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期
2019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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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銷售的專利產品,專利號標識標註正確嗎?
邱英武╱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中國知識產權局在2019年1月2日公布一份與專利號識標註相關的辦理指南(試行)文件,文件全稱為「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辦理指南(試行)」,目的是加強專利標識標註行為的監督管理。


照片來源: By kattebelletje @ flickr

首先,針對一些中國特殊名稱先予以說明如下:

  1. 專利標識:指與專利權有關的文字、數字或者圖形等表明專利身份的標識,如專利號、專利權類別,與專利權有關的宣傳用語。
  2. 專利標識標註:指在專利產品、產品包裝、產品說明書等載體上標註專利標識的行為。
  3. 專利標識標註權:指在授與專利權之後的專利權有效期內,專利權人在其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該產品的包裝或者該產品的說明書等材料上標註專利標識的權利。他人經專利權人同意,可享有專利標識標註權。
  4. 專利申請標記:指專利權被授與前,有關專利申請的數字、文字、圖形等標記。
  5. 專利申請標記標註權:指專利申請人在其已提交專利申請的產品、產品包裝或者產品說明書等載體上,如實標註該產品已提交專利申請等訊息的權利。他人經專利權人同意,可享有專利標記標註權。

尚在申請審查過程中的稱作「標記」,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稱作「標識」,二者名稱雖為不同,但都是「標註」行為,且應標註內容也無太大差異。

標註專利標識時,必須載明的內容為:(1) 採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2) 國家知識產權局授與專利權的專利號。

除上述二種資訊外,可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或圖形標記及其標註方式不得誤導公眾。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取得的產品,該產品的包裝或者說明書,應標註專利標識,且以中文標明該產品係照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標註專利申請標記,必須載明的內容除上述12外,還必須標明「專利申請,尚未授權」的字樣。

合於前述二種規範的行為應當具備下述要件:

  1. 行為主體應當是有權主體:即專利權人、專利申請權人或被許可之人。只要非權利人而標註者,即使專利標識或專利申請標記的內容正確,仍是構成「假冒專利行為」,而非標註不規範行為。
  2. 行為載體應當是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產品包裝、產品說明書等材料:於實體物上予以標註專利標識或專申請標記都是沒有疑義。現今網路發達,載體可以是電子方式,例如:新聞網站、網上商城、個人或企業網站均可。
  3. 行為形式合規:合規的要求有
    1. 3.1 存在標註實施行為
      標註實施行為,通常係指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或專利申請標記,銷售、許諾銷售前項所述產品,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標註專利標識或專利申請標記。例如:發明專利,標註的字樣為「仿冒必究 專利號20112XXXXXXX.X」在前述1與2的要件都具備下,標註字樣沒有標註「專利權類別」以及標註之「專利號錯誤」,此時便構成不規範行為。
    2. 3.2 所標註的專利標識或者專利申請標記在形式上符合「標註辦法」的要求
      正確的標註方式為「專利類別、專利號」,例如「中國發明專利 專利號ZL20071XXXXXXX.X」,若是國外專利者,則是標記「德國發明專利 專利號XXXXX」、「美國發明專利 專利號XXXXX」,但若是以「國際專利」或「全球專利」字眼去標註者,則是直接認定為假冒,因專利權無「國際」與「全球」專利權。
    3. 3.3 產品與所標註的專利或者專利申請在內容上有其關聯性
      標註的專利號所涉及的技術方案或外觀設計與產品不一致,無論標註形式是否屬於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的情形,此時標註行為構成假冒專利行為,並非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例如:產品標註有「蘆薈膠提取 中國發明專利 專利號 ZL20071 XXXXXXX.X」,經查該標註人係有權標註,且仍在專利權期間,但專利涉及的是「蘆薈脫皮機」,而「非蘆薈膠產品」。此時,該標註行為就是假冒行為。
  4. 標註符合時間性要件
    即在專利權授權期間內,在專利被授權前或專利權終止後的專利標識標註行為,都是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簡單敘述該辦理指南的基本概念,惟實質認定不規範與否,仍須依據個案狀況去判斷。標註行為落入不規範事項者,專利行政機關有權要求標註人予以改善。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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