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局為促進專利申請人與審查人員間的雙向溝通,並提升面詢品質及效率,2017年7月1日起,面詢新制正式上路。智慧財產局同時修正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規範當事人申請面詢應提出申請書,以避免過去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清楚,造成是否辦理面詢之爭議。面詢申請書需填寫面詢事項及說明,具體陳述面詢時所欲溝通之主題,便於雙方進行面詢時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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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人員在審查專利案時,若認為面詢有助於瞭解案情及迅速確實審查,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限期到智慧財產局面詢。此外,專利申請人或申請人委任之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舉發人、被舉發人或其委任之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均能提出面詢申請。在申請專利後至審定前,均可申請面詢,但申請人在收到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後,於提出申復修正同時申請面詢,因此時爭點已確立,提出面詢最具實益。
面詢原則與進行方式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規定,申請面詢應以面詢申請書為之,並敘明面詢事項及說明。出席面詢會議者,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如果是受任人,並應攜帶委任書。可以出席面詢會議者,包括下列人員:
(一) 與專利審查有關之智慧局人員。
(二) 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
(三) 申請人或其受雇人、或申請人委任之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
(四) 舉發人、被舉發人或其委任之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
(五) 前述(三)或(四)之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所委任之具有該申請案專業知識人員,惟應經智慧財產局之許可。
每件專利案每次面詢時間以1小時為原則。但經承審之審查人員同意者,得再延長1小時。若無法依約定時間出席面詢,可事前以電話或來函向智慧局申請改期,申請案如未申請改期而未依指定時間到場面詢者,智慧局得逕行審查;舉發案如屆時一造未出席,得單獨與另一造面詢,若兩造均未能出席,智慧局將依現有資料進行審查。
為了維護面詢效率,原則上應避免在面詢當天才提出修正本、更正本或新事證等文件,以免變動案件之審查基礎。但為顧及當事人之權益,審查人員仍應考量該文件是否有助於案情及面詢之進行,據以決定是否維持或調整面詢事項。
面詢應於智慧財產局辦公處所或各地服務處所進行,必要時得使用視訊方式進行。提出面詢必須繳納規費,依智慧財產局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面詢每件每次新台幣一千元。但若智慧財產局依職權辦理之面詢,則不收取面詢費用。依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之規定,申請面詢者,至遲應於接受面詢前繳納面詢規費;未繳納者,依專利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應不受理面詢。
不受理面詢申請之理由
原則上,專利申請案或舉發案於審查中多會辦理面詢,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於審定書中敘明不予辦理之理由:
(一) 單純詢問可否准予專利者。
(二) 提起舉發時,未曾提出具體之舉發理由即申請面詢者。
(三) 明顯與技術內容、案情無關之理由仍請求面詢者。
(四) 申請再面詢案,案情已臻明確,無面詢必要者。
專利面詢申請書
為了表明面詢時待釐清或說明的主題,填寫專利面詢申請書之「面詢事項及說明」時,可透過勾選的方式選定特定主題,並在說明欄中就勾選之主題逐一簡要說明,以利審查人員及當事人進行面詢前之準備。例如:勾選「新穎性」時,說明欄可簡要說明單一引證與請求項之差異;勾選「進步性」時,說明欄可簡要說明單一引證或二份以上之引證與請求項之差異,與該差異所能達成的功效。
另外,專利面詢申請書需填寫「面詢所依據的版本」,因為面詢所依據的版本是用以確認面詢時,當事人與審查人員討論的審查版本基礎相同,避免因版本不同產生認知上的誤解,並確保後續本局審查版本的正確性。
面詢後應注意事項
面詢後,應依面詢紀錄之指定期限內提出申復、修正或補充資料,如逾指定期限,智慧財產局將依現有資料予以審定。對於當事人無需另提供修正或補充資料之案件,智慧局將在面詢後1~2個月內發出後續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含審定書);對於尚需當事人提出修正或補充資料之案件,智慧局將在收到相關資料後1~2個月內發出後續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含審定書)。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局,專利Q&A(2021-03修正版)。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2017-07修正版)。
作者: |
吳碧娥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
學歷: |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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