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25年於荷蘭第三大的城市海牙締結後,《海牙協定》已經有近百年歷史,其間歷經多次文本修訂,目前使用的是《1960年海牙文本》(Hague Act)年與《1999年日內瓦文本》(Geneva Act)。海牙協定行之有年,已是專利業界耳熟能詳的協定,但全球設計專利申請案數量排名第一的中國大陸(占全球設計專利申請案比重55%)於2022年2月5日正式加入工業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成為《1999年日內瓦文本》的成員國,並預計於今年5月5日生效,料必對海牙協定下的工業設計國際註冊現況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智慧局(TIPO)指出,儘管台灣並非海牙協定成員國,但與中國大陸不論是在地緣關係或是產業合作皆十分密切;為此,TIPO特就海牙協定之國際工業設計制度概況、以及中國大陸因應加入海牙協定的制度改變製作《中國大陸加入海牙協定之相關探討》報告,供業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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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協定》實施現況
工業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下稱海牙協定) 是設計專利國際申請的方式,如同發明專利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體制下的專利合作條約 (PCT)。在ID5局 (EUIPO、KIPO、JPO、USPTO、CNIPA) 的加入狀況上,歐盟EUIPO早在2007年9月24日就已簽屬海牙協定,而韓國KIPO在2014年3月31日加入海牙協定後,日本JPO與美國USPTO也相繼在隔年 (2015年2月13日) 加入,中國大陸CNIPA則是在2022年2月5日簽訂,並預計在2022年5月5日生效。截至截稿日為止,加入海牙協定的成員國共計77個[1],而中國大陸的加入使海牙協定覆蓋的國家總數達到94個。
根據WIPO所公佈的2020年世界智慧財產指標報告(WIPI),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在2020年受理的工業設計申請量占全球申請量一半以上(共770,362個設計,達全球的55%)。另一方面,海牙國際註冊設計於2021年的申請量為22,480個註冊設計,比2020年增加了20.8%。五年平均下來,每年約有20,495個註冊設計。
圖1. 近5年國際申請設計數量統計
資料來源: 《中國大陸加入海牙協定之相關探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2年 3 月 22 日
如圖2所示,若以國別來分,德國申請人是海牙協定的最大使用者,於2021年有4,469個註冊設計透過海牙協定申請國際註冊,其次是美國 (2610個註冊設計) 與義大利 (2051個註冊設計) 的申請人。2021年海牙協定的申請案中,前10名國家約占申請總量的78.1%。
圖2. 海牙國際註冊設計申請數量排名前十之申請人國家
資料來源: 《中國大陸加入海牙協定之相關探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2年 3 月 22 日
如以申請人為單位,則韓國三星電子是2021年海牙協定的申請人中,申請數量最多的企業,其次是荷蘭的飛利浦公司與美國的寶僑公司 (參考表1)。
表1. 2021年國際申請案之申請人排名
資料來源: 《中國大陸加入海牙協定之相關探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2年 3 月 22 日
透過海牙協定指定的成員國中,以歐盟最多,其次為瑞士與英國。
圖3前十大指定成員國(2020年)
資料來源: 《中國大陸加入海牙協定之相關探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2年 3 月 22 日
《海牙協定》簡介
透過海牙協定的國際註冊制度來申請各國的設計專利,是一個比較簡單且經濟的方法,可以藉著繳交一份申請書以及一套費用,即可在所需申請專利的國家中進行註冊,可以避免在分別到各個國家去申請時,所產生之複雜的程序問題。此外,若需要進行專利權延展或變更等等程序,也只需要透過國際局申請即可,因此對於申請人在希望進行多國專利申請時,就能夠提供更多管理便利性。值得注意的是,一件國際申請案可包含最多100個設計,但所有設計必須屬於國際工業設計分類中的同一類別。
前面提到,海牙協定有兩個文本,1960年與1999年的文本是個別獨立的,各國可自由決定要加入其中一個、或是二個文本都加入,如果希望簽署《1960年海牙文本》,該國必須是保護工業財產之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如果想要簽署《1999年日內瓦文本》,則該國必須是WIPO的成員國。但是根據《1999年日內瓦文本》,即便該國不是巴黎公約成員國,1999年締約成員國仍必須遵守巴黎公約與工業設計有關之規定。
申請國際註冊設計的法律效力,相當於申請人於同一國際註冊日在指定成員國提交之註冊相同,像是申請人屬於簽屬《1999年日內瓦文本》之成員國,則申請人提出國際註冊設計申請,僅可指定有簽屬《1999年日內瓦文本》成員國,若成員國的國內法規定應依職權審查者,則該國設計專責機關可依規定進行審查,國際註冊設計是否在指定成員國產生保護效力最終仍交由該成員國來決定。
如欲申請國際註冊設計,申請人可透過國際局(International Bureau)或是所屬成員國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若是直接向國際局提出申請者,可透過線上eHague系統或是紙本申請;倘若由成員國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者,則由主管機關轉送至國際局。
申請人若是直接向國際局提出申請者,國際註冊日與國際申請日相同:若是透過成員國提交國際申請者,只要國際局在提交次日起算一個月內收到國際申請者,則以該提交之日為申請日;國際申請若有補正者,申請日應為提出補正之日。如有特殊狀況,則會延後取得國際申請日。[2]
依據《1999年日內瓦文本》規定,任何成員國均可聲明國際申請不得透過該國主管機關提交,若屬於此項,則該所屬成員國之申請人必須直接向國際局提出申請。
中國大陸外觀設計專利因應《海牙協定》之改變
為了因應海牙協定規定的工業設計國際註冊制度,中國大陸的法規亦有做相對應調整。
(一) 專利法修法
中國大陸在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專利法修正案,並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與海牙協定相關之變動如下:
(1)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間自申請日起延長為15年
因應海牙協定要求成員國至少必須提供15年(含)以上的保護期限,修正專利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將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間延長自申請日起算15年屆滿。因此國際申請案若有指定中國大陸者,經中國大陸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給予保護的決定後,將享有自國際註冊日起算15年屆滿的專利權期間,而外觀設計專利權則是從中國大陸公告之日起生效。
(2)外觀設計標的開放至整體或部分皆可
