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前述第一種途徑,必須遇有申請人特殊健康狀況,或能搆上申請人年齡門檻,多數申請人大都難以加工適用,可先忽略不提。至於其他幾種,以下簡單整理其辦法規定,供有需要的讀者參考。
種類
辦法 |
AE加速審查 |
TrackⅠ優先審查 |
Global/IP5 PPH |
Expanded CSP |
(Revised) Accelerated Examination |
Prioritized Examination
(Track One) |
Global/IP5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
Expanded Collaborative Search Pilot |
1.試行期間 |
N/A
(常態實施) |
N/A
(常態實施) |
Global PPH:無限期延長試辦
IP5 PPH:暫定至2020/01/05結束 |
暫定至2020/11/01結束 |
2.名額限制 |
無 |
與RCE優先審查共用每年度一萬件名額 |
無 |
每一指定外國合作局每年度有400件名額[7] |
3.優先資格區段限制 |
適用以RCE開啟的後續實審循環 |
作成終局處分(例:寄發核准通知或終局核駁(Final OA))後喪失優先資格[8] |
適用以RCE開啟的後續實審循環 |
作成第一份實審處分(FAOM,例:Non-Final OA)後喪失優先資格 |
4.加急效果 |
(A)官方目標 |
申請日起12個月內審結(即出現以下任一情況:官方寄發核准通知/終局核駁、申請人提交RCE、申請案廢案) |
准予優先資格之日起12個月內作成終局處分 |
無 |
准予加入之日起4個月完成檢索,與外國局交換檢索結果之日起2個月後製發FAOM |
(B)實際統計[9] |
2015年度平均可於申請日起82.5天通知是否准予加速審查,並自該日起2.42個月寄發1st OA,9.26個月審結[10] |
2018年度截至目前為止,平均於申請日起1.3個月通知是否准予優先審查,並自該日起1.8個月寄發1st OA,7.2個月作成終局處分[11] |
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統計,平均於PPH請求書提交後7.99個月寄發1st OA,18.38個月作成終局處分[12] |
目前無實際數據公告[13] |
5.請求期限 |
申請日 |
申請日 |
美國案實審開始前 |
美國案及外國對應案實審開始前 |
6.額外規費[14] |
- 37 CFR 1.17(h) Petition規費
(聲明所請發明與環境品質、能源、反恐有關,即毋須繳這項規費) |
- 37 CFR 1.17(c)優先審查請求費; |
無 |
無 |
- 37 CFR 1.17(i)手續費;及 |
- 37 CFR 1.18(d)公開費 |
7.請求項項數限制 |
- 獨立項≦3項;
- 總項數≦20項;且
- 多項附屬項=0項 |
- 獨立項≦4項;
- 總項數≦30項;且
- 多項附屬項=0項 |
無 |
- 獨立項≦3項;
- 總項數≦20項;且
- 多項附屬項=0項 |
8.申請人送件前檢索要件 |
有,需依規定檢索並製作審查支持文件AESD[15] |
無 |
無 |
無 |
9.外國對應案 |
(A)必要條件 |
否 |
否 |
是,需有外國對應案,且外國對應案有請求項獲外國在先審查局(OEE)判定具可專利性 |
是,需有外國對應案,且至少一件外國對應案獲准參加指定外國合作局的Expanded CSP |
(B)請求項對應 |
N/A |
N/A |
是,且美國案Pending期間,所有請求項(含新增及修正後請求項)需對應外國對應案可准請求項 |
是,且美國案寄發FAOM前,所有獨立項(含新增及修正後獨立項)需對應外國對應案獨立項 |
(C)跨局合作 |
無 |
無 |
有,USPTO單向參考OEE審查結果 |
有,美國案寄發FAOM前,有USPTO與指定外國局的檢索審查雙向合作 |
10.額外英譯要求 |
無 |
無 |
外國對應案核准審定前一份OA(或PCT案國際階段最後比對意見)若非英文寫成,需提交該文件英譯 |
外國對應案若無英文公開本,需提交其請求項英譯 |
11.面詢要求 |
申請人同意與審委面詢(含FAOM寄發前)談各項可專利性問題,且若有發明單一性問題,願在電話中無異議選組 |
無,但USPTO建議申請人做好與審委面詢的準備,以最大化優先審查益處 |
無 |
若有發明單一性問題,申請人需在電話中無異議選組 |
12.答辯修正特殊規定 |
- 除核准通知外,OA僅有2個月的回覆期間,若請求延期,官方將中止加速審查
- 若提交修正,可能需再提交補充AESD |
回覆OA時,申請人若請求延期,官方即中止優先審查 |
Pending期間,所有請求項(含新增及修正後請求項)需充分對應OEE基礎案可准請求項 |
- 獲准參加後到FAOM寄發前,不得變更請求項範圍
- 若被要求選組,美國案及外國對應案需選擇同一組發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