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期
201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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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名稱與商標使用的模糊地帶
陳秉訓/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江老師:「你們的彩虹電影節辦的如何?」

阿德:「最近遇到一個問題!有個宗教團體要我們不能播放『酷家盟』這部電影。」

江老師:「發生什麼問題嗎?『酷家盟』我知道,它在描述一群同志人權律師推動民法修正,希望法律不要限制同性婚姻。這部電影怎麼惹到他們呢?」

阿德:「唉!他們說『酷家』聽起來很像『謢家』,會讓別人誤會。」

江老師:「就算是這樣,他們有主張什麼樣的權利呢?」

阿德:「我也搞不清楚細節,好像是商標權。原來他們有經營一間家具行,有申請商標,叫『謢家盟』。他們說要告我們侵害商標權!」

江老師:「你們打算怎麼辦呢?」

阿德:「我們想把電影名字改為『酷家聯盟』,多一個字。老師,這樣應該沒問題吧!」

江老師:「如果他們的商標是指定使用在家具類的商品,你們其實也不用改電影名字,因為沒有混淆誤認而侵害商標權的問題。不要和他們一般見識,多花點時間在電影節的宣傳上。加油囉!」

阿德:「是嗎!謝謝老師的建議!」

「電影名稱」有商標的性質,因為觀眾能依據電影名稱來辨識電影片是否為其所欲觀賞的電影。當電影片宣傳時,「電影名稱」必伴隨著使用。根據商標法第5條,該使用可視為商標使用,因而有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疑慮。但是「電影名稱」有商品的「名稱」性質,可能根據商標法第36條而主張為他人商標權效力所不及之事項。

無論「電影名稱」能否受商標權效力所不及之保障,本案例的「酷家盟」電影名稱,應不至於侵害「謢家盟」商標。商標侵權與否決定於系爭商標和被控商標間的使用狀態。商標法第68條規定三種基本的商標侵權行為:一是「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是「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是「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在本案例中,「酷家盟」相對於「謢家盟」商標而言,可視為進似的商標,而有第三類侵權行為的疑慮。然而,「電影片」與「家具」應屬不同類別的商品。此外,「酷」和「謢」就字形上與讀音上應有一定的區別。一般人只要不是隨意看或不專心聽,應不致認為「酷家盟」和「謢家盟」間有混淆誤認之狀況。

另如果「謢家盟」被視為著名商標,則根據商標法第70條,「酷家盟」可能會涉入商標淡化的問題,亦即「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過,「酷家盟」乃同性戀電影,並無任何負面的問題,故應無造成「謢家盟」商標信譽減損的疑慮。另「謢家盟」商標應無從家具業跨足電影業之可能,且電影片和家具二者之產品性質差異過大,故「酷家盟」電影名稱應不會減損「謢家盟」商標之識別性。總之,本案成立商標淡化之可能性甚低。

由於本案例的「酷家盟」電影名稱並不會侵害「謢家盟」商標,因此將「酷家盟」改成「酷家聯盟」,即屬不必要的動作。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秉訓
現任: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經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律博士(Juris Doctoris,J.D.,2010年畢)。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LL.M.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Law)(2008年畢)。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2007年畢)、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1999年畢)、台灣大學化工系(1997年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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