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09年1月1日起試辦「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Accelerated Examination Program,簡稱AEP),並自2010年開始正式受理。符合特定要件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得申請加速審查,提供發明專利申請人更快速取得審查結果的管道。
圖片來源:Pixabay
為顧及專利申請人權益,智慧財產局受理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之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後,經智慧財產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只要符合下列四種事由之一者,申請人得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但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本方案之事由3及事由4,應繳納申請規費。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四大事由
事由1: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所謂「外國對應申請案」可為與在我國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屬同一專利家族者,但不排除未於我國主張優先權之對應申請案,其判斷原則為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發明已揭露於該對應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中。
申請人在依據事由1提出加速審查時,應提供其外國對應申請案於核准前所接獲之所有審查意見通知書和檢索報告;若沒有檢索報告,則無需提供。原則上,依事由1申請加速審查申請案,將於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包含審查意見通知函、最後通知或審定書);但實際審查時間得另視申請案件所屬技術領域而定。
事由2: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申請人依據事由2提出加速審查時,至少應提供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和其之前所得到的檢索報告(包括歐洲專利局主動發出,或是PCT 指定三局所發出之檢索報告),若是沒有檢索報告,則無需提供。
依事由2申請加速審查申請案,智慧財產局審查結果通知時間將視情況而有不同。倘申請人提出之外國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與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間並無差異,將於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6 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包含審查意見通知函、最後通知或審定書);申請專利範圍間有差異者,將於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但兩者實際審查時間,得另視申請案件所屬技術領域而定。
事由3: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
申請之專利案為申請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為使申請人儘速明確其申請案之可專利性,得提出加速審查申請。依事由3提出加速收審查者,所需檢附文件包括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1份,及能夠說明申請人商業上實施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已洽談授權契約、廣告目錄等),申請規費為每件新臺幣4000元。
事由4: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者
專利申請案之發明係與綠色技術相關者,為使申請人能儘速明確其申請案之可專利性進而使用綠色技術發明,得提出加速審查申請。依事由4申請加速審查時,所需檢附之文件包括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1份,及該申請案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之說明,申請規費為每件新臺幣4000元。
符合下列綠色技術相關之專利申請案,可提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
(1)涉及節省能源技術、新能源、新能源汽車等技術領域之發明專利申請案;
(2)涉及減碳技術及節省資源使用之發明專利申請案。
申請綠色技術相關之加速審查申請案,其請求項所請發明須與我國綠色技術範圍所含括之技術直接相關,或藉由說明書、圖式內容或其他資料佐證請求項所請發明,屬於我國綠色技術範圍所含括之相關技術。
從2022年1月1日起,依事由3及事由4申請加速審查申請案,發出審查結果通知的時間,由原來文件齊備後的「9個月」期限縮短為「6個月」,以最適化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 但實際審查時間,得另視申請案件所屬技術領域而定。
表一、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之四大事由
項目 |
主張內容 |
審查結果通知之時間 |
應繳納規費 |
事由1 |
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
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
無 |
事由2 |
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
- 申請人提出之外國專利案申請範圍與向智慧財產局提間無差異,將在相關文件齊備後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 申請專利範圍間有差異者,延為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
無 |
事由3 |
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 |
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
每件新台幣4000元 |
事由4 |
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者 |
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
每件新台幣4000元 |
資料來源:Tipo,本文整理
加速審查申請不限一次
加速審查僅有發明專利的申請人才可提出。只要是在審查過程中,不論審查人員是否已經發過審查意見通知函,申請人均得提出加速審查申請。申請人必須在收到智慧財產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是再審查之後,才可以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若違反申請時點規定,該案將不納入加速審查程序 。
申請人必須注意,由於提出加速審查之相關文件,將作為智慧局審查上之參考文件,並非強制採納,故申請人在提出此類加速審查申請時,亦須在原修正期限內,針對審查人員所核發之意見函作必要申復說明或修正,否則審查人員仍會逕依審查意見通知函之原理由予以審定。
此外,同一發明專利案不限只能提出一次加速申請,因此申請人於初審時提出加速查申請之案件,若在初階段被核駁,再審查時仍接受申請人以相同文件、相同事由再次提出加速審查申請。
若申請人提出之加速審查文件不齊備,智慧財產局會發通知函補充;若申請所送文件齊備,則不會另外收到通知。當審查人員發現申請加速審查文件不齊備時,將發函通知申請人補充文件,在申請人尚未將相關資料補齊前,均回到一般審查程序中處理,直到相關文件齊備之日起,才會進入加速審查程序。原則上在提出文件齊備後6個月(或9個月)內,就會收到智慧財產局的審查結果通知。
資料來源: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修正本(111 年1 月1 日修正施行)。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答客問(109年7月15日修正)。
備註:
作者: |
吳碧娥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主編 |
學歷: |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
|
|
|
Facebook |
|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