水器、乾燥機與粗糠爐等之工程圖、「國外合約履歷」表格、及國外經銷商合約等屬於3Q公司之生產、營運、銷售等資訊。
本案自然人被告有三位。被告Chen於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2年2月9日止任職於3Q公司,曾擔任「品保部檢驗組實習及助理工程師、生產部生技課助理工程師等職務」與「負責進料檢驗、機器組裝等工作」。被告Chen亦為LC公司的實際負責人(LC公司亦為本案被告),而LC公司設立於2002年5月2日,其名義上負責人於2016年11月3日從被告Chen的母親變更為其配偶。
被告Chang於2010年3月8日起在3Q公司任職至2015年5月間止,其先在生產部製造課從實習做到2010年6月8日轉為助理工程師,而後於2011年1月17日調至生產部生技課擔任助理工程師至2012年7月1日時升任組長。被告Chang在生產部生技課任職時曾負責協助設計3Q公司的生產零件標準製程、管理生產設備或模具、及輔導供應商,並曾與被告Chen共事。被告Chang另於2014年8月1日調至生產部製造課塗裝組單任組長至離職。
被告Wen為被告Chen的姊姊,其擔任設於中國的SC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被告Chen才是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SC公司之設立是為了生產穀物乾燥機等農業機械,以與3Q公司競爭。
營業秘密竊取行為
被告Chen於任職於3Q公司時陸續以影印、或以員工帳號與密碼登入公司內網後下載至其隨身碟、或於出差時攜帶公司的筆記型電腦時將檔案重製於隨身碟等方式,以取得系爭營業秘密。被告Chen將紙本版的資訊彙編成冊,而放置於LC公司之營業處所內。被告Chen還將相關文件掃瞄成PDF檔以儲存在LC公司之電腦內。
在2012年2月10日,被告Chen被派往3Q公司之中國分公司任職,但於同年3月19日離職,且隨後在2013年5月間於中國創設SC公司。為繼續取得3Q公司生產農業機械之資訊,被告Chen提供20萬元的金錢報酬給仍在職之被告Chang,以誘使後者違反其對3Q公司的保密義務。被告Chang後依照被告Chen之指示,接續於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14日間,以員工帳號與密碼登入公司內網,並列印乾燥機或粗糠爐之工程圖。
被告Chang將該些工程圖帶回住所後經掃描成電子檔以能用電子郵件寄給被告Chen。值得注意者是本案一審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指出被告Chang是於2012年6月起至2015年2月間執行被告Chen所交付的竊取營業秘密任務。
另為研發淤泥乾燥機,被告Chen指示被告Wen將存於LC公司電腦內的相關工程圖檔案,進行原圖面之公司名稱、設計人員、編號、名稱等資料之更改、與尺寸數據之調整而改版成新檔案,再以通訊軟體傳遞給被告Chen,以在中國將該些新檔案供作研發而使用。
甚至,被告Chen「為能取得3Q公司使用中且中國廠商無法生產、或品質優於中國廠商產製之零件」,將該些被告Wen所寄送之電子檔內的圖面再予以尺寸之修改而儲存為新檔案,而將該些新檔案回傳給LC公司的員工(包括被告Wen)。該些員工依被告Chen之指示,而以LC公司的名義將該些新修的工程圖傳給數個3Q公司的協力廠商以詢價訂貨。其中一間協力廠商YC公司根據相關工程圖以生產螺旋桿且出貨給LC公司,而再由LC公司出口至中國給被告Chen為研發淤泥乾燥機之用。
系爭營業秘密侵害行為,經3Q公司得知LC公司向其協力廠商詢價以訂購零件之事才曝光。3Q公司立刻向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提出告訴,以致相關調查局幹員於2015年5月14日持搜索票前往LC公司之營業處所、及被告Chang之住處、與其位在3Q公司之個人辦公室與置物空間執行搜索,並取得相關侵害證據。
被告的罪刑
2016年間被告等三人以違反營業秘密法為由遭起訴。由於被告Chen與Chang等之侵害行為期間,係從營業秘密法無罪化到於2013年2月1日起導入刑事責任之後,故本案地院僅就有罪化後之行為論罪。據此,本案地院於105年度智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裁判日期:2019年10月18日)中,判被告等三人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之罪,且有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非法使用或洩露營業祕密之行為。
