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是保護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與技術性無關。設計專利和發明專利一樣,都須經過實體審查才能取得專利權。設計專利的審查制度,不採發明的早期公開及請求審查制,也不採取新型的形式審查制,若要申請設計專利,將自文件齊備後,由智慧財產局審查人員進行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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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對於設計之定義
依專利法對於設計之定義,設計專利所保護之標的包含「物品之全部設計」、「物品之部分設計」及「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之一般申請態樣;另依專利法申請成組物品之設計及申請「衍生設計」專利者,二者雖分屬「一設計一申請」及「先申請原則」之特殊申請態樣,但仍須符合專利法有關設計之定義。不論申請的設計專利屬於一般申請態樣或特殊申請態樣,皆應符合專利法對於設計的一般定義。
根據專利法第121條規定,設計的定義是「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的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申請設計專利,但必須是「應用於物品」且「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才屬於專利法所規定之設計,否則不得准予專利。即使符合設計之定義,若屬於「法定不予設計專利之項目者」,仍不得准予專利。
設計必須應用於物品設計,是指應用於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外觀的創作,以圖式所揭露物品之外觀為基礎,並得審酌說明書中所記載有關物品及外觀之說明,整體構成申請設計專利的範圍。申請設計專利必須是「應用於物品之外觀設計」,以供產業上利用,因此不能脫離所應用之物品而單獨構成設計專利權範圍。
申請設計專利時,應指定所施予之物品,而所應用之物品的認定,應以圖式所揭露之內容為基礎,並得審酌設計名稱所指定之物品,使人了解該物品之用途、功能。設計與發明、新型之技術創作不同,其創作內容不在物品本身,而在應用於物品之外觀的創作,故申請設計專利所應用之物品的用途、功能通常藉設計名稱之指定,即得以確定。指定設計名稱後,通常亦確定了該設計所應用物品所屬之分類領域,並得作為界定相同或近似物品範圍的判斷依據之一。
申請設計專利時,亦有所謂「先申請原則」,相同或近似之設計有二以上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設計專利。如申請日或優先權日為同日者,則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設計專利;如申請人為同一人時,則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設計專利。
表一、設計專利相關法條
條號 |
內容 |
第121條 |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
第 129 條 |
申請設計專利,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
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
申請設計專利,應指定所施予之物品。 |
第 127 條 |
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
衍生設計之申請日,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
申請衍生設計專利,於原設計專利公告後,不得為之。
同一人不得就與原設計不近似,僅與衍生設計近似之設計申請為衍生設計專利。 |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申請設計專利注意事項
設計專利所保護之標的,為應用於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二者或三者之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不包括有關聲音、氣味或觸覺等非外觀之創作。申請設計專利不屬於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者,應以不符合設計之定義為理由,不予專利。
物品的色彩可以申請設計專利:依附在物品的色彩如果要主張色彩,其圖式應具體呈現其色彩。基本上就是在所申請的設計專利中,每個圖式都呈現一致的色彩。2013 年1 月1 日起針對設計專利,有涉及顏色而主張色彩者,其圖式呈現其色彩即可,不需要再檢送色卡編號或色票。
文字可以當作花紋可以申請設計專利:若申請設計專利之物品表面包含文字,例如包裝盒表面包含文字,該文字將被視為花紋之構成要素而得申請設計專利;其所保護之內容是指文字本身所呈現之視覺效果,或經設計構成或布局後整體呈現之視覺效果,而非文字本身所隱含的意思。但必須注意的是,如果僅申請文字本身而未依附於物品者,仍不符合設計的定義。
大樓外觀或景觀設計可以申請設計專利:建築設計如能符合說明書及圖式之揭露要件及專利要件,可以取得設計專利。例如所申請的設計專利為建築物,就必須於圖式中具備足夠的視圖,以明確且充分揭露該建築物的各角度之設計特徵。
設計專利的專利權範圍及救濟
根據專利法第136條第2項,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因此,判斷設計的專利權範圍是以圖式所揭露的內容為主,專利說明書雖無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並不影響專利權範圍的判斷。
若不服設計不予專利之初審審定,可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再審查。若不服設計不予專利再審查審定者,可於收到審定書之次日起30天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正本:經濟部、副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均須檢附審定書影本,經由智慧財產局或直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局,專利Q&A(20210308修正版)。
- 行政院公報,《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修正規定》。
作者: |
吳碧娥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
學歷: |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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