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是一項依據《專利法》及《專利師法》而設置的專門職業頭銜,主要業務依據前項兩法規定,可代理執行專利相關業務。具體來說,專利師透過其在技術與法律上的專業,協助發明人申請專利,提供專利相關事宜之諮詢及服務,並協助處理專利相關爭訟案件。我國專利師法於2007年7月11日公布,2008年1月11日起生效,第一屆專利師國家考試也在2008年8月正式舉辦。[1]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資格取得
經專利師考試及格及職前訓練合格者,得檢具證書費及相關文件向智慧局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欲執行專利師相關業務時,應加入專利師公會後,始得執行業務。專利師考試由考選部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並據以辦理考試。在考試及格後,必須參加智慧局辦理的職前訓練,職前訓練合格者才可以向智慧局申領證書。如果要進一步執行專利師相關業務,則必須加入專利師公會;截至2022年底為止,專利師公會登錄之專利師會員人數共532人。
圖1:專利師自考試及格至取得執業資格流程
來源:專利Q&A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專利師外,「專利代理人」與「律師」亦可執行專利代理業務。前者為專利師法在2008年施行前,依據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已廢止)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者。專利代理人無須加入專利師公會亦可執業,唯在專利師法上路後,智慧局已停止受理申請核發專利代理人證書,只受理申請補發或換發,而其相關管理規範亦準用專利師法;律師則是依律師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得辦理專利代理業務,唯仍應遵守有關法令之規定。
執業規範
依專利師法第7條規定,專利師執行的方式有以下三種:
- 設立事務所;
- 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
- 受僱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但應以專任為限,不得為其任職法人以外之人辦理專利師的法定業務。
專利師的法定業務範疇包括:
- 專利之申請事項。
- 專利之舉發事項。
- 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及強制授權事項。
- 專利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 專利侵害鑑定事項。
- 專利諮詢事項。
- 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
此外,在專利侵權訴訟當中,雖然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但現行民事訴訟法第68條及第466條之1分別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故除了強制律師代理的第三審案件外,只要案件的審判長同意,專利師亦可擔任訴訟代理人。
在執業的限制上,專利師法第10條明訂在下列三種情形下,專利師不得執行其業務:
- 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專利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委任辦理同一案件。
- 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之案件。
- 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之相關案件。
法定責任
專利師依法負有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以民事責任來說,專利師(含專利代理人)接受委任後,應忠實執行受任事務,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唯就受任事務本身而言,執行受任事務的故意或過失,視同申請人自己的故意或過失。除非有非因故意而申請復權之特別規定,沒有補救之方式。
至於行政責任方面,若專利師有應負懲戒事由,如:違反第7條執業方式、第10條不得執業情形、以及第12條禁止行為之規定……等,包括委任人、利害關係人、專利專責機關和專利師公會都可以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依情節輕重可處以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甚至是除名等處分。
表1. 專利師之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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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提出人 |
後果 |
民事責任
(專利法第11條) |
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受損害 |
委任人 |
負賠償責任 |
行政責任
(專利法第25條、第27條) |
- 違反第7條、第10條或第12條之規定。
- 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裁判確定。
- 違背專利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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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人、利害關係人、專利專責機關或專利師公會 |
- 警告。
- 申誡。
- 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 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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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專利師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資料來源:
- 專利Q&A(2022-07-14修正版),智慧財產局。
- 專利師法立法理由,立法院法律系統。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備註:
- 專利師國考考試科目歷經多次修改,依最後版本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民國106年3月24日發布之版本), 考試應試科目為:
一、專利法規。
二、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四、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
五、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任選一科)。
六、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工業設計或計算機結構(任選一科)。
七、專利代理實務。
作者: |
蔣士棋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主編 |
學歷: |
政治大學企管系 |
經歷: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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