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期
2018 年 09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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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條款是否真會上路?歐盟新著作權指令草案中的新聞文章連結稅爭議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歐盟執委會在2016年9月,提出了歐盟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 2016/0280(COD)),也可簡稱著作權指令草案。這個草案中有兩個重要條文,引發高度關注,其中一個是第11條的「連結稅」(link tax),另一個則是第13條則是要求網路內容分享業者執行線上盜版辨識的義務。這兩個條文引發高度關注,歐盟議會在2018年7月5日的投票中,認為這個草案需要進一步討論或修改,9月份會再進行開會討論。

現行連結他人新聞網站文章不用付費

有人認為,傳統新聞媒體投入大量成本創造新聞文章,但獲利卻在網路興起後受到大幅影響。因為,有許多網站他們只是超連結到這些新聞網站,但並沒有支付費用,卻把使用者流量從新聞網站上吸引到其他網站。這會造成傳統新聞網站獲益上的減少,包括沒有辦法對讀者文章內容的讀者進行收費,也因為消費者並非從新聞網站的首頁入口進入,造成點擊率減少,影響廣告收益[1]。例如Google News這種服務,透過超連結他人新聞網站內容,吸引到大量流量。超連結本身到底有無違反著作權,是另一個問題,本文姑且不論。但是,在做超連結時,會剪貼新聞的標題,或顯示該新聞報導的一兩行重點(最多三行)[2]

根據統計,57%的網路使用者讀取網路新聞,是透過設群媒體、資訊蒐集者和搜尋引擎。甚至,這些人裡面,47%的人只閱讀新聞標題,或簡短片段,根本不會點進去閱讀文章。因此,這顯示光新聞標題或新聞的片段(一兩行),就足以滿足消費者閱讀新聞的需求。因為,閱讀者只想知道最新資訊,但不想閱讀長文[3]

但新聞媒體投資了許多人力財力,才能創造出這些新聞,進而產出這些新聞標題與新聞重點,卻被其他資訊蒐集網站(例如Google News)無償的利用[4],並奪走了新聞網站的流量,影響新聞網站的廣告獲利或訂閱獲利,產生不公平的結果。

修法賦予新聞媒體新的權利

有部分國家認為,像Google這種從事商業行為進行新聞文章的超連結,使用了新聞標題或片段文字,應該要被禁止。例如,2013年時,德國就修法引入了一個條文,賦予出版社一項「新聞出版商的鄰接權」(Leistungsschutzrecht für Presseverleger),像Google News這種新聞蒐集者在線上分享新聞時,需得到其授權。雖然德國法規定,若使用小於7個字,可以不用得到授權,但一般的新聞標題或第一行文字,隨便都超過7個字[5]

2014年西班牙也通過類似的條文,在該國通過這種條文之後,Google News就結束該國的服務[6]。歐盟執委會在2016年9月提出「歐盟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 2016/0280(COD)),其中第11條,也納入了這種新聞出版商的特殊權利。該草案經過冗長與激烈的辯論,歐盟理事會已經於2018年5月同意這個版本的草案,而歐洲議會的法律事務委員會,則於2018年6月20日通過草案。

但因為這個草案影響許多網路媒體巨擘,故有許多反對聲音(包括維基百科、臉書、Google常使用超連結的網站),並遊說反對議員。故於在7月5日的歐洲議會議員全體投票中,以318票對278票, 31名棄權,法案最終未能通過。而下一輪的討論、修正、投票,將於9月進行。

草案第11條超連結稅

這個草案為何引發如此大的爭議?為何有人稱第11條為「超連結稅」(link tax)?我們先看看這個條文。這個條文的正式名稱為「新聞刊物就數位使用之保護」(Protection of press publications concerning digital uses)。       

第1項規定:「1.會員國應該提供新聞刊物之發行者,對其新聞刊物之數位使用,賦予2001/29/EC指令第2條和第3條(2)的權利。[7]

需說明的是,2001/29/EC指令的第2條指的是「重製權」(Reproduction Right),而第3條(2)指的是「向公眾傳播權」(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第2項到第4項規定:「2.第一項所賦予的權利不會改變、也不會影響歐盟法對該新聞刊物內含的著作和其他保護客體的作者或其他權利人所賦予的權利。不可以援引第一項之權利,以對抗那些作者或其他權利人,尤其是不可剝奪他們獨立於該新聞刊物而利用其著作或其他保護客體之權利[8]
3. 2001/29/EC指令第5條到第8條,以及2012/28/EU指令,準用於本條第1項之權利[9]
4.第1項之權利,在該新聞刊物的公開出版後20年終止。從該刊物出版該年的1月1日起算[10]。」

