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案件送件方式,可分為臨櫃送件、郵寄送件及電子送件三種方式。申請人可親至智慧財產局台北總局或新竹、台中、台南、高雄等服務處收文櫃檯送件,或以郵寄或電子送件;若以傳真或e-mail等方式提出專利申請案,智慧財產局將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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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申請文件送件方式有臨櫃送件、郵寄送件及電子送件等方式。除簡易申辦事項外,若以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請,智慧局將不予受理。簡易申辦事項包括:更正申請人之身分證字號及統一編號、變更專利權人之代表人、變更專利權人之地址、變更代收人地址、變更代理人地址、申請補發收據證明書、申請閱卷、申請影印、申請展期補正、申請面詢、勘驗及申請檢還樣品等,才可以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為之。
臨櫃送件
臨櫃送件方式,是將文件及規費送至專利專責機關或其各地服務處(新竹、台中、台南、高雄服務處)的專利收文櫃台,以申請專利或辦理有關專利事項。
郵寄送件
申請文件之送件,以郵寄方式提出者,不論是否以掛號方式郵寄, 均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須注意的是,所謂的郵寄方式,是指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將文件寄達專利專責 機關或其各地服務處(新竹、台中、台南、高雄服務處)申請專利或辦理有關專利事項。若經其他民間遞送公司遞送文件,其送件以「專利專責機關收文之日」為準。民間遞送公司並非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其委託者,依法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其遞送文件時縱使給予寄件者執據,該文件亦非郵政法所明定之「郵件」,不得以文件交付該民間遞送公司之日期作為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1]。
電子送件
電子送件方式,指至專利專責機關網站下載相關申請書表檔案, 並於「智慧財產權 e 網通」網站登錄成為會員,確認同意電子申請約定,登錄電子簽章(使用電子憑證),填寫後將電子申請文件傳送至專利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其收文日以「專利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收受之日」為準。
智慧財產局收件系統取得完整之申請案件後,系統將立即發給「電子收件編號」。經過收件系統「電腦檢核」格式正確(30分鐘內)後,系統會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收件成功通知」。該通知將載明申請人案件之「收受時間」、「收文文號」、「申請案號」與相關訊息。
為鼓勵申請人使用電子申請,智慧局提供專利新申請案每案減收新台幣600元整。但須注意的是,使用電子申請方式申請專利新申請案、分割案、改請案,必須以電子申請方式遞送完整之申請文件,即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案應備具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發明專利無圖者免送圖式);設計專利申請案應備具說明書及圖式,始得取得規費減收資格。
表一、專利申請送件相關法條
法源 |
條文規定 |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條 |
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以書面提出者,應以書件到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 |
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14條 |
使用人向專利專責機關電子傳達之送達時間,以專利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收受之時間為準。但使用人已取得系統自動回復送件或繳費成功之訊息,實際未完成傳送程序者,視為已送件或已繳費。 |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第一篇 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2019年版。
- 智慧財產局,公開資訊/常見問題/電子申請FAQ,更新日期 : 105-10-25
備註:
-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判字第 235 號判決、台北高等行 政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01891 號判決參照。
作者: |
吳碧娥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主編 |
學歷: |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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