中國大陸外觀設計專利原先僅能以物品之整體作為申請標的,然而在將專利法第2條第4款外觀設計定義修正為:「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後,目前已能跟上國際趨勢,將於物品之部分 (即部分設計)作為申請標的。
(二) 專利法施行細則 (徵求意見稿)
關於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規定,於專利法施行細則 (下稱《細則》) 新增了第十一章節海牙專章,並在2021年1月11日前向社會各界徵求公開意見,於本文截稿日仍未有公布新的修改條款,該《細則》修改建議徵求意見稿關於第十一章節的詳細內容如下:
(1) 通則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規定,處理按照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日內瓦文本(以下簡稱海牙協定)註冊並指定中國之外觀設計國際申請(以下簡稱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外觀設計國際申請進行處理的條件和程序適用於本章的規定;若在該章節沒有規定者,則適用專利法及本《細則》其他各章有關規定。
(2) 申請
申請人可以向國際局提交外觀設計國際申請,亦可透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外觀設計國際申請,若透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外觀設計國際申請者,不得有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資訊。
(3) 申請日認定
按照海牙協定已確定國際註冊日並指定中國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視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該國際註冊日視為專利法第28條所稱的申請日。
(4) 審查
國際申請公告經國際局公告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將對外觀設計國際申請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國際局。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使用中文提交符合規定的相關文件,並根據專利法第18條規定辦理委任代理人手續。
(5) 優先權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國際局公告中若包含一個或多個優先權主張者,視為已依照專利法第30條提出書面聲明。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若有主張優先權者,應當在國際申請公告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副本。在先申請之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與在後申請的申請人有不一致者,申請人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交者,視為不主張優先權。
(6) 新穎性優惠期
申請人主張存在專利法第24條第2款或者第3款所列情形,應當在提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時聲明,並自國際申請公告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證明文件。申請人主張存在專利法第24條第1、4款25所列情形,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
(7) 分割申請
一件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包括二個以上外觀設計時,自該國際申請在國際局公告之日起2個月內,申請人可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割申請,並繳納費用。
(8) 說明書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國際局公告中若包含設計要點的說明書者,視為已經依照《細則》第28條的規定提交了簡要說明。
(9) 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查後若查無核駁理由者,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給予保護的決定,通知國際局。
(10) 外觀設計保護生效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給予保護的決定後,將予以公告,該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11) 權利轉讓
申請人已在國際局辦理權利轉讓手續者,應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三) 中國大陸在海牙協定中之聲明
為確保海牙協定的國際機制能夠滿足各成員國法規之要求,海牙協定成員國可依據該國適用法規作出特定聲明,中國大陸聲明整理如下表所示:
資料來源: 《中國大陸加入海牙協定之相關探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2年 3 月 22 日
另外,聲明中指出,除非中國大陸另作通知,否則中國大陸所簽署的《1999年日內瓦文本》不適用於香港和澳門。
中國大陸施行細則之海牙專章與中國大陸對海牙協定作出的聲明內容相近,其包括提交國際註冊設計申請案時,可以透過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或是直接向國際局提出申請,不過若是透過中國大陸主管機關遞交則須符合法律、社會公德或不可妨礙公共利益。
申請案有一案多設計者,國際局公告後2個月內要向中國大陸主管機關提出分案申請,對於向中國大陸主管局提出的文件須使用中文,申請案須要繳交簡要說明或要點說明書。中國大陸之外觀設計專利權係自公告日起始正式生效。對於有主張優先權或是國內優惠期者,須於國際公告日起2個月內提交證明文件至中國大陸主管機關,若有變更所有權人者,也必須要向中國大陸主管機關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中國大陸加入海牙協定之相關探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2年 3 月 22 日
備註:
- 77個成員國包含歐盟及非洲智慧財產組織。
- 在提出國際註冊設計申請時,如有下列情事之一,則會延後取得國際申請日:
一. 未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出申請。
二. 國際申請文件缺少以下內容:
(1) 依1999年文本或1960年文本進行國際註冊的明確說明;
(2) 申請人身分的明確說明;
(3) 申請人或代理人的聯繫方式;
(4) 提供設計圖式或依1999年文本所規定之樣品;
(5) 至少指定一個成員國。
三. 另依據部分成員國法規,國際申請若有缺漏下列文件者,亦會影響國際註冊日的取得:
(1) 要求設計人的身分說明;
(2) 要求設計簡要說明書;
(3) 申請專利範圍。
作者: |
李淑蓮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總編輯 |
學歷: |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北美智權報主編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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