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先後與多國專利局達成雙邊或多邊協議,可在法規准許或申請人授權的情況下,免費於線上提供特定優先權證明文件給外國專利局,或自外國專利局調取所需優先權證明文件,因可達成專利局、申請人、專利代理人三贏局面,是近年普受歡迎、使用日廣的服務。
跨國專利申請常需依《巴黎公約》主張優先權,而為滿足優先權主張要件,一般都需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相關專利局申購並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下稱權證),事涉申請人及至少兩個不同的專利局,同時可能需由不同的專利申請代理機構居中協助辦理,操作不可謂不繁瑣。而且雖是常規的文書作業,萬一出現程序瑕疵,仍有可能導致優先權主張無效,甚至損及所請發明專利適格性,所以不可輕忽其重要性。而為簡化作業流程、降低文書作業成本,許多專利局都透過跨局合作免費提供權證電子交換服務,以創造專利局、申請人、專利代理人三贏局面,以下即簡單說明USPTO相關作業模式[1]供讀者參考。
USPTO先後與多國專利局達成雙邊或多邊協議,可在法規許可或申請人授權的情況下,線上提供特定權證給外國專利局,或自外國專利局調取所需權證。這項免費服務主要經由兩種管道達成:一是Priority Document Exchange(簡稱PDX),為USPTO與個別專利局簽訂的權證電子交換雙邊協議;一是Digital Access Service(簡稱DAS),為WIPO管理的多邊文件電子存取平台。
與USPTO簽有PDX協議的專利局包括歐洲專利局(EPO)、日本專利局(JPO)、韓國專利局(KIPO)、大陸國知局(SIPO)等,這些PDX參與局可依規定彼此提供權證。DAS平台參加局包括WIPO國際局IB,及西班牙、英國、澳洲、芬蘭、丹麥、瑞典等國專利局,一般分為交存局(Depositing Office)、查詢局(Accessing Office)兩種角色:交存局通常是第一申請局,可提供後申請局所需權證;查詢局一般即後申請局,可自交存局查詢獲取權證(多數DAS參加局都兼具兩種功能,但也有少數例外)[2]。
因此簡單說,只要符合規定條件,其基本規則大致為:在DAS架構下,USPTO可自DAS交存局取得後者所出具的優先權基礎案權證,並可提供美國優先權基礎案權證予DAS查詢局。而在PDX架構下,USPTO可自PDX參加局直接取得後者所出具的優先權基礎案權證,也可提供美國優先權基礎案權證予PDX參加局。而非PDX/DAS參加局所出具的權證,若已先向JPO或EPO提交,USPTO亦有可能透過JPO或EPO取得所需權證。
然而,不是所有申請案都能利用PDX或DAS平台傳送權證。例如,若為美國設計申請案或美國受理的PCT案,USPTO無法經PDX/DAS提供權證予其他專利局;即使是其他類型的美國申請案,也需等公開或公告,或通過保密審查並取得申請人授權,USPTO才能透過PDX/DAS提供權證予其他專利局。再例如,若是美國設計申請案或PCT進入美國的國家階段申請案主張外國優先權,又或有美國申請案主張PCT案優先權,但PCT優先權案並非國際局、丹麥、芬蘭、瑞典受理,USPTO也已公告不會經PDX/DAS調取所需PCT案權證。
然而,申請人仍應注意,各專利局並不保證一定能順利自PDX/DAS查詢獲取或提供權證,假使有任一專利局無法自PDX/DAS平台查詢獲取所需權證,無論原因為何,責任一概由申請人自行承擔,所以若有異常狀況,申請人仍需自費申購提交實體文件,若趕不及在期限前補件,恐怕會因程序瑕疵導致優先權主張無效。
備註:
- USPTO相關公告已彙整於專設網頁供公眾參考:https://www.uspto.gov/patents-getting-started/international-protection/electronic-priority-document-exchange-pdx。
- 完整清單及細部資料請見WIPO網頁公告:http://www.wipo.int/das/en/participating_offic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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