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下旬,美國參議院提出編號S.1390的新修法提案STRONGER Patents Act of 2017,磨刀霍霍,準備大修IPR和其他USPTO公告後審理(Trial)程序法規。
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編號Public Law No: 112-29 )[1],導入數種專利公告後的USPTO審理(Trial)程序,以受理案件量觀察[2],這些新程序極受歡迎,居高不下的專利陣亡折損率,儼然成為這些新程序的最大賣點,但也由此引發諸多爭議。2017年6月下旬,美國參議院提出編號S.1390的新修法提案STRONGER Patents Act of 2017 [3],磨刀霍霍,正對這些程序而來。
前述新程序,是由USPTO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PTAB)負責處理,包括派生(Derivation))、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IPR)、領證後複審(Post-Grant Review;PGR)、涵蓋商業方法專利過渡期複審 (Transitional Program for Covered Business Method Patent Review;CBM)四大類程序。其中以IPR使用最廣,2012年9月16日新法生效至2017年10月間,USPTO共收到5292件IPR請求,占這類新程序總請求件數九成以上;排名第二的CBM請求有481件,占8%;PGR請求件數僅38,約占1%。
修訂35 U.S.C. 316(e)、326(e)條文,程序中被挑戰的專利範圍都改作有效推定,需有「明確且令人信服」(Clear and Convincing)的證據,才能推翻前述推定。依目前制度,PTAB各項程序只要求達到「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標準。
事實上,不只美國國會的部分議員對PTAB審理程序有意見,S.1390提案發布前一週,美國最高法院同意受理Oil States v. Greene's Energy Group上訴案[7],IPR這類(沒有陪審團卻能消滅私人財產的)程序是否違憲,連美國大法官們也認為值得研究。美國國會的修法提案不一定能成功闖關,但如無意外,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訴案總會作成判決,這場IPR支持方及反對方的戰爭,不論是立法戰線或司法戰線,後續發展都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