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於2018年底推出新辦法Access to Relevant Prior Art (RPA) Initiative,符合參加資格的新申請案,官方將自動帶入直屬母案PTO/SB/08、PTO-892,毋須申請人另提IDS呈報。
現代電子工具發展日新月異,至於是否利用電子資源自動調取申請人不同申請案的相關資料協助審查,2016年USPTO曾特別就此一構想徵集公眾意見[1]並召開公開討論會議。整理各方意見後,USPTO正式於2018年推出新辦法Access to Relevant Prior Art (RPA) Initiative[2],符合參加資格的新申請案,在製發Filing Receipt時已出現在其直屬母案案卷的PTO/SB/08、PTO-892,毋須另以IDS呈報這些清單所列文獻。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RPA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開始第一階段試辦,但僅適用Art Unit 2131審查案件,2019年1月1日擴大適用範圍,包括Art Units 1616、1731、2431、2675、2879、2922、3635、3753審查案件。
除對Art Unit設限外,參加此一辦法的申請案並需滿足以下要件:
2018年11月1日起依35 U.S.C. 111(a)新申請的非Reissue一般正式案;
主張單一一件美國正式案國內優先權,且優先權主張列於Filing Receipt;
前述美國正式案母案
可為依35 U.S.C. 111(a)申請的一般正式案或PCT進入美國的美國國家階段申請案,
可主張外國優先權及美國暫時案優先權,但不得主張其他美國正式案優先權。
USPTO完成新申請案初審即會寄發Filing Receipt,若無補正問題,待完成技術分類後,由USPTO主動判斷是否拉進RPA計畫。若可加入RPA,USPTO將在新申請案(即子案)自動帶入母案案卷此時有的PTO/SB/08、PTO-892清單(含審查官未考慮項目),供子案審查官考慮,並寄發Notice of Imported Citations通知申請人,附具自動帶入的文獻清單。
另需說明,自動帶入子案案卷者,雖僅限母案PTO/SB/08、PTO-892清單,但子案審查官可依清單查詢母案對應文獻複本,若符合37 CFR 1.98規定,即可予以考慮,並於第一份核駁處分書所附Notice of Consideration說明,等子案領證時,自動帶入並獲考慮的文獻資訊,將列印在子案公告本上。但若有自動帶入的清單文獻未獲考慮,子案審查官也會在第一份核駁處分書告知申請人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