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7期
2021 年 0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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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513與517大停電原因探討台灣電業法制規範的相應調整
張譽尹╱永信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2021年5月13日下午約三時,全國人民都收到了一封來自政府的電力中斷簡訊通知,接下來全國人民飽受輪流分區停電之苦;直到當日晚間八點,電力供應才恢復正常。正當政府及人民忙於檢討停電原因時,5月17日晚間約八時,全國人民再度收到停電通知。台灣在短期間歷經了兩次全國緊急分區輪流供電,難免使人民疑惑台灣是否缺電?是否發電設備不足?本文將嘗試與讀者一起從法制層面的角度來理解兩次大停電的原因,並探討就法制度面上如何避免這些原因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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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ixabay

台灣在5月時發生兩次全國緊急分區輪流供電,難免使人民疑惑我國是否缺電?是否發電設備不足?

臺電對於兩次大停電的解釋分別是:

「高雄路北超高壓變電所,正配合興達電廠新機組未來輸送電力所需,進行輸電線路容量擴充提升工程,但昨(5/13)日進行加入系統前的竣工檢查與測試時,台電同仁誤操作編號3541隔離開關,造成輸電設備匯流排產生接地故障事故,電力系統電壓驟降,進而引起就近的興達電廠出現4部機組跳機的保護措施,無法正常送出電力,供電量瞬間減少約220萬瓩,電力系統頻率瞬間降低,因此自動啟動「低頻卸載」緊急安全保護措施,自下午3時起執行緊急分區輪流停電,共影響約400萬戶...。」(513大停電)[1]

「興達電廠1號機下午故障跳機,而水情不佳,水力發電無法補位,加上共有近457萬瓩裝置容量的機組正在大修,無法發電。另一方面,用電攀升,用電量連續多日打破紀錄,尖峰提前到來,超乎預期,造成供電緊澀,因此晚間8時系統自動保護設備動作,造成部分用戶因低頻卸載停電...。」(517大停電[2]

上述臺電公司對於停電原因的解釋,關鍵的幾點在於:1.對於輸配電設施的人為操作錯誤;2.五月份連續破紀錄的用電尖峰;3.多部發電機組年度歲修已排定而無法在尖峰用電時間發電供應;4.發電機組故障無法發電;5.水情不佳造成水力發電無法補位。本文將嘗試與讀者一起從法制層面的角度來理解兩次大停電的原因,以及探討就法制度面上如何避免這些原因再度發生。受限於篇幅字數,本文僅就前三點提出分析。

台灣電業法下的供電基本架構

一般人民理解的電業,大致上就是臺電公司。但就電業的角度而言,大致上可區分為「發電業」、「輸配電業」、「售電業」[3]。人民要有電可用,必須發電、輸配電與售電,互相配合,對於每日用電量有精準的預估,依其預估,由發電端生產的足夠的電力,然後順利輸配到用戶端,完成每日的供電任務。

發電端生產電力,是由各種不同的發電機組(裝置)所生產,例如:煤電機組、天然氣電機組、再生能源機組(光電、風電…)、燃油發電機組、核能機組、汽電共生機組…等等,也就是俗稱的「電廠」。有足夠的「電廠」,才能製造出人民所需要的電力。

電廠生產的電力,則仰賴輸配電端建設足夠密度及數量的「電網」(例如變電所、變電站、電塔、電纜、輸電線等等),保持電網強韌足以承受發電端所發的電力,而得以健全順暢地輸配電力給用戶。

至於人民究竟需要多少電力?要準備多少?則是由售電者依過往的經驗(季節、時間…等因素),統計盤點預估每日的用電尖峰、次尖峰及離峰,在不同的時間、季節,調度各個不同的發電機組,提供適量的電力。畢竟在電力儲存服務尚未成熟的今日,電發了不用,都是浪費。

由於臺電公司為我國最大的綜合電業,因此上述的工作基本上都由臺電公司來承擔。若有任何一個環節出了問題,電力供應就會有狀況。電業法為確保每一個環節能夠正常運作,有其機制。就發電業與售電業的部分,電業法第27條規定了供電穩定及安全的機制,發電業與售電業在銷售電能予用戶時,需要準備適當的備用供電容量。也就是說,符合一定條件的發電業者或售電業者,要準備比銷售量更多的備用供電容量。白話來說,就是法律要求業者備貨量要比銷貨量更高[4]

圖一、台灣歷年供電備用容量率
https://www.taipower.com.tw/upload/212/212_02/%E5%82%99%E7%94%A8%E5%AE%B9%E9%87%8F%E7%8E%87_109.png
圖片來源:臺電

就輸配電業的部分,為了確保供電安全及穩定,電業法第25條及第9條規定,輸配電業應建立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記載電網線路的分布位置、電壓、使用狀況等相關資料,並適時更新、接受檢查,另應依調度需求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也就是為完成電力傳輸並確保電力系統安全及穩定所需採行的服務措施),讓「電網」可以順暢地把電輸配到用戶手上。