保護對象僅限於新聞刊物發行者

從上述條文第1項可以看出,擁有此條的權利者,為「新聞刊物發行者」,不包括一般的個人網站或個人媒體。這種權利可說是一種著作權的「鄰接權」(neighbouring right),因為新聞內容的作者,本身擁有著作權,並可將其著作權授權給新聞媒體;但這一條文是直接賦予新聞刊物發行人對其所發行的文章,直接擁有一種權利,且這種權利並非來自文章的作者,故是一種獨立於文章著作權的權利,因此稱為鄰接權[11]

所被保護的新聞刊物,限於定期出刊的新聞媒體網站。在該草案第2條第4項的定義中,對新聞刊物定義為:「所謂新聞刊物(press publication),指將新聞報導性質的語文著作集合以固著,在單一刊名下定期出版的或固定更新的刊物,在其中可能也包含其他著作或受保護標的而可構成獨立項目,例如日報、或一般或專門領域的雜誌,目的在於提供與新聞或其他主題有關的資訊,並在主要編輯責任和服務提供者控制下所發表在任何媒體上。[12]

另外,前言第33段亦指出:「基於本指令之目的,新聞刊物的概念,必須限定為定期出版之刊物,由服務提供者所出版,在任何媒體上定期更新,其目的是為了提供資訊或娛樂。這種刊物包括日報,一般大眾閱讀或專門領域的週刊、月刊,以及新聞網站。但是基於科學或學術目的所出版的定期刊物,例如科學雜誌,並不涵蓋在本指令所謂的媒體刊物中。不構成向公眾傳播的超連結行為,並不在該保護所及範圍內。

需說明的是,並非每一個人張貼新聞網站的連結,在歐盟都會構成2001/29/EC指令第3條(2)的「向公眾傳播」行為(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一般人在臉書上張貼新聞連結,不會侵害向公眾傳播權。但是商業媒體出於商業目的,張貼新聞文章的連結網址,就會侵害向公眾傳播權。因此,在新指令草案第11條下,這些商業網站在做新聞文章的超連結前,要得到新聞刊物發行者的同意。

現行著作權法提供的保護有限

在現行著作權法下,新聞網站要控告其他媒體未經其同意,以超連結方式使用其新聞文章,並使用其標題、內文片段,有許多困難。

首先再次說明,張貼網址進行超連結,只有在具有商業目的等特定情況下,才會侵害歐盟的向公眾傳播權。除了公開傳播權,還涉及重製權。Google News除了張貼超連結,在張貼連結時,會複製新聞的標題與重要內文片段。但是,若要控告Google News重製了這些新聞標題與片段,仍有著作權法上的困難,原因有以下三點:

一、新聞文章的權利,部分在作者手上,因為有些作者投稿只限於刊登一次的非專屬授權,因此新聞媒體並沒有權利代替其主張他人侵權;

二、就算新聞文章的權利通通都完整授權給新聞刊物發行人,在控告侵權時,也必須一篇文章一篇地去證明新聞發行人對每一篇文章都確實擁有權利[13]

三,新聞文章的內容只要具有原創性,都受到著作權保障,但是著作權法只保護原創性元素,其他部分不保護。但Google News只使用新聞文章的標題和片段,這個部分是否有侵權,必須逐一文章去判斷,導致控告侵權的困難[14]

這次所提出的新的媒體出版商的權利,並不要求在連結時使用的內容符合原創性,只要出版商對該標題有所投資即可[15]。因此,一旦草案第11條通過,其他網站就不能在未經同意、未支付授權金的情況下,利用超連結使用新聞的標題或其中一行[16]

反對者認為造成資訊自由流通阻礙

之所以第11條被稱為「超連結稅」(link tax)或Google稅(Google tax),是因為其讓媒體刊物出版者,可以對任何想超連結其網路文章的商業網站,收取授權金[17]。因此,對有大量利用連結新聞的網站,包括Google News、維基百科、社群媒體(例如FACEBOOK),均強烈反對這一條款。反對者則認為,這會造成網路資訊自由流通的嚴重阻礙[18]。他們認為,這一條文通過後,人們沒辦法在社交網站上張貼新聞連結,維基百科也很難利用新聞片段編寫百科內容與提供新聞超連[19]。這些都可能阻礙資訊自由流通。

到底是否真的會造成網路新聞資訊流通的阻礙?這點難以評估。在德國推動類似法案後,大多新聞網站均同意免費授權給Google News使用,所以並沒有造成實質的影響。

但是在西班牙,因為其規定Google News的這類使用一定要支付授權金給中介團體,而非直接由新聞刊物授權,因此新聞刊物無法免費授權[20]。這樣的設計,導致Google News決定退出西班牙市場。另有一研究指出,因為Google News和其他類似新聞蒐集服務退出西班牙市場,導致西班牙新聞網站在第一年減少6%到14%的西班牙流量,而且減少了約1千1百萬美元的損失[21]

目前為止,並不確定歐盟新指令是否會順利通過,或是否會修改後通過。連結稅的設計,假若真的通過,會造成什麼影響,也有待觀察。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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