本案上訴至智商法院,而就第13條之2第1項之罪,該智商法院(裁判日期:2022年8月3日)維持被告Chen與Chang之有罪判決,但改判被告Wen僅犯違反著作權法之侵害重製權罪。被告Wen改判之主因是其對所處理的工程圖檔無認知是營業秘密。
「意圖在境外使用」要件
針對被告Chen與Chang所犯第13條之2之罪,該智商法院就「意圖在境外使用」要件之分析有二部分。一是關於證據適用,該智商法院指出有被告Chen與Wen之任意性自白、及補強證據等可佐證「被告Chen推由被告Wen或證人某Z以如本判決附表三所示圖面向三間3Q公司協力廠商詢價訂貨之目的,係為供其在大陸地區研發農業機具使用無訛」。
具體而言,相關自白所揭示的事實可分為二類。第一類屬竊取營業秘密之行為,包括:(1)「被告Chen於2013年5月間在大陸設立SC公司,由其胞姊即被告Wen擔任該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Chen則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該公司營業項目為穀物乾燥機、熱風產生爐、種子乾燥機、水分測定儀等農業機械設備製造及安裝」;(2)「因SC公司擬生產製造之農業機械仍在研究開發階段,被告Chen遂指示被告Wen自被告LC公司電腦主機內找出本判決附表三所示之工程圖面,並於更改原圖面之公司名稱、設計人員、編號、名稱等資料及調整尺寸數據後,以Skype通訊軟體傳送予被告Chen」。
第二類則涉及系爭營業秘密的使用行為,包括:(1)「嗣被告Chen為能取得3Q公司使用中且大陸廠商無法生產或品質優於大陸廠商產製之零件,先在大陸地區就前開由被告Wen傳送之圖面予以更動尺寸,再以Skype通訊軟體傳送與被告Wen及證人某Z,並使該二人以被告LC公司名義,傳真或以電子信箱寄送如附表三之相關欄位所示圖面,向三間3Q公司協力廠商詢價訂貨」;(2)「經YC公司依被告LC公司提供之圖面生產出貨,被告LC公司乃將購得之螺旋桿出口至大陸地區作為研發淤泥乾燥機之用」。
至於相關補強證據則有:(1)證人某Z、及三間3Q公司協力廠商之負責人或員工等於偵訊時具結之證述;(2)SC公司之網頁介紹及基本資料;(3)3Q公司基本資料;(4)扣案證據中被告Chen與Wen間之SKYPE對話紀錄;(5)LC公司以電子郵件傳送予三間3Q公司協力廠商之詢價單及圖說;(6)GL公司報價單、出貨予LC公司之出貨單、與統一發票;(7)LC公司簽收單與其匯款至GL公司帳戶資料;(8)LC公司於2013年12月與2014年10月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出口報單總細項資料清單各1份等。
本案的啟示
本案所引發的問題是3Q公司有無可能避免聘僱這類產業間諜?本文提出兩點建議。
第一是企業可於聘僱時要求應試者揭露勞保投保的歷史記錄。該記錄會有雇主的資訊,可用來評估應試者有無可能是他公司所派的產業間諜。若被告Chen與LC公司的關係揭示於勞保記錄,且若3Q公司對LC公司有疑慮,即可由該勞保記錄獲得警示。
第二是企業可要求員工提供個人所得稅申報資料。該記錄會有他單位的薪資支付資訊,可據此瞭解員工是否財務異常而受他人指示來竊取機密。如此,若被告Chang由LC公司受領該20萬元的金錢報酬,3Q公司可透過所得稅資料而察覺異常。
不過由於勞保或所得稅等記錄屬於個人的職業資料,企業於要求應試者或員工提供時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企業應主動告知其目的,並要求應試者具結同意相關資料的蒐集與利用。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
|
作者: |
陳秉訓 |
現任: |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 |
經歷: |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
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
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
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
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
學歷: |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博士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系 |
|
|
|
Facebook |
|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