而不論是發電端或輸配電端,均應依規定設置電業設備、裝置安全保護設施、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檢驗及維護之結果(電業法第30條、第31條),以維持整體設備的供電穩定。

513與517大停電的問題癥結

有了這些電業法的基本架構理解,我們回頭過來看臺電公司對於兩次大停電的原因,就可以有比較體系性的認知:

一、513大停電的直接原因,是高雄路北超高壓變電所因台電同仁誤操作隔離開關,造成輸電設備匯流排產生接地故障事故,引起就近的興達電廠4部機組無法正常送出電力。這是「輸配電業」的維護管理問題。

二、517大停電的原因,是興達電廠1號機下午故障跳機,水力發電因缺水無法補位,加上共有近457萬瓩裝置容量的機組正在大修無法發電,同時用電量連續多日打破紀錄...。就興達電廠1號機故障的部分,是「發電業」的特定發電機組維護不良問題;就水情不佳造成水力發電無法救援供電的部分,則是「發電業」具有升降載快速即時救援特性的水力機組供應不足問題(但這同時涉及老天下不下雨);就將近457萬瓩裝置容量的機組正在大修無法發電的部分,是「發電業」歲修排程維護管理失準的問題;就用電量連續多日打破紀錄超乎預期的部分,則是「發電業與售電業」在預估電力供應量與銷售量失準的管理問題。

簡言之,513與517大停電,就是台電的管理問題。而不是電廠建設不足的問題。

從法制面解決台灣停電的問題

那麼,這些管理面問題,如何在法制面上減緩或解決?

首先,就輸配電設施的人為操作錯誤的部分,只要是有涉及人力維修的行為,總是無法完全避免人為操作錯誤,但我們可以將人為操作錯誤的影響減到最少。換句話說,我們必須避免一位台電員工按錯鈕,就導致全臺大停電的後果。這次513大停電的原因是高雄路北超高壓變電所的輸電設備匯流排產生接地故障事故,一次影響興達電廠4部機組無法正常送出電力,可見集中式的大電廠及超高壓輸配電設施的管理失當,影響過大。除了再提升管理的品質之外,我們也可以試著把這種「集中式」的大電廠(發電)與集中式的超高壓變電所(輸配電),予以分散,使人為操作造成的影響盡量降低。例如修正「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30條以及其附表三百三十之變電所等級分類[5],使發電機組設備也必須依「發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7條[6]規定符合其規定而分散,將來再發生輸配電端操作失誤事件時,影響層面也能夠縮小。

就國人連續破紀錄的用電尖峰的部分,如果我們的用電永無止盡的成長,蓋再多的電廠都無法滿足需求。依據110年5月公布之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我國的電力消費在過去十年(110年~109年)年均成長率為1.34%,預估未來國內110年~116年的用電需求年成長率為2.5%,尖峰負載(用電)成長約2.3%,用電成長有更上升的趨勢。電業法第47條雖已有明定:「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售電業應每年訂定鼓勵及協助用戶節約用電計畫,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電業管制機關應就售電業訂定之計畫,公布年度節約用電及減碳成果,以符合國家節能減碳目標。」但這條文本身要求以售電為利潤來源的售電業,去鼓勵它的客戶少用電,這本身就是一個利害衝突。加上電業管制機關對於節約用電計畫又沒有任何的審查、准駁與罰則,欠缺強制力,這樣的機制對於節電的政策目標而言,只是寫著好看而已,註定失敗,自應檢討修正。

就多部發電機組年度歲修已排定而無法在尖峰用電時間發電供應之部分,臺電的歲修係依據電業法第31條、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及經濟部107年6月26日公告之「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電業設備之項目及週期」,但制度上僅以設備本身的定期維護週期為機制設計考量,而未將尖峰用電時段應減少歲修納入制度考量。過去在執行面,均係由臺電依據過往用電多寡之經驗,決定發電設備歲修的排程。但由於氣候變遷帶來的極端氣候日益頻繁,今年臺灣遇到最熱且雨水最少的五月,可見過往的預測經驗,已不再可靠。關於發電設備定期檢驗及維護的排程,制度面不能再僅以設備本身的定期維護週期為機制設計考量,執行上也不能僅倚賴過往的經驗。不論是制度面或是執行面,都必須納入氣候預估模型作為每年發電機組歲修排程之依據,作更細緻的規劃。如此方能避免「明明有足夠的發電機組,但需要的時刻卻因為歲修而派不上用場」之遺憾。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張譽尹
現任: 永信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經歷: 慕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北律師公會監事、常務理事、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學歷: 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專長: 民事、刑事、家事、商務訴訟及非訟事件、不動產開發及管理、環境影響評估法等

永信法律事務所由林永頌律師與施淑貞律師創辦,成立於1992年4月,目前有十位律師與四位祕書,分別在民商與家事訴訟、非訟事件、重大刑事案件辯護、行政訴訟案件、勞工與教師權益事件、民間與公共工程事件、不動產案件、仲裁事件、企業及商務法律、民商契約撰擬與談判等領域,提供客戶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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