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分割,係指就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加以分割,並非就商標圖樣的構成部分加以分割 (商37)[1]。商標權人可藉由商標分割制度活絡運用其商標權。例如商標權人僅要將部分商品的商標權移轉給他人,此時可先將商標權作分割後再進行移轉;或註冊商標涉有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得以分割方式維持與他人無衝突部分的商標權。但應於爭議案件處分前申請分割(商38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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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中的商標如何申請分割?
如果在商標申請的過程中希望進行商標分割,申請人可就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以原註冊申請日,申請分割為二個以上的註冊申請案。申請時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分割件數及分割後各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並按分割件數檢送分割申請書副本及其申請註冊的相關文件(如商施13〜18 所要求檢附的文件),原申請案於核准分割後即會加註分割並予以結案(商26[3];商施 27Ⅰ[4])。分割後各商標申請案的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不得重疊,且不得超出原申請案指定的商品/服務範圍(商施 27Ⅱ[5])。
如果商標已核准審定但尚未公告註冊前申請分割,智慧局(TIPO)將會於申請人繳納註冊費,經註冊公告後,再進行商標權分割(商施27Ⅲ[6])。
對權益的影響
如果申請分割之商標為共有商標,申請分割會影響共有商標的權利範圍,為保障共有人權益,應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此外,欲分割之商標如有授權他人使用時,商標權分割不會影響被授權人之權益。TIPO指出,商標授權係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同意他人使用,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經分割後,授權標的形式上 (授權之註冊號數) 雖有變更,但實質上 (授權之使用商品) 並無差別,因此被授權人仍得就原授權契約使用商品/服務範圍繼續使用,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註冊商標涉有爭議案件,申請分割商標權者應於「處分」前為之。商標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的「處分」前,解釋上應包括原處分因行政救濟程序遭撤銷後,TIPO重新審查所為的處分。所以,在智慧局重為處分前,商標權人仍得就註冊商標申請分割[7]。
參考資料:
- 商標FAQ, TIPO商標權組,更新日期 : 109-01-21
- 商標答客問,TIPO商標權組,更新日期 : 111-04-08
- 商標法,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商標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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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37條:商標權人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分割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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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38條之3:註冊商標涉有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時,申請分割商標權或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者,應於處分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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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26條:申請人得就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請求分割為二個以上之註冊申請案,以原註冊申請日為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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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7條之1:申請分割註冊申請案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分割件數及分割後各商標之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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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7條之2:分割後各商標申請案之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不得重疊,且不得超出原申請案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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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7條之3:核准審定後註冊公告前申請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於申請人繳納註冊費,商標經註冊公告後,再進行商標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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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註2
作者: |
李淑蓮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總編輯 |
學歷: |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北美智權報主編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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