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期
發刊日 : 105 年 6 月 15 日
  智權報總覽   
 
淺談設計專利與商標之異同
黃少瑜/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2016.06.15

設計專利包含視覺的、非功能性的特徵,並且是應用在物品上,涉及一個物品的形狀、表面花紋或色彩。設計專利保護的是它的外觀所帶來的視覺效果,而非物品的結構或功能。如果某一個產品在設計時,必定是某種特殊形狀,無法有其他可能的形狀,那這種產品的形狀就不會是設計專利能保護的對象。但是,一個好的設計,除了外型之外,當然也會考量其功能,例如人體力學、空氣力學等等。而若是有多種不同的形狀可以達到同樣物品的功能,這時候多半認為這個設計主要是裝飾性質的。通過設計專利來保護的標的必是物品的形狀、花紋、色彩或是其結合。

商標則是一個企業或是產品的形象。商標保護品牌,及與品牌相關的商譽。商標的型態可能為一個圖案、包裝設計、立體物品、聲音,甚至是氣味等。商標可用於識別物品或服務的來源,也可以用於廣告宣傳使大家認識,所以商標註冊必須要符合識別性,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能夠使大眾辨識其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隔。

商標與設計專利能夠申請的範圍都包含立體物品,然而,一個商品的某個外觀特徵,也許在許多不同的品牌都能夠看的見,因此,這並無法區別是某個特定的來源,便無法成為註冊商標,若要使立體商品也能註冊成為商標,那可能必須隨著時間的增加,來加強消費者認識立體商品與其來源的關聯。

目前台灣設計專利提供了12年的保護,商標保護期間則是10年到期後,得申請延展,每次再延展10年。相較之下商標可以獲得長久的保護。然而商標並沒有像設計專利一樣,需要是新穎的,所以就算是已經公開了,或者是使用了好一陣子,仍然可以去註冊商標。

三得利角瓶

三得利角瓶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第一瓶角瓶是在西元1937年10月8日所誕生,根據商標權人三得利公司的說法,角瓶本身一開始並沒有特殊的名字,僅於瓶身上印製「SUNTORY WHISKY」的標記。但是隨著時間的增加,大量的廣告與媒體的曝光,角瓶逐漸受到歡迎,有消費者便稱這個有特殊的龜甲刻紋的瓶子為「角瓶」。而於1998年6月委託「模範市場研究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台灣地區消費者作「三得利角瓶外觀辨識度調查報告」,報告中除顯示本件商標已享有極高知名度外,其中對於564位知悉本件商標商品之消費者,問及本件商標商品之瓶身造型及標籤特徵時,有高達72.5%的消費者表示「龜甲狀長方型瓶身」之設計為本件商標商品特徵。

圖一: 角瓶的商標

圖片來源: 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index.jsp

圖二: 角瓶的歷史

圖片來源: http://www.suntory.com.tw/suntory/news-entry.aspx?s=25

2003年11月,三得利遂提出商標註冊,而經過智財局審查後,認為在這樣特殊的設計下,已具備立體商標之識別性,再加上本件商標經申請人長期、大量使用下,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營業上商品之識別標識,三得利角瓶便在這樣的狀況下註冊了商標。

 

 
作者: 黃少瑜
現任: 北美智權教育訓練處 設計專利工程師暨研究員
經歷: 瀚宇彩晶法務處智權部 高級工程師
瀚斯寶麗法務處智權部 高級工程師
大同大學 工業設計系學士

 


Facebook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本電子報所登載之文章皆受著作權之保護,歡迎轉寄連結或分享連結。唯未經本公司同意,
不得將《北美智權報》文章之全部或部分內容,以違反著作權方式為之,違者必究。如欲獲得授權,請洽編輯部:anitali@naipo.com 
©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 北美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版權所有
新北市永和區福和路389號五樓 TEL: (02)8923-7350 FAX: (02)8923-7390 http://www.naip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