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日」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攸關專利申請案之專利要件審查基準時點:它確定了提交專利申請的時間先後,在出現相同內容的多個申請時,申請的先後順序決定了專利權該授予誰;它也是判斷發明創造是否具有新穎性的日期標準,因為它確定了對現有技術的檢索時間界限;該日期同時也是審查程序中一系列重要期限及專利申請授權後專利權保護期的起始日,自該申請日起至授權以前,申請人的權利也會受到「臨時保護」, 對該申請日以後同樣主題的申請因抵觸而將喪失新穎性,不能授予專利[1]。專利法規定了所有專利權保護期限的起始日都是從專利申請日開始計算的,在我國,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算為20年,實用新型為10年及外觀設計專利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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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專利申請日」如此重要,那究竟要如何取得呢?其實各國IPO規定不太相同,我們來看一下國人比較常申請的台灣、中國大陸和美國吧。
台灣TIPO
相對於美國USPTO及中國CNIPA,台灣TIPO取得專利申請日的要求比較嚴格。依台灣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新型專利申請案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設計專利申請案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案取得申請日之文件齊備者,以齊備之日為申請日;取得申請日之文件未齊備者,以補正齊備之日為申請日。若申請人無法於申請時提出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中文本,得以外文本提出申請,其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外文本之語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 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如語文種類不符規定時,將通知限期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2][3][4]
除了專利法第25條及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規定外,在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一章總則中,也詳列了如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有部分缺漏或全部缺漏之各項情況時,申請日之認定該如何處置。
中國CNIPA
《中國專利法》第28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此外,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章第4條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
總結要點如下:
(1) 當申請人是親自到專利局遞交文件時,以專利局收到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2) 如果申請文件是用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3) 如果郵戳模糊不清,無法或難以辨認,專利局會告知申請人,如果申請人能夠提交申請文件在郵局寄出的確切日期證據的,以寄出文件日為申請日;
(4) 如果申請人不能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時,一般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美國USPTO
美國USPTO對專利申請日的定義與中國CNIPA類似,主要是以收到文件之日期為主:
(1) 當申請人是親自到專利局遞交文件時,以USPTO收到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2) 如果申請文件時是用郵寄的,也是以USPTO收到文件日為申請日,除非是在美國當地以「Priority Mail Express® Post Office to Addressee」服務寄出申請文件,才會以郵戳的寄件日為申請日。
(3) 如果以電子送件方式遞交申請文件,則會以USPTO端收到文件時為申請日,通常是即時的。也就是說,於成功送件(submit), 當USPTO的系統收到申請文件時,其EFS-WEB網頁會即時顯示此案之申請日(號)資訊。也就是說以電子送件的方式會比紙本郵寄的送件方式快上許多。[5]
總結
前文曾提到,TIPO的專利申請日的認定比CNIPA及USPTO來得嚴格,因為TIPO是以申請文件齊備之日為申請日,但後兩者則是以申請文件收到日為申請日,即使文件不齊需要補件,只要在期限內完成即可,不會使申請日延後。
舉例說,假設同樣以電子送件方式於1月1日分別向USPTO及TIPO申請專利,因為是以電子方式送件,兩者收到申請之日期是相同的。但兩者均有申請文件缺漏需要補齊,申請TIPO專利的文件於1月15日即全部補齊,但申請USPTO專利的文件則到1月30日才補齊。雖然USPTO的申請文件補齊日比TIPO的申請文件補齊日晚了15天,但其專利申請日卻是1月1日,比TIPO的1月15日足足早了15天。
備註:
- 專利申請日,MBA智庫百科
- 認識專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7年12月版
- 專利法第25條:
」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
要及必要之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
申請發明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
為申請日。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未於申請時提出中文本,而以外文本
提出,且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
申請日。
未於前項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
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外文本視為未提出。」
-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1條:
「申請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式而得補正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備者,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快速取得專利申請號有什麼好處?》北美智權報,2013.01.03
作者: |
李淑蓮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主編 |
學歷: |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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