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期
2022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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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
商標優先權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商標優先權,是指申請人第一次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會員或與台灣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依法申請註冊的商標,於該申請日後6個月內向台灣就該申請的同一部分或全部的商品/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時,得主張優先權,其申請日以該第一次申請日為優先權日(商20Ⅰ、Ⅵ)。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商標申請人如要主張商標優先權,應於申請商標註冊時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的申請日、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及在外國的申請案號,且於申請日後3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的申請文件,否則將喪失其優先權(商20Ⅲ、Ⅳ)。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申請人本身不是WTO會員的國民,但於互惠國或WTO會員國的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者,也可以主張優先權(商20Ⅱ)。

優先權證明文件

主張商標優先權的申請人須於申請日後3個月內,檢送經受理該申請的國家政府證明受理的申請文件。簡單來說,假設申請人的商標是於美國USPTO第一次申請註冊的,就必須於主張優先權後3個月內檢送USPTO的受理的申請文件。 

依2016年4月18日修正發布之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申請人若提送的優先權證明文件為影本,且其原本或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並載明原本或正本所附之案號,抑或是已釋明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同,TIPO即可予採認。唯TIPO表明,所稱之「影本」,係指原本或正本的影印本,並不是自行從各國商標主管機關官方網站列印的商標申請案相關資訊。此外,若申請人所提送之文件為自歐盟和紐西蘭等商標主管機關官方網站下載列印之含驗證碼的「優先權證明文件」,則被視為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其效力與紙本證明文件相同,TIPO也可予採認。

展覽會優先權

此外,與專利申請一樣,商標申請註冊同樣可享展覽會優先權。凡於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1],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的商品/服務者,可以自該商品/服務展出日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其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即優先權日)。

主張展覽會優先權,其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展出日」是指於國際展覽會上實際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服務的日期,並不一定是國際展覽會的開幕日。非於開幕日即展出商品/服務者,其申請日應以實際展出日為準。

此外,如在展覽會上展出多個商標商品或商標呈現多種形態,皆可主張優先權。主張展覽會優先權者,應檢送國際展覽會主辦者發給的參展證明文件。參展證明文件包含下列事項(商施21):

(1) 展覽會名稱、地點、主辦者名稱及商品/服務第1次展出日。

(2) 參展者姓名或名稱及參展商品/服務的名稱。

(3) 商品/服務的展示照片、目錄、宣傳手冊或其他足以證明展示內容的文件等。如果規費證明文件,是可以證明上述事項的,不論是收據或發票,都可以一併檢附在商標申請案中,供TIPO審查上參考。

複數優先權部分優先權

商標註冊申請案也可以主張複數優先權。主張複數優先權者,一案多類申請案,要於各類別商品/服務名稱前加註優先權日及第1次申請的國家或WTO會員。同一類別主張二以上優先權者,要區分各優先權日指定的商品/服務名稱。其申請日依各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所主張的優先權日為準。

此外,商標註冊申請案也可以主張部分優先權。單一類別申請案,可區分有優先權日及無優先權日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名稱;一案多類申請案,請於各類別商品/服務名稱前加註優先權日及首次申請國,並請區分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名稱有優先權日及無優先權日者。有主張部分優先權日的商品/服務,其申請日依各別主張的優先權日為準,未主張優先權日的商品/服務則以提出具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商品/服務申請書之日為其申請日。

 

參考資料:

 

備註: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總編輯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北美智權報主